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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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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 23 922 922

電 郵 : enquiry@tid.gov.hk

檔 案 編 號 : EIC 230/2/3/2/13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435/2016 號
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 * :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若 干 進 口 光 面 紙 實 施 的 反 傾 銷 措 施 及 反 補 貼 措 施 展 開 屆 滿 期 覆 核

繼 本 署 於 2015 年 8 月 26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838/2015 號 及 第 841/2015 號 後 , 歐 洲 委 員 會 ( 委 員 會 ) 發 出 兩 項 公 告 , 宣 布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若 干 進 口 光 面 紙 ( 有 關 產 品 ) 實 施 的 ( i ) 反 傾 銷 措 施 以 及 ( ii ) 反 補 貼 措 施 展 開 屆 滿 期 覆 核 。 有 關 公 告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gal-content/EN/TXT/PDF/?uri=CELEX:52016XC0513(03)&from=EN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gal-content/EN/TXT/PDF/?uri=CELEX:52016XC0513(04)&from=EN

詳 情

2.是 次 屆 滿 期 覆 核 是 應 佔 歐 盟 若 干 進 口 光 面 紙 總 生 產 量 超 過 25% 的 生 產 商 Arctic Paper Grycksbo AB 、 Burgo Group SpA 、 Fedrigoni SpA 、 Lecta Group 以 及 Sappi Europe SA ( 合 稱 為 申 請 人 ) 提 出 的 要 求 而 展 開 , 理 由 是 相 關 措 施 屆 滿 後 , ( i ) 傾 銷 情 況 可 能 會 再 次 出 現 , 以 及 ( ii )補 貼 情 況 可 能 會 繼 續 出 現 , 並 且 在 這 兩 個 情 況 下 會 對 歐 盟 工 業 再 次 造 成 損 害 。 委 員 會 認 為 申 請 人 已 提 供 表 面 證 據 , 證 明 若 任 由 相 關 措 施 失 效 , 進 口 至 歐 盟 的 有 關 產 品 可 能 因 中 國 內 地 尚 未 使 用 的 產 能 而 有 所 增 加 。 委 員 會 認 為 申 請 人 已 提 供 足 夠 證 據 , 證 明 該 產 品 的 生 產 商 已 受 惠 於 或 將 繼 續 受 惠 於 中 國 內 地 、 地 區 和 地 方 政 府 給 予 的 補 貼 。 由 於 證 據 充 份 , 委 員 會 認 為 足 以 展 開 局 部 屆 滿 期 覆 核 。

3.公 告 的 要 點 載 列 如 下 :

( a ) 產 品
 
: 光 面 紙 , 即 單 面 或 雙 面 塗 層 的 紙 張 或 紙 板 ( 牛 皮 紙 或 牛 皮 紙 板 除 外 ) , 片 狀 或 卷 狀 , 重 量 為 每 平 方 米 70 克 或 以 上 , 但 不 超 過 每 平 方 米 400 克 , 而 光 度 為 84 以 上 ( 按 國 際 標 準 2470-1 測 量 ) , 目 前 屬 合 併 名 目 編 號 ex 4810 13 00 、 ex 4810 14 00 、 ex 4810 19 00 、 ex 4810 22 00 、 ex 4810 29 30 、 ex 4810 29 80 、 ex 4810 99 10 和 ex 4810 99 80 ( TARIC 代 碼 4810 13 00 20 、 4810 14 00 20 、 4810 19 00 20 、 4810 22 00 20 、 4810 29 30 20 、 4810 29 80 20 、 4810 99 10 20 和 4810 99 80 20 )。

