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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香港品牌形象 - 亞洲國際都會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 23 922 922

電 郵 : enquiry@tid.gov.hk

檔 案 編 號 : EIC 230/2/3/2/13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85/2017 號
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 * :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或 從 中 國 內 地 託 運 的 進 口 晶 體 硅 光 伏 組 件 和 主 要 零 件 ( 即 電 池 ) 實 施 的 反 傾 銷 及 反 補 貼 措 施 展 開 局 部 中 期 覆 核

繼 本 署 於 2017 年 3 月 7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83/2017 號 和 第 184/2017 號 後 , 歐 洲 委 員 會 自 行 決 定 對 適 用 於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或 從 中 國 內 地 託 運 的 進 口 晶 體 硅 光 伏 組 件 和 主 要 零 件 ( 即 用 於 晶 體 硅 光 伏 組 件 或 控 電 板 的 電 池 ( 下 稱 「 電 池 」 ) ) 的 反 傾 銷 及 反 補 貼 措 施 展 開 局 部 中 期 覆 核 。 有 關 展 開 覆 核 的 公 告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gal-content/EN/TXT/PDF/?uri=CELEX:52017XC0303(02)&from=EN

2.委 員 會 認 為 已 有 充 分 表 面 證 據 , 證 明 現 行 措 施 所 依 據 的 情 況 已 有 改 變 , 且 有 關 改 變 屬 持 久 性 質 , 因 此 有 需 要 展 開 局 部 中 期 覆 核 , 而 覆 核 範 圍 只 限 於 反 傾 銷 措 施 的 方 式 。 有 關 證 據 與 歐 盟 太 陽 能 工 業 的 技 術 發 展 和 效 率 增 長 有 關 , 並 關 係 到 目 前 措 施 的 方 式 , 即 以 最 低 進 口 價 格 為 基 礎 的 價 格 承 諾 , 如 何 充 分 考 慮 這 些 方 面 對 受 覆 核 產 品 於 歐 盟 進 口 價 格 的 影 響 。 此 外 , 自 措 施 生 效 以 來 , 有 大 量 出 口 生 產 商 退 出 承 諾 , 以 致 有 人 質 疑 承 諾 是 否 仍 可 被 視 為 合 適 的 措 施 方 式 。

3.公 告 要 點 載 列 如 下 :

( a ) 發 出 公 告 的 日 期 : 2017 年 3 月 3 日
( b ) 受 覆 核 產 品 :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或 從 中 國 內 地 託 運 的 進 口 晶 體 硅 光 伏 組 件 或 控 電 板 和 用 於 晶 體 硅 光 伏 組 件 或 控 電 板 的 電 池 ( 關 貿 總 協 定 第 V 條 所 指 的 過 境 產 品 除 外 ) , 而 電 池 厚 度 不 超 過 400 微 米 , 目 前 屬 合 併 名 目 編 號 ex ‍8501 31 00 、 ex 8501 32 00 、 ex 8501 33 00 、 ex 8501 34 00 、 ex 8501 61 20 、 ex 8501 61 80 、 ex 8501 62 00 、 ex 8501 63 00 、 ex 8501 64 00 及 ex 8541 40 90 。

有 關 產 品 的 定 義 並 不 包 括 以 下 產 品 類 別 :
  • 含 少 於 六 塊 電 池 , 可 攜 帶 並 供 應 電 力 予 儀 器 或 充 電 電 池 的 太 陽 能 充 電 器 ;
  • 薄 身 軟 片 光 生 伏 打 產 品 ;
  • 永 久 內 置 於 電 氣 產 品 的 晶 體 硅 光 伏 產 品 , 而 該 些 電 氣 產 品 的 功 能 並 非 用 作 發 電 ; 這 些 電 氣 產 品 是 從 該 內 置 晶 體 硅 光 伏 電 池 取 用 電 力 ;
  • 組 件 或 控 電 板 , 輸 出 電 壓 不 超 過 50 伏 特 直 流 電 流 及 功 率 輸 出 不 超 過 50 瓦 特 , 只 在 具 相 同 電 壓 及 功 率 特 性 的 系 統 內 直 接 用 作 電 池 充 電 器 。
( c ) 程 序 : 為 收 集 調 查 所 需 的 資 料 , 歐 洲 委 員 會 會 向 在 2017‍年 3 月 3 日 起 計 15 日 內 對 委 員 會 表 明 身 份 的 有 關 人 士 發 出 問 卷 。 問 卷 的 回 覆 須 於 歐 洲 委 員 會 與 有 關 人 士 的 往 來 書 信 列 明 的 指 定 限 期 前 呈 交 。
 
