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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檔 案 編 號 : EIC 230/2/3/2/13
執 事 先 生 :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430/2016 號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 * : 撤 銷 接 納 兩 間 出 口 生 產 商 就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檸 檬 酸 實 施 的 反 傾 銷 程 序 所 作 出 的 承 諾
繼 本 署 於 2015 年 1 月 23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89/2015 號 後 , 歐 洲 委 員 會 ( 委 員 會 ) 刊 登 了 一 項 執 行 規 例 , 宣 布 撤 銷 接 納 就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檸 檬 酸 實 施 的 反 傾 銷 程 序 所 作 出 的 承 諾 。 該 執 行 規 例 可 於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gal-content/EN/TXT/PDF/?uri=CELEX:32016R0704&from=EN 。
詳 情
2.在 監 察 該 承 諾 的 遵 守 情 況 時 , 兩 間 出 口 生 產 商 被 發 現 違 反 多 項 承 諾 條 款 。 委 員 會 遂 決 定 撤 回 接 納 有 關 ( i ) 濰 坊 英 軒 實 業 有 限 公 司 ( 涵 蓋 於 TARIC 附 加 代 碼 A882 ) , ( ii ) 山 東 檸 檬 生 化 有 限 公 司 ( 涵 蓋 於 TARIC 附 加 代 碼 A878 ) , 以 及 中 國 五 礦 化 工 進 出 口 商 會 ( 各 方 ) 的 承 諾 。
3.該 執 行 規 例 於 2016 年 5 月 13 日 生 效 。
背 景
4.委 員 會 自 2008 年 12 月 4 日 起 ,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檸 檬 酸 徵 收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, 稅 率 為 繳 稅 前 在 歐 盟 邊 界 交 貨 淨 價 的 42.7% ( 多 間 公 司 除 外 , 其 個 別 稅 率 由 15.3% 至 42.7% 不 等 ) 。 至 於 程 序 方 面 , 委 員 會 接 納 各 方 作 出 的 承 諾 。
5.在 屆 滿 期 覆 核 和 多 次 局 部 中 期 覆 核 後 , 該 反 傾 銷 稅 由 2015 年 1 月 23 日 起 再 延 長 五 年 。 經 一 次 迴 避 反 傾 銷 稅 調 查 後 , 該 反 傾 銷 稅 由 2016 年 1 月 16 日 起 已 擴 展 至 從 馬 來 西 亞 託 運 的 進 口 產 品 , 不 論 有 關 產 品 是 否 報 稱 源 自 馬 來 西 亞 。
查 詢
6.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350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( 蘇 逸 佳 代 行 )
2016 年 5 月 13 日
*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保 加 利 亞 、 克 羅 地 亞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國 、 丹 麥 、 愛 沙 尼 亞 、 芬 蘭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希 臘 、 匈 牙 利 、 愛 爾 蘭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脫 維 亞 、 立 陶 宛 、 盧 森 堡 、 馬 耳 他 、 荷 蘭 、 波 蘭 、 葡 萄 牙 、 羅 馬 尼 亞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亞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國 。
註 1: |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 |
註 2: |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。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 http://economists-pick-research.hktdc.com/business-news/subindex/en/Business-Alert-EU/1X2ZT68A/1/0.htm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