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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香港品牌形象 - 亞洲國際都會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 23 922 922

電 郵 : enquiry@tid.gov.hk

檔 號 : EIC 230/2/3/2/13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581/2017 號
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 * :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若 干 進 口 光 面 紙 實 施 的 反 傾 銷 措 施 及 反 補 貼 措 施 的 屆 滿 期 覆 核 結 果

繼 本 署 於 2016 年 5 月 16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435/2016 號 後 , 歐 洲 委 員 會 刊 登 兩 項 執 行 規 例 , 宣 布 於 屆 滿 期 覆 核 後 維 持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若 干 進 口 光 面 紙 徵 收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和 確 定 反 補 貼 稅 。 該 等 規 例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gal-content/EN/TXT/PDF/?uri=CELEX:32017R1188&from=EN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gal-content/EN/TXT/PDF/?uri=CELEX:32017R1187&from=EN

2.規 例 要 點 載 列 如 下 :

( a ) 產 品 :
光 面 紙 , 即 單 面 或 雙 面 塗 層 的 紙 張 或 紙 板 ( 牛 皮 紙 或 牛 皮 紙 板 除 外 ) , 片 狀 或 卷 狀 , 重 量 為 每 平 方 米 70‍ 克 或 以 上 , 但 不 超 過 每 平 方 米 400 克 , 而 光 度 為 84 以 上 ( 按 國 際 標 準 2470-1 測 量 ) , 目 前 屬 合 併 名 目 編 號 ex 4810 13 00 、 ex 4810 14 00 、 ex 4810 19 00 、 ex 4810 22 00 、 ex 4810 29 30 、 ex 4810 29 80 、 ex 4810 99 10 和 ex 4810 99 80 ( TARIC 代 碼 4810 13 00 20 、 4810 14 00 20 、 4810 19 00 20 、 4810 22 00 20 、 4810 29 30 20 、 4810 29 80 20 、 4810 99 10 20 和 4810 99 80 20 ) , 並 不 包 括 :
  • 適 用 於 捲 筒 給 紙 式 印 刷 的 紙 捲 , 有 關 紙 捲 在 根 據 ISO 3783:2006 測 試 標 準 ( 使 用 IGT 型 試 驗 儀 加 速 法 ( 電 ‍動 式 ) 測 定 耐 拉 毛 性 ) 進 行 測 試 時 , 橫 向 測 量 紙 張 的 結 果 少 於 30 牛 頓 / 米 , 而 縱 向 測 量 紙 張 的 結 果 少 於 50‍ 牛 ‍頓 / 米 ; 及

  • 多 層 紙 張 和 多 層 紙 板 。
( b ) 稅 率 :
反 傾 銷 稅
繳 稅 前 在 聯 盟 邊 界 交 貨 淨 價 的 27.1%( 多 間 公 司 除 外 , 其 個 別 稅 率 由 8.0% 至 35.1% 不 等 )

 反 補 貼 稅
繳 稅 前 在 聯 盟 邊 界 交 貨 淨 價 的 12%( 多 間 公 司 除 外 , 其 個 別 稅 率 由 4.0% 至 12% 不 等 )
( c ) 生 效 日 期 : 2017 年 7 月 5 日
( d ) 實 施 期 : 5 年

3.如 商 號 涉 及 在 廣 東 省 出 口 有 關 產 品 , 可 聯 絡 廣 東 省 商 務 廳 公 平 貿 易 局 貿 易 救 濟 處 處 長 岳 陽 ( 電 話 : 8620 3881 9083 ) 。 該 處 的 職 能 包 括 就 針 對 廣 東 省 出 口 商 品 的 反 傾 銷 調 查 , 指 導 和 協 調 廣 東 省 內 企 業 參 加 應 訴 和 相 關 的 工 作 。

4.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684 聯 絡 本 通 告 簽 署 人 。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( 麥 施 丹 代 行 )

2017 年 7 月 7 日

*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保 加 利 亞 、 克 羅 地 亞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國 、 丹 麥 、 愛 沙 尼 亞 、 芬 蘭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希 臘 、 匈 牙 利 、 愛 爾 蘭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脫 維 亞 、 立 陶 宛 、 盧 森 堡 、 馬 耳 他 、 荷 蘭 、 波 蘭 、 葡 萄 牙 、 羅 馬 尼 亞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亞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國 。

註 1: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
註 2: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《 歐 盟 商 貿 法 規 》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。 《 歐 盟 商 貿 法 規 》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http://economists-pick-research.hktdc.com/business-news/subindex/tc/%E6%AD%90%E7%9B%9F%E5%95%86%E8%B2%BF%E6%B3%95%E8%A6%8F/1X2ZT68A/1/0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