有 關 人 士 可 向 歐 洲 委 員 會 調 查 單 位 要 求 聆 訊 。 有 關 要 求 須 為 書 面 形 式 , 並 列 明 提 出 要 求 的 理 由 。 倘 聆 訊 事 宜 與 調 查 的 最 初 階 段 有 關 , 相 關 要 求 必 須 於 2017 年 3 月 3 日 起 計 15 日 內 呈 交 。
 
有 關 人 士 請 以 電 子 郵 件 遞 交 所 有 文 件 和 要 求 , 包 括 掃 瞄 的 授 權 書 和 核 證 文 件 。 如 使 用 電 子 郵 件 , 有 關 人 士 須 表 示 同 意 刊 登 在 歐 盟 貿 易 局 (DG Trade) 網 頁 :   http://trade.ec.europa.eu/doclib/docs/2011/june/tradoc_148003.pdf , " 貿 易 抗 辯 個 案 中 與 歐 洲 委 員 會 通 訊 " 一 文 中 所 載 適 用 於 以 電 子 方 式 遞 交 資 料 的 規 則 。 至 於 與 委 員 會 通 訊 的 更 多 規 則 及 資 料 , 包 括 適 用 於 以 電 子 形 式 遞 交 的 準 則 , 有 關 人 士 應 參 考 上 述 公 告 所 載 與 有 關 人 士 通 訊 的 指 示 。
 
歐 洲 委 員 會 通 訊 地 址
European Commission
Directorate-General for Trade
Directorate H
Office: CHAR 04/039
1049 Brussels
Belgium

電 郵 : TRADE-SOLAR-INJURY@ec.europa.eu
 
有 關 人 士 可 要 求 聽 證 官 介 入 貿 易 聆 訊 。 聽 證 官 作 為 有 關 人 士 和 委 員 會 調 查 單 位 的 橋 樑 , 會 覆 核 取 閱 檔 案 要 求 、 文 件 保 密 糾 紛 、 延 長 時 限 要 求 , 以 及 第 三 者 參 與 聆 訊 的 要 求 。 如 聆 訊 事 宜 與 調 查 的 最 初 階 段 有 關 , 該 要 求 必 須 於 2017 年 3 月 3 日 起 計 15 日 內 呈 交 。 有 關 人 士 可 於 歐 盟 貿 易 局 (DG Trade) 網 站 的 聽 證 官 網 頁 查 閱 詳 情 和 聽 證 官 的 聯 絡 方 法 :
http://ec.europa.eu/trade/trade-policy-and-you/contacts/hearing-officer/
( d ) 調 查 時 間 表 : 調 查 會 於 2017 年 3 月 3 日 起 計 6 個 月 內 並 不 超 過 9‍ 個 月 完 成 。

4.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684 聯 絡 本 通 告 簽 署 人 。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 

( 麥 施 丹 代 行 )

2017 年 3 月 7 日

*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保 加 利 亞 、 克 羅 地 亞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國 、 丹 麥 、 愛 沙 尼 亞 、 芬 蘭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希 臘 、 匈 牙 利 、 愛 爾 蘭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脫 維 亞 、 立 陶 宛 、 盧 森 堡 、 馬 耳 他 、 荷 蘭 、 波 蘭 、 葡 萄 牙 、 羅 馬 尼 亞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亞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國 。
 

註 1: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
註 2: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《 歐 盟 商 貿 法 規 》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。 《 歐 盟 商 貿 法 規 》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http://economists-pick-research.hktdc.com/business-news/subindex/tc/%E6%AD%90%E7%9B%9F%E5%95%86%E8%B2%BF%E6%B3%95%E8%A6%8F/1X2ZT68A/1/0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