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產 地 來 源 地 證 通 告
致 : 所
有 工 商 業 聯 會
來 源 證
科 通 告 訂 戶
執 事 先
生 :
產
地 來 源 證 通 告 第 12/99 號
電
子 數 據 交 換 產 地 來 源 證 服 務
引 言
本 通 告
旨 在 通 知 業 內 人 士 , 電 子 數 據 交 換 產 地 來 源 證 服 務 將 由 1999 年 8 月 27 日 起 初 步 推 行
。 下 文 第 4 至 第 8 段 將 列 載 電 子 數 據 交 換 產 地 來 源 證 服 務 的 特 點 。
電 子 數 據 交 換 產 地 來 源 證 服 務
| 2. |
在
1999 年 7 月 23 日 發 出 的 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第 9/99 號 已 提 及 , 貿 易 署 正 積 極 籌 備
推 出 電 子 數 據 交 換 產 地 來 源 證 服 務 。 電 子 數 據 交 換 產 地 來 源 證 服 務 的 範 圍
包 括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證 和 產 地 來 源 加 工 證 的 新 申 請 、 再 次 呈 交 申 請 、 修 訂 請
求 及 取 消 請 求 。 該 等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證 和 產 地 來 源 加 工 證 均 可 向 貿 易 署 或 五
間 政 府 認 可 的 來 源 證 簽 發 機 構 註 申 請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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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3. |
由
1999 年 8 月 27 日 開 始 , 貿 易 通 電 子 貿 易 有 限 公 司 ( 貿 易 通 ) 將 會 以 初 步 推 行 方
式 , 向 若 干 商 號 提 供 電 子 數 據 交 換 產 地 來 源 證 服 務 。 作 為 全 面 推 行 有 關 服 務
前 詳 盡 測 試 的 最 後 階 段 , 這 項 初 步 推 行 是 不 可 或 缺 的 。 如 這 項 為 期 六 星 期 的
初 步 推 行 取 得 令 人 滿 意 的 結 果 , 電 子 數 據 交 換 產 地 來 源 證 服 務 預 期 將 於 1999 年
10 月 全 面 推 行 。 不 過 , 貿 易 署 和 五 間 政 府 認 可 的 來 源 證 簽 發 機 構 , 仍 會 接 受
以 紙 張 形 式 遞 交 的 產 地 來 源 證 申 請 , 直 至 另 行 通 知 為 止 。 |
電 子 數 據 交 換 產 地 來 源 證 服 務 的 特 點
以
電 子 數 據 交 換 生 產 通 知 書 支 持 的 電 子 數 據 交 換 產 地 來 源 證 的 申 請
| 4. |
除
非 得 到 豁 免 , 否 則 有 關 裁 剪 及 車 縫 成 衣 的 產 地 來 源 證 , 仍 須 以 認 可 生 效 的
生 產 通 知 書 作 支 持 。 以 電 子 數 據 交 換 生 產 通 知 書 支 持 電 子 數 據 交 換 產 地 來
源 證 的 手 續 十 分 簡 便 。 產 地 來 源 證 申 請 人 只 需 在 其 電 子 數 據 交 換 產 地 來 源
證 申 請 中 , 填 報 作 支 持 用 途 的 電 子 數 據 交 換 生 產 通 知 書 的 核 准 編 號 及 有 關
產 品 的 數 量 。 電 子 數 據 交 換 產 地 來 源 證 系 統 會 自 動 核 實 生 產 通 知 書 的 資 料
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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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5. |
至
於 以 紙 張 方 式 遞 交 的 產 地 來 源 證 申 請 , 商 號 仍 須 附 上 紙 張 的 認 可 生 產 通 知 書
, 或 載 有 適 當 聲 明 的 電 子 數 據 交 換 生 產 通 知 書 核 准 信 息 列 印 本 。 有 關 詳 情 已
載 於 1999 年 7 月 23 日 的 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第 10/99 號 。 |
作
出 聲 明
| 6. |
利
用 電 子 數 據 交 換 遞 交 的 產 地 來 源 證 申 請 亦 須 和 經 由 紙 張 方 式 遞 交 的 產 地 來
源 證 申 請 一 樣 作 出 聲 明 。 商 號 利 用 電 子 數 據 交 換 申 請 產 地 來 源 證 時 , 毋 須
打 印 聲 明 的 全 文 。 出 口 商 和 製 造 商 只 需 輸 入 有 關 的 聲 明 代 碼 , 熒 幕 上 便 會
自 動 顯 示 聲 明 的 內 容 。 商 號 務 請 細 閱 聲 明 的 內 容 。 出 口 商 或 製 造 商 一 旦 選
出 聲 明 代 碼 , 即 代 表 他 們 同 意 遵 守 有 關 聲 明 所 載 的 規 定 和 條 件 。 商 號 可 參
閱 附 錄 I 所 載 的 聲 明 一 表 。 請 注 意 , 出
口 商 、 製 造 商 及 分 判 商 ( 如 適 用 ) 必 須 作 出 的 聲 明 的 代 碼 分 別 為 E01 、 M01 和
S01 。 其 他 聲 明 則 可 因 應 需 要 而 選 用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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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
訂 來 源 證 格 式
| 7. |
為
方 便 在 電 子 數 據 交 換 系 統 直 接 列 印 產 地 來 源 證 , 來 源 證 的 格 式 已 略 作 修 訂
。 請 注 意 下 列 的 改 動 :
- 來
源 證 的 正 本 和 所 有 其 他 副 本 均 為 白 色 。
- 「
正 本 」 、 「 副 本 」 或 「 複 印 本 」 等 字 眼 將 印 於 來 源 證 的 左 下 角 。
- 除
來 源 證 的 核 准 編 號 外 , 來 源 證 的 右 上 角 亦 會 印 上 來 源 證 特 別 參 考 號 碼 ,
以 作 識 別 電 子 信 息 之 用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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貿 易 署
的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證 和 產 地 來 源 加 工 證 經 修 訂 後 的 樣 本 , 已 載 於 附
錄 II(a) 及 II(b) ,
以 供 參 考 。
領 取 來 源 證
| 8. |
申
請 人 在 收 到 來 源 證 簽 發 機 構 的 核 准 信 息 後 , 可 到 其 申 請 時 選 定 的 簽 發 機 構