不 包 括 :
  • 適 用 於 捲 筒 給 紙 式 印 刷 的 紙 捲 , 有 關 紙 捲 在 根 據 ISO 3783:2006 測 試 標 準 ( 使 用 IGT 型 試 驗 儀 加 速 法 ( 電 ‍動 式 ) 測 定 耐 拉 毛 性 ) 進 行 測 試 時 , 橫 向 測 量 紙 張 的 結 果 少 於 30 牛 頓 / 米 , 而 縱 向 測 量 紙 張 的 結 果 少 於 50‍牛 ‍頓 / 米 。
  • 多 層 紙 張 和 多 層 紙 板 。
( b ) 程 序 :
鑑 於 涉 及 這 兩 項 屆 滿 期 覆 核 的 中 國 內 地 出 口 生 產 商 數 目 可 能 眾 多 , 並 為 了 能 夠 在 法 定 時 限 內 完 成 調 查 , 委 員 會 可 能 採 用 抽 樣 方 法 。 為 方 便 委 員 會 能 決 定 是 否 需 要 採 用 抽 樣 方 法 , 以 及 選 取 使 用 這 方 法 時 的 抽 樣 調 查 對 象 , 所 有 出 口 生 產 商 或 其 代 表 應 表 明 身 分 , 向 委 員 會 提 供 有 關 公 告 附 件 I 所 要 求 的 資 料 , 包 括 其 身 分 和 聯 絡 資 料 、 營 業 額 和 銷 售 量 、 生 產 和 生 產 量 , 以 及 公 司 和 相 關 公 司 的 活 動 。 提 供 有 關 資 料 的 公 司 等 於 同 意 可 能 被 納 入 抽 樣 調 查 內 的 指 示 。 如 公 司 被 納 入 抽 樣 調 查 , 須 填 寫 問 卷 和 接 受 有 關 人 員 到 其 處 所 進 行 視 察 , 以 核 實 他 們 回 答 的 資 料 。 除 非 委 員 會 另 有 指 明 , 否 則 這 些 資 料 須 於 2016 年 5 月 13 日 起 計 15 日 內 送 達 委 員 會 。
 
除 非 委 員 會 另 有 指 明 , 否 則 所 有 有 關 人 士 如 希 望 就 抽 樣 的 選 取 提 交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, 則 必 須 於 2016 年 5 月 13 日 起 計 21‍日 內 把 資 料 送 達 委 員 會 。
 
如 需 採 取 抽 樣 , 委 員 會 會 根 據 輸 往 歐 盟 的 出 口 量 的 最 大 代 表 性 及 在 時 限 內 可 合 理 進 行 調 查 的 原 則 選 出 出 口 生 產 商 。 所 有 已 知 的 出 口 生 產 商 、 中 國 內 地 的 有 關 當 局 及 出 口 生 產 商 商 會 , 將 獲 告 知 哪 些 公 司 被 選 中 納 入 抽 樣 調 查 。 除 非 委 員 會 另 有 指 明 , 所 有 被 抽 樣 調 查 選 中 的 出 口 生 產 商 , 須 於 抽 樣 調 查 選 取 通 知 日 期 起 計 37 日 內 呈 交 填 妥 的 問 卷 。 已 同 意 可 能 被 納 入 抽 樣 調 查 而 未 被 選 中 的 公 司 , 將 被 視 為 合 作 的 公 司 ( "未 納 入 抽 樣 調 查 的 合 作 出 口 生 產 商 ") 。
 
在 之 前 的 反 傾 銷 調 查 中 , 委 員 會 選 取 了 美 國 作 為 市 場 經 濟 第 三 國 家 , 以 釐 定 中 國 內 地 的 正 常 價 值 。 委 員 會 預 期 會 就 今 次 的 調 查 再 次 選 擇 美 國 作 為 合 適 的 市 場 經 濟 第 三 國 家 。 有 關 人 士 可 於 2016 年 5 月 13 日 起 計 10 日 內 , 就 上 述 建 議 是 否 合 適 提 出 意 見 。 根 據 委 員 會 獲 得 的 資 料 , 其 他 市 場 經 濟 生 產 商 可 能 位 於 印 度 、 印 尼 、 挪 威 、 韓 國 和 瑞 士 。 委 員 會 會 調 查 有 關

產 品 有 否 在 該 等 市 場 經 濟 第 三 國 家 生 產 和 銷 售 , 且 顯 示 有 關 產 品 正 在 該 等 國 家 進 行 生 產 。
 
除 非 委 員 會 另 有 指 明 , 否 則 所 有 有 關 人 士 須 於 2016‍年 5 月 13 日 起 計 37 日 內 向 委 員 會 表 達 意 見 、 呈 交 資 料 及 提 供 支 持 證 據 。
 
