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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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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 23 922 922

電 郵 : enquiry@tid.gov.hk

檔 案 編 號 : EIC 230/3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559/2016 號
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 * : 暫 停 對 若 干 農 業 及 工 業 產 品 徵 收 關 稅

繼 本 署 於 2016 年 1 月 18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84/2016 號 後 , 歐 盟 理 事 會 通 過 一 項 規 例 , 修 訂 農 業 及 工 業 產 品 名 單 , 以 局 部 或 全 部 暫 停 徵 收 名 單 中 產 品 的 進 口 關 稅 。 該 修 訂 規 例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gal-content/EN/TXT/PDF/?uri=CELEX:32016R1051&from=EN

詳 情

2.暫 停 徵 收 關 稅 的 措 施 適 用 於 歐 盟 內 供 應 不 足 , 或 未 有 供 應 的 產 品 。 獲 暫 停 徵 收 關 稅 的 產 品 , 可 以 較 低 稅 率 或 零 稅 率 輸 入 歐 盟 , 以 滿 足 歐 盟 內 用 家 市 場 的 需 要 。

3.理 事 會 已 修 訂 現 行 關 於 暫 停 對 若 干 農 業 及 工 業 產 品 徵 收 自 主 關 稅 的 規 例 , 藉 加 入 或 刪 除 一 些 貨 品 , 以 反 映 歐 盟 的 利 益 。 於 修 訂 中 , 一 些 產 品 的 描 述 在 考 慮 過 技 術 產 品 發 展 、 市 場 上 的 經 濟 趨 勢 或 語 言 適 應 後 已 作 出 修 改 ; 而 其 他 改 動 , 包 括 修 訂 合 併 名 目 編 號 。

4.有 關 修 訂 的 詳 情 開 列 於 上 述 修 訂 規 例 及 其 附 件 。 該 規 例 由 2016 年 7 月 1 日 起 適 用 ( 與 TARIC 代 碼 8708 99 97 50 有 關 的 產 品 修 訂 除 外 , 該 修 訂 由 2016 年 1 月 1 日 起 適 用 ) 。

查 詢

5.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767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 

( 麥 施 丹 代 行 )

2016 年 7 月 7 日

*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保 加 利 亞 、 克 羅 地 亞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國 、 丹 麥 、 愛 沙 尼 亞 、 芬 蘭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希 臘 、 匈 牙 利 、 愛 爾 蘭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脫 維 亞 、 立 陶 宛 、 盧 森 堡 、 馬 耳 他 、 荷 蘭 、 波 蘭 、 葡 萄 牙 、 羅 馬 尼 亞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亞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國 。

註 1: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
註 2: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。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http://economists-pick-research.hktdc.com/business-news/subindex/en/Business-Alert-EU/1X2ZT68A/1/0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