辦 事 處 , 領 取 已 核 准 的 來 源 證 。 商 號 請 利 用 客 戶 軟 件 列 印 「 產 地 來 源 證 領
取 單 」 , 憑 單 前 往 有 關 的 來 源 證 領 取 處 領 取 來 源 證 。 產 地 來 源 證 領 取 單 的
樣 本 載 於 附 錄 III ,
以 供 參 考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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警
告
| 9. |
貿
易 署 與 香 港 海 關 緊 密 合 作 , 透 過 檢 查 及 巡 察 , 以 確 保 商 號 遵 守 產 地 來 源 證
制 度 的 條 款 。 任 何 商 號 若 違 反 產 地 來 源 證 制 度 的 任 何 條 款 , 或 未 能 遵 守 貿
易 署 署 長 所 指 定 的 其 他 規 定 , 包 括 由 貿 易 署 不 時 透 過 通 告 所 頒 布 的 規 定 ,
均 可 能 會 根 據 進 出 口 條 例 或 非 政 府 簽 發 產 地 來 源 證 保 障 條 例 而 被 檢 控 。 一
經 定 罪 , 最 高 可 被 判 罰 款 港 幣 五 十 萬 元 及 監 禁 兩 年 。 此 外 , 不 論 有 關 的 出
口 商 、 製 造 商 ( 包 括 分 判 商 ) 曾 否 被 檢 控 , 貿 易 署 亦 可 採 取 行 政 制 裁 予 以
處 分 。 該 等 行 政 制 裁 可 包 括 但 不 只 限 於 下 列 行 動 : 拒 絕 認 證 生 產 通 知 書 、
拒 絕 簽 發 產 地 來 源 證 、 暫 停 提 供 來 源 證 簽 發 服 務 、 取 消 有 關 商 號 / 已 註 冊 業
務 的 工 廠 登 記 、 禁 止 分 判 商 進 行 主 要 製 造 工 序 等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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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10. |
商
號 亦 請 緊 記 , 當 有 需 要 時 , 香 港 海 關 人 員 會 進 行 實 物 及 文 件 查 核 , 旨 在 證 實
來 源 證 及 其 他 申 請 書 上 所 申 報 的 資 料 是 否 正 確 。 商 號 須 提 供 有 關 的 商 業 及 生
產 記 錄 予 香 港 海 關 人 員 查 核 , 並 準 備 有 關 貨 品 以 供 在 出 口 前 進 行 實 物 檢 查 。
任 何 人 未 能 遵 守 此 等 規 定 , 本 署 或 會 對 其 採 取 法 律 行 動 及 / 或 行 政 制 裁 。 |
查
詢
| 11. |
如
需 更 詳 盡 資 料 , 請 與 下 列 單 位 聯 絡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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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
般 查 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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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
話 號 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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貿
易 署 來 源 証 科 客 戶 服 務 中 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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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398
5525
2398 56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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貿
易 通 電 子 貿 易 有 限 公 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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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599
17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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產
地 來 源 證 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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吳
啟 明 先 生
姚 克 雄 先 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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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398
5545
2398 554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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貿 易 署
署 長
( 龍 鳳
珠 女 士 代 行 )
1999 年
8 月 26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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貿 易 通 所 提 供 的 紡 易 「 叻 」 電 子 貿 易 服 務 , 方 便 商 號 直 接 透 過 辦 公 室 電 腦
, 更 快 捷 地 申 請 受 限 制 紡 織 品 出 口 證 。 如 欲 查 詢 , 請 致 電 : 2599 1700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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註 :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
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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