網頁範本路徑
跳至主要內容  跳至搜索  跳至主菜單
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香港品牌形象 - 亞洲國際都會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 23 922 922

電 郵 : enquiry@tid.gov.hk

檔 案 號 碼 : EIC 230/2/12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468/2017 號
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 * : 歐 盟 內 衝 突 礦 產 進 口 商 的 供 應 鏈 盡 職 審 查 義 務

歐 洲 議 會 及 歐 盟 理 事 會 通 過 規 例 ( EU ) 第 2017/821 號 , 為 遏 止 武 裝 組 織 或 保 安 部 隊 出 售 錫 、 鉭 、 鎢 、 及 其 礦 石 和 金 , 對 有 關 礦 物 的 供 應 鏈 作 盡 職 審 查 訂 立 聯 盟 制 度 。 該 規 例 旨 在 對 從 受 衝 突 影 響 和 高 風 險 地 區 獲 得 貨 源 的 歐 盟 進 口 商 、 熔 煉 商 以 及 精 煉 商 的 供 應 慣 例 提 供 透 明 度 和 確 定 性 。

詳 情

2.該 規 例 對 其 附 件 I 中 所 列 出 的 含 有 錫 、 鉭 、 鎢 或 金 , 或 含 有 上 述 元 素 的 礦 產 或 金 屬 的 歐 盟 進 口 商 , 訂 定 供 應 鏈 盡 職 審 查 義 務 。 不 過 , 該 規 例 不 適 用 於 低 於 該 附 件 內 所 列 出 的 每 種 礦 產 或 金 屬 進 口 量 門 檻 的 歐 盟 礦 產 或 金 屬 進 口 商 。 而 所 訂 的 進 口 量 門 檻 , 是 用 以 確 保 在 合 併 名 目 編 號 分 類 下 , 絕 大 部 分 進 口 歐 盟 的 各 種 礦 產 或 金 屬 ( 即 不 少 於 總 進 口 量 的 95% ) 均 受 到 該 規 例 中 對 歐 盟 進 口 商 的 義 務 所 規 管 。

3.除 規 例 的 第 7 ( 4 ) 條 外 , 該 規 例 不 適 用 於 回 收 金 屬 。 該 規 例 亦 不 適 用 於 歐 盟 進 口 商 可 證 明 有 關 目 前 的 形 狀 存 貨 是 於 2013 年 2 月 1 日 以 前 製 造 , 而 有 關 製 造 日 期 是 可 經 核 實 的 。

4.歐 盟 礦 產 或 金 屬 進 口 商 應 遵 守 該 規 例 所 列 出 的 供 應 鏈 盡 職 審 查 義 務 , 並 保 留 可 證 明 其 已 遵 守 該 等 義 務 的 文 件 , 包 括 獨 立 的 第 三 方 審 核 結 果 。 請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, 查 閱 該 規 例 了 解 詳 情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gal-content/EN/TXT/PDF/?uri=CELEX:32017R0821&from=EN

查 詢

5.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556 向 本 人 查 詢 。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 

( 盧 鎮 澔 代 行 )

2017 年 6 月 8 日

*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保 加 利 亞 、 克 羅 地 亞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國 、 丹 麥 、 愛 沙 尼 亞 、 芬 蘭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希 臘 、 匈 牙 利 、 愛 爾 蘭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脫 維 亞 、 立 陶 宛 、 盧 森 堡 、 馬 耳 他 、 荷 蘭 、 波 蘭 、 葡 萄 牙 、 羅 馬 尼 亞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亞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國 。

註 1: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
註 2: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《 歐 盟 商 貿 法 規 》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。 《 歐 盟 商 貿 法 規 》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http://economists-pick-research.hktdc.com/business-news/subindex/tc/%E6%AD%90%E7%9B%9F%E5%95%86%E8%B2%BF%E6%B3%95%E8%A6%8F/1X2ZT68A/1/0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