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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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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 23 922 922

電 郵 : enquiry@tid.gov.hk

檔 案 編 號 : EIC 230/2/3/2/13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696/2015 號
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 * : 終 止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不 銹 鋼 平 板 冷 軋 材 進 行 的 反 補 貼 程 序 及 廢 止 規 定 該 等 進 口 產 品 必 須 登 記 的 規 例

繼 本 署 分 別 於 2014 年 8 月 15 日 和 2014 年 12 月 17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751/2014 號 和 第 1065/2014 號 後 , 歐 洲 委 員 會 ( 委 員 會 ) 刊 登 一 項 執 行 規 例 , 終 止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不 銹 鋼 平 板 冷 軋 材 進 行 的 反 補 貼 程 序 , 以 及 廢 止 規 定 該 等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產 品 必 須 登 記 的 規 例 。 該 執 行 規 例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gal-content/EN/TXT/PDF/?uri=OJ:JOL_2015_196_R_0003& from=EN

詳 情

2.由 於 投 訴 人 正 式 撤 回 其 有 關 不 銹 鋼 平 板 冷 軋 材 被 補 貼 進 口 的 投 訴 , 委 員 會 認 為 有 關 的 反 補 貼 調 查 並 無 發 現 任 何 理 據 證 明 終 止 該 程 序 將 不 符 合 聯 盟 利 益 , 因 此 現 時 的 程 序 應 予 終 止 。 各 有 關 人 士 已 獲 通 知 及 給 予 機 會 提 出 意 見 , 但 委 員 會 並 未 收 到 任 何 意 見 以 致 有 不 同 結 論 。

3.有 鑑 於 此 , 因 應 反 補 貼 程 序 而 規 定 該 等 進 口 產 品 須 作 登 記 的 安 排 應 予 終 止 , 而 規 定 該 等 產 品 須 進 行 登 記 的 規 例 應 予 廢 止 。

4.該 執 行 規 例 已 於 2015 年 7 月 25 日 生 效 。

其 他 資 料

5.委 員 會 已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不 銹 鋼 平 板 冷 軋 材 徵 收 臨 時 反 傾 銷 稅 , 現 行 稅 率 為 繳 稅 前 在 聯 盟 邊 界 交 貨 淨 價 的 25.2% ( 一 些 公 司 除 外 , 其 個 別 稅 率 由 24.3% 至 25.2% 不 等 ) 。 有 關 詳 情 , 請 參 閱 本 署 於 2015 年 3 月 26 日 發 出 的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228/2015 號 。

查 詢

6.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5684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 

( 陳 淑 瑾 代 行 )

2015 年 7 月 27 日

*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保 加 利 亞 、 克 羅 地 亞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國 、 丹 麥 、 愛 沙 尼 亞 、 芬 蘭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希 臘 、 匈 牙 利 、 愛 爾 蘭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脫 維 亞 、 立 陶 宛 、 盧 森 堡 、 馬 耳 他 、 荷 蘭 、 波 蘭 、 葡 萄 牙 、 羅 馬 尼 亞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亞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國 。

註 1: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
註 2: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。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http://economists-pick-research.hktdc.com/business-news/subindex/en/Business-Alert-EU/1X2ZT68A/1/0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