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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香港品牌形象 - 亞洲國際都會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 23 922 922

電 郵 : enquiry@tid.gov.hk

檔 號 : EIC 230/2/11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741/2015 號
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 * : 固 體 燃 料 鍋 爐 和 固 體 燃 料 鍋 爐 、 輔 助 暖 爐 、 溫 度 控 制 及 太 陽 能 裝 置 套 裝 的 能 源 標 籤

繼 本 署 於 2015 年 7 月 29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739/2015 號 後 , 歐 洲 委 員 會 已 就 固 體 燃 料 鍋 爐 和 固 體 燃 料 鍋 爐 、 輔 助 暖 爐 、 溫 度 控 制 及 太 陽 能 裝 置 套 裝 的 能 源 標 籤 通 過 一 項 規 例 。 詳 情 載 於 委 員 會 授 權 規 例 ( 歐 盟 ) 2015/1187 ( 該 規 例 ) ,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gal-content/EN/TXT/PDF/?uri=CELEX:32015R1187&from=EN

詳 情

2. 該 規 例 就 額 定 熱 力 輸 出 相 等 或 少 於 70 千 瓦 的 固 體 燃 料 鍋 爐 , 以 及 額 定 熱 力 輸 出 相 等 或 少 於 70 千 瓦 的 固 體 燃 料 鍋 爐 、 輔 助 暖 爐 、 溫 度 控 制 及 太 陽 能 裝 置 套 裝 在 能 源 標 籤 及 提 供 產 品 補 充 資 料 方 面 訂 立 規 定 。 不 過 , 此 項 規 例 不 適 用 於 該 規 例 第 1(2) 條 所 開 列 的 產 品 。

3. 供 應 商 把 固 體 燃 料 鍋 爐 和 固 體 燃 料 鍋 爐 、 輔 助 暖 爐 、 溫 度 控 制 及 太 陽 能 裝 置 套 裝 推 出 市 場 銷 售 或 投 入 服 務 的 責 任 和 相 應 適 用 日 期 , 載 於 第 3 條 。 銷 售 商 把 上 述 產 品 推 出 市 場 銷 售 時 須 遵 守 該 規 例 第 4 條 的 規 定 。 為 使 供 應 商 和 銷 售 商 有 足 夠 時 間 適 應 該 規 例 所 規 定 的 責 任 , 除 非 一 些 條 文 另 有 指 明 , 否 則 該 規 例 將 於 2017 年 4 月 1 日 起 生 效 。

查 詢

4.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556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 

( 黃 孟 茹 代 行 )

2015 年 7 月 29 日

*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保 加 利 亞 、 克 羅 地 亞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國 、 丹 麥 、 愛 沙 尼 亞 、 芬 蘭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希 臘 、 匈 牙 利 、 愛 爾 蘭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脫 維 亞 、 立 陶 宛 、 盧 森 堡 、 馬 耳 他 、 荷 蘭 、 波 蘭 、 葡 萄 牙 、 羅 馬 尼 亞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亞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國 。

註 1: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
註 2: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。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http://economists-pick-research.hktdc.com/business-news/subindex/en/Business-Alert-EU/1X2ZT68A/1/0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