所 有 有 關 人 士 亦 可 向 委 員 會 調 查 單 位 要 求 聆 訊 。 有 關 要 求 須 為 書 面 形 式 , 並 列 明 提 出 要 求 的 理 由 。 倘 聆 訊 事 宜 與 調 查 的 最 初 階 段 有 關 , 要 求 必 須 於 2016 年 5 月 13 日 起 計 15 日 內 呈 交 。 其 後 的 聆 訊 要 求 , 則 必 須 於 委 員 會 與 有 關 人 士 的 往 來 書 信 列 明 的 指 定 限 期 前 呈 交 。
 
有 關 人 士 請 以 電 子 郵 件 遞 交 所 有 文 件 和 要 求 , 包 括 掃 瞄 的 授 權 書 和 核 證 文 件 。 如 使 用 電 子 郵 件 , 有 關 人 士 須 表 示 同 意 刊 登 在 http://trade.ec.europa.eu/doclib/docs/2011/june/tradoc_148003.pdf " 貿 易 抗 辯 個 案 中 與 歐 洲 委 員 會 通 訊 " 文 件 中 所 載 適 用 於 以 電 子 方 式 遞 交 資 料 的 規 則 。
 
歐 洲 委 員 會 通 訊 地 址
European Commission
Directorate-General for Trade
Directorate H
Office: CHAR 04/039
1049 Brussels
Belgium
 
電 郵 :
關 於 傾 銷 : TRADE-CFP-DUMPING-CHINA@ec.europa.eu
關 於 補 貼 : TRADE-CFP-SUBSIDY-CHINA@ec.europa.eu
關 於 損 害 : TRADE-CFP-INJURY-CHINA@ec.europa.eu
 
有 關 人 士 可 要 求 聽 證 官 介 入 貿 易 聆 訊 。 聽 證 官 作 為 有 關 人 士 和 委 員 會 調 查 單 位 的 橋 樑 , 會 覆 核 取 閱 檔 案 要 求 、 文 件 保 密 糾 紛 、 延 長 時 限 要 求 , 以 及 第 三 者 參 與 聆 訊 的 要 求 。 聆 訊 要 求 須 為 書 面 形 式 , 並 須 列 明 提 出 要 求 的 理 由 。 如 聆 訊 事 宜 與 調 查 的 最 初 階 段 有 關 , 該 要 求 必 須 於 2016 年 5 月 13 日 起 計 15 日 內 呈 交 。 有 關 人 士 可 於 聽 證 官 網 頁 查 閱 詳 情 和 聽 證 官 的 聯 絡 方 法 :
http://ec.europa.eu/trade/trade-policy-and-you/contacts/hearing-officer/
( c ) 調 查 時 間 表 : 調 查 將 於 2016 年 5 月 13 日 起 計 15 個 月 內 完 成 。

背 景

4.歐 盟 由 2011 年 5 月 15 日 起 , 對 有 關 產 品 徵 收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, 其 現 行 稅 率 為 繳 稅 前 在 聯 盟 邊 界 交 貨 淨 價 的 27.1%( 多 間 公 司 除 外 , 其 個 別 稅 率 由 8.0% 至 35.1% 不 等 ) 。

5.歐 盟 由 2011 年 5 月 15 日 起 , 對 有 關 產 品 徵 收 確 定 反 補 貼 稅 , 其 現 行 稅 率 為 繳 稅 前 在 聯 盟 邊 界 交 貨 淨 價 的 12%( 多 間 公 司 除 外 , 其 個 別 稅 率 由 4% 至 12%不 等 ) 。

查 詢

6.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350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 

( 蘇 逸 佳 代 行 )

2016 年 5 月 16 日

*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保 加 利 亞 、 克 羅 地 亞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國 、 丹 麥 、 愛 沙 尼 亞 、 芬 蘭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希 臘 、 匈 牙 利 、 愛 爾 蘭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脫 維 亞 、 立 陶 宛 、 盧 森 堡 、 馬 耳 他 、 荷 蘭 、 波 蘭 、 葡 萄 牙 、 羅 馬 尼 亞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亞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國 。

註 1: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
註 2: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。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http://economists-pick-research.hktdc.com/business-news/subindex/en/Business-Alert-EU/1X2ZT68A/1/0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