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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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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 23 922 922

電 郵 : enquiry@tid.gov.hk

檔 號 : EIC 230/6/14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725/2015 號
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 * : 纖 維 素 填 料 絕 緣 物 料 內 使 用 銨 鹽 的 限 制

繼 本 署 於 2013 年 10 月 29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859/2013 號 後 , 歐 洲 委 員 會 通 過 一 項 決 議 , 修 訂 決 議 2013/505/EU 有 關 授 權 由 法 國 就 限 制 在 纖 維 素 填 料 絕 緣 物 料 內 使 用 銨 鹽 而 採 取 的 臨 時 措 施 。 有 關 詳 情 載 於 委 員 會 執 行 決 議 ( 歐 盟 ) 2015/1131 ,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gal-content/EN/TXT/PDF/?uri=CELEX:32015D1131&from=EN

詳 情

2. 決 議 2013/505/EU 授 權 法 國 就 限 制 在 纖 維 素 填 料 絕 緣 物 料 內 使 用 銨 鹽 而 採 取 為 期 21 個 月 的 臨 時 措 施 , 由 2013 年 10 月 15 日 起 至 2015 年 7 月 14 日 止 。 由 於 根 據 規 例 ( 歐 洲 委 員 會 ) 第 1907/2006 號 對 檔 案 進 行 認 證 檢 查 出 現 未 能 預 計 的 問 題 , 該 限 制 程 序 已 有 所 延 遲 , 並 且 未 能 於 2016 年 春 季 前 完 成 。 為 避 免 限 制 程 序 結 束 前 因 法 國 臨 時 措 施 的 授 權 屆 滿 而 導 致 法 律 上 有 不 明 確 之 處 , 臨 時 措 施 的 授 權 時 間 有 需 要 延 長 。 因 此 , 決 議 2013/505/EU 所 訂 明 的 「 21 個 月 」 時 間 將 以 「 36 個 月 」 取 代 。

查 詢

3.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556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 

( 黃 孟 茹 代 行 )

2015 年 7 月 28 日

*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保 加 利 亞 、 克 羅 地 亞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國 、 丹 麥 、 愛 沙 尼 亞 、 芬 蘭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希 臘 、 匈 牙 利 、 愛 爾 蘭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脫 維 亞 、 立 陶 宛 、 盧 森 堡 、 馬 耳 他 、 荷 蘭 、 波 蘭 、 葡 萄 牙 、 羅 馬 尼 亞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亞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國 。

註 1: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
註 2: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。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http://economists-pick-research.hktdc.com/business-news/subindex/en/Business-Alert-EU/1X2ZT68A/1/0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