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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香港品牌形象 - 亞洲國際都會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 23 922 922

電 郵 : enquiry@tid.gov.hk

檔 案 編 號 : EIC 230/2/3/2/13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73/2016 號
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 * :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若 干 進 口 平 板 冷 軋 鋼 材 徵 收 臨 時 反 傾 銷 稅

繼 本 署 於 2015 年 12 月 14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185/2015 號 後 , 歐 洲 委 員 會 刊 登 一 項 規 例 ,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若 干 進 口 平 板 冷 軋 鋼 材 徵 收 臨 時 反 傾 銷 稅 。 該 規 例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gal-content/EN/TXT/PDF/?uri=CELEX:32016R0181&from=EN

詳 情

2.該 規 例 的 要 點 載 列 如 下 :

( a )  產 品 :
所 有 闊 度 , 經 冷 輥 軋 ( 冷 延 ), 未 經 包 層 、 鍍 層 或 塗 層 的 鐵 或 非 合 金 鋼 , 或 其 他 合 金 鋼 平 板 軋 材 , 但 不 包 括 不 銹 鋼 , 除 冷 輥 軋 ( 冷 延 ) 外 未 經 進 一 步 加 工 , 但 不 包 括 :
  • 所 有 闊 度 和 厚 度 , 電 工 , 經 冷 輥 軋 ( 冷 延 ), 未 經 包 層 、 鍍 層 或 塗 層 , 除 冷 軋 外 未 經 進 一 步 加 工 , 不 論 是 否 卷 狀 的 鐵 或 非 合 金 鋼 平 板 軋 材 ,
  • 所 有 闊 度 , 經 冷 輥 軋 ( 冷 延 ), 未 經 包 層 、 鍍 層 或 塗 層 , 卷 狀 , 厚 度 少 於 0.35 毫 米 , 經 退 火 的 鐵 或 非 合 金 鋼 平 板 軋 材 ( 被 稱 為 " 黑 板 " ),
  • 所 有 闊 度 的 硅 電 工 鋼 的 其 他 合 金 鋼 平 板 軋 材 , 及
  • 除 冷 輥 軋 ( 冷 延 ) 外 未 經 進 一 步 加 工 的 高 速 鋼 合 金 鋼 平 板 軋 材 。
目 前 屬 合 併 名 目 編 號 ex7209 15 00 ( TARIC 代 碼 7209 15 00 90 )、 7209 16 90 、 7209 17 90 、 7209 18 91 、 ex7209 18 99 ( TARIC 代 碼 7209 18 99 90 )、 ex7209 25 00 ( TARIC 代 碼 7209 25 00 90 )、 7209 26 90 、 7209 27 90 、 7209 28 90 、 7211 23 30 、 ex7211 23 80 、 ( TARIC 代 碼 7211 23 80 19, 7211 23 80 95 及 7211 23 80 99 ), ex7211 29 00 ( TARIC 代 碼 7211 29 00 19 及 7211 29 00 99 ),、 7225 50 80 和 7226 92 00 。
( b )   稅 率 : 繳 稅 前 在 歐 盟 邊 界 交 貨 淨 價 的 16%( 多 間 公 司 除 外 , 其 個 別 稅 率 由 13.8% 至 14.5% 不 等 )
( c )   生 效 日 期 : 2016 年 2 月 13 日 ( 該 臨 時 反 傾 銷 稅 將 適 用 六 個 月 )
( d )  徵 收 稅 項 : 放 行 所 述 產 品 在 歐 盟 自 由 流 通 , 必 須 繳 交 相 等 於 臨 時 稅 額 的 保 證 金 。
( e )   提 出 意 見 的 限 期 : 有 關 人 士 可 於 2016 年 2 月 13 日 起 計 25 日 內 , 以 書 面 要 求 歐 洲 委 員 會 披 露 通 過 該 規 例 所 依 據 的 重 要 事 項 和 考 慮 因 素 , 並 向 歐 洲 委 員 會 表 達 意 見 , 以 及 向 委 員 會 要 求 口 頭 聆 訊 。

查 詢

3.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684 聯 絡 本 通 告 簽 署 人 。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 

( 麥 施 丹 代 行 )

2016 年 2 月 16 日

*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保 加 利 亞 、 克 羅 地 亞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國 、 丹 麥 、 愛 沙 尼 亞 、 芬 蘭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希 臘 、 匈 牙 利 、 愛 爾 蘭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脫 維 亞 、 立 陶 宛 、 盧 森 堡 、 馬 耳 他 、 荷 蘭 、 波 蘭 、 葡 萄 牙 、 羅 馬 尼 亞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亞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國 。

註 1: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
註 2: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。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http://economists-pick-research.hktdc.com/business-news/subindex/en/Business-Alert-EU/1X2ZT68A/1/0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