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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貿易通告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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產 地 來 源 地 證 通 告

執 事 先 生 :

特 惠 稅 證 通 告 第 11/98 號

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第 12/98 號

有 關 非 紡 織 產 品 的 修 訂 來 源 證 措 施

 

引 言

由 1998 年 8 月 18 日 起 , 適 用 於 非 紡 織 產 品 的 來 源 證 措 施 將 作 出 若 干 變 更 。 本 通 告 現 公 布 有 關 修 訂 措 施 的 詳 情 。

詳 情

2.

為 配 合 1998 年 7 月 9 日 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第 9/98 號 及 第 10/98 號 所 宣 布 的 關 於 紡 織 品 來 源 證 的 最 新 簽 證 措 施 , 由 1998 年 8 月 18 日 起 , 非 紡 織 品 的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證 、 產 地 來 源 加 工 證 和 產 地 來 源 證 表 格 甲 的 簽 發 措 施 , 會 就 下 列 部 份 作 出 修 訂 :

  1. 來 源 證 申 請 書 中 的 製 造 商 和 分 判 商 數 目 ;

  2. 有 關 外 地 加 工 措 施 的 資 料 。

多 於 一 名 製 造 商 製 造 的 貨 物

3.

由 1998 年 8 月 18 日 起 , 每 份 來 源 證 申 請 書 可 容 納 包 括 分 判 商 在 內 最 多 三 個 製 造 商 。 因 此 , 目 前 只 限 貨 值 $10,000 港 元 以 內 的 來 源 證 申 請 , 才 可 有 多 於 一 名 製 造 商 的 限 制 , 將 不 再 適 用 。 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第 11/90 號 內 的 規 定 亦 已 失 效 。

   
4. 謹 請 注 意 , 如 每 份 來 源 證 申 請 涉 及 多 於 一 名 製 造 商 及 / 或 分 判 商 , 每 個 製 造 商 及 / 或 分 判 商 必 須 在 各 自 的 來 源 證 申 請 表 格 製 造 商 頁 內 , 填 寫 其 負 責 部 份 的 貨 物 的 詳 細 資 料 , 並 作 出 聲 明 。 出 口 商 只 須 填 寫 其 中 一 份 已 由 製 造 商 填 妥 的 申 請 書 的 出 口 商 頁 , 並 提 供 有 關 整 批 貨 物 的 詳 細 資 料 及 作 出 聲 明 。
   
5. 所 有 載 有 出 口 商 及 製 造 商 及 / 或 分 判 商 聲 明 的 申 請 表 格 , 應 釘 在 一 起 , 一 併 交 往 九 龍 彌 敦 道 700 號 貿 易 署 大 樓 3 字 樓 貿 易 署 來 源 證 科 收 發 櫃 台 , 或 其 他 五 個 來 源 證 簽 發 機 構 註 以 辦 理 申 請 手 續 。
   
 

註 :

香 港 總 商 會

香 港 工 業 總 會

香 港 中 華 廠 商 聯 合 會

香 港 印 度 商 會

香 港 中 華 總 商 會

有 關 外 地 加 工 措 施 的 資 料

6.

由 1998 年 8 月 18 日 起 , 製 造 商 如 根 據 外 地 加 工 措 施 把 貨 品 的 次 要 工 序 分 判 往 香 港 以 外 的 地 區 進 行 , 將 毋 須 在 來 源 證 申 請 書 製 造 商 頁 的 第 4 部 份 提 供 有 關 外 地 加 工 工 序 的 資 料 。 此 外 , 商 號 在 遞 交 申 請 書 時 , 亦 毋 須 附 上 外 地 加 工 措 施 合 併 表 格 的 第 二 及 / 或 第 三 副 本 。 不 過 , 在 香 港 海 關 人 員 要 求 時 , 商 號 應 出 示 有 關 的 合 併 表 格 , 以 供 檢 查 。

查 詢

7.

如 欲 查 詢 更 詳 盡 資 料 , 請 與 下 列 人 員 聯 絡 :

貿 易 管 制 主 任
電 話
姚 克 雄
2398 5544
吳 啟 明
2398 5545

 

貿 易 署 署 長

( 梁 志 康 代 行 )

1998 年 8 月 15 日

方 便 快 捷 的 查 詢 服 務 ─ 請 使 用 貿 易 署 24 小 時 一 般 查 詢 熱 線 : 2392 2922 。

貿 易 通 所 提 供 的 紡 易 「 叻 」 電 子 貿 易 服 務 , 方 便 商 號 直 接 透 過 辦 公 室 電 腦 , 更 快 捷 地 申 請 受 限 制 紡 織 品 出 口 證 。
如 欲 查 詢 , 請 致 電 : 2599 1700 。

註 : 本 通 告 的 中 譯 本 只 供 參 考 用 途 。 倘 中 英 文 本 有 任 何 差 異 , 仍 以 英 文 本 為 準 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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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訂日期: 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