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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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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 23 922 922

電 郵 : enquiry@tid.gov.hk

檔 案 編 號 : EIC 230/2/3/2/13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439/2015 號
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 * : 就 可 能 以 從 馬 來 西 亞 及 台 灣 託 運 的 進 口 晶 體 硅 光 伏 組 件 或 控 電 板 和 用 於 晶 體 硅 光 伏 組 件 或 控 電 板 的 電 池 ( 電 池 厚 度 不 超 過 400 微 米 ) , 不 論 是 否 報 稱 源 自 馬 來 西 亞 及 台 灣 , 迴 避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或 從 中 國 內 地 託 運 的 同 類 進 口 產 品 實 施 的 反 補 貼 措 施 一 事 展 開 調 查 , 以 及 規 定 該 等 進 口 產 品 須 進 行 登 記

繼 本 署 於 2013 年 12 月 5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971/2013 號 後 , 歐 洲 委 員 會 於 2015 年 5 月 29 日 刊 登 一 項 實 施 規 例 , 宣 布 就 可 能 以 從 馬 來 西 亞 及 台 灣 託 運 的 進 口 晶 體 硅 光 伏 組 件 或 控 電 板 和 用 於 晶 體 硅 光 伏 組 件 或 控 電 板 的 電 池 ( 電 池 厚 度 不 超 過 400 微 米 ) , 不 論 是 否 報 稱 源 自 馬 來 西 亞 及 台 灣 , 迴 避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或 從 中 國 內 地 託 運 的 同 類 進 口 產 品 實 施 的 反 補 貼 措 施 一 事 展 開 調 查 。 該 規 例 亦 規 定 有 關 進 口 產 品 須 進 行 登 記 。 該 規 例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gal-content/EN/TXT/PDF/?uri=OJ:JOL_2015_132_R_ 0006&from=EN

詳 情

2.調 查 要 點 載 列 如 下 :

(a) 被 調 查 產 品 : 從 馬 來 西 亞 及 台 灣 託 運 的 晶 體 硅 光 伏 組 件 或 控 電 板 和 用 於 晶 體 硅 光 伏 組 件 或 控 電 板 的 電 池 ( 電 池 厚 度 不 超 過 400 微 米 ) , 目 前 屬 合 併 名 目 編 號 8501 31 00 、 ex 8501 32 00 、 ex 8501 33 00 、 ex 8501 34 00 、 ex 8501 61 20 、 ex 8501 61 80 、 ex 8501 62 00 、 ex 8501 63 00 、 ex 8501 64 00 及 ex 8541 40 90 (TARIC 代 碼 8501 31 00 82 、 8501 31 00 83 、 8501 32 00 42 、 8501 32 00 43 、 8501 33 00 62 、 8501 33 00 63 、 8501 34 00 42 、 8501 34 00 43 、 8501 61 20 42 、 8501 61 20 43 、 8501 61 80 42 、 8501 61 80 43 、 8501 62 00 62 、 8501 62 00 63 、 8501 63 00 42 、 8501 63 00 43 、 8501 64 00 42 、 8501 64 00 43 、 8541 40 90 22 、 8541 40 90 23 、 8541 40 90 32 、 8541 40 90 33) , 不 論 是 否 報 稱 源 自 馬 來 西 亞 及 台 灣 。

有 關 產 品 的 定 義 並 不 包 括 以 下 產 品 類 別 :
  • ­ 含 少 於 六 塊 電 池 , 可 攜 帶 並 供 應 電 力 予 儀 器 或 充 電 電 池 的 太 陽 能 充 電 器 ;
  • ­ 薄 身 軟 片 光 生 伏 打 產 品 ;
  • ­ 永 久 內 置 於 電 氣 產 品 的 晶 體 硅 光 伏 產 品 , 而 該 些 電 氣 產 品 的 功 能 並 非 用 作 發 電 ; 這 些 電 氣 產 品 是 從 該 內 置 晶 體 硅 光 伏 電 池 取 用 電 力 ;
  • ­ 組 件 或 控 電 板 , 輸 出 電 壓 不 超 過 50 伏 特 直 流 電 流 及 功 率 輸 出 不 超 過 50 瓦 特 , 只 在 具 相 同 電 壓 及 功 率 特 性 的 系 統 內 直 接 用 作 電 池 充 電 器 。
(b) 進 口 登 記 :
2015 年 5 月 30 日 起 , 被 調 查 的 進 口 產 品 須 向 歐 盟 海 關 當 局 進 行 登 記 。 登 記 將 於 2015 年 5 月 30 日 起 計 9 個 月 後 屆 滿 。

登 記 是 要 確 保 若 調 查 於 2015 年 5 月 30 日 起 計 9 個 月 內 完 成 , 若 結 果 顯 示 有 迴 避 的 情 況 , 則 歐 盟 可 能 會 對 該 等 進 口 產 品 徵 收 適 當 的 反 補 貼 稅 , 並 由 該 等 從 馬 來 西 亞 及 台 灣 託 運 的 進 口 產 品 的 登 記 日 期 起 徵 收 。
(c) 程 序 :
歐 洲 委 員 會 會 向 馬 來 西 亞 及 台 灣 已 知 的 出 口 商 / 生 產 商 及 已 知 的 出 口 商 / 生 產 商 商 會 、 中 國 內 地 已 知 的 出 口 商 / 生 產 商 及 已 知 的 出 口 商 / 生 產 商 商 會 、 聯 盟 內 已 知 的 進 口 商 及 進 口 商 商 會 ; 以 及 中 國 內 地 、 馬 來 西 亞 和 台 灣 的 有 關 當 局 發 出 問 卷 。 歐 洲 委 員 會 亦 會 因 應 情 況 向 聯 盟 業 界 索 取 資 料 。

有 關 人 士 應 於 2015 年 5 月 29 日 起 計 15 日 內 向 歐 洲 委 員 會 索 取 問 卷 。

除 非 歐 洲 委 員 會 另 有 指 明 , 否 則 有 關 人 士 須 於 2015 年 5 月 29 日 起 計 37 日 內 與 歐 洲 委 員 會 聯 絡 , 表 明 身 分 , 並 以 書 面 表 達 意 見 , 提 交 問 卷 回 覆 或 任 何 其 他 希 望 在 調 查 期 內 獲 得 考 慮 的 資 料 , 以 及 向 歐 洲 委 員 會 要 求 聆 訊 。

有 關 人 士 請 以 電 子 郵 件 遞 交 所 有 文 件 和 要 求 , 包 括 掃 瞄 的 授 權 書 和 核 證 文 件 , 唯 長 篇 的 回 覆 則 須 以 燒 錄 光 碟 / 數 碼 光 碟 經 由 專 人 或 以 掛 號 郵 件 遞 交 。 如 使 用 電 子 郵 件 , 有 關 人 士 須 表 示 同 意 刊 登 在 歐 盟 貿 易 局 (DG Trade)1 網 頁 " 貿 易 抗 辯 個 案 中 與 歐 洲 委 員 會 通 訊 " 一 文 中 所 載 適 用 於 以 電 子 方 式 遞 交 資 料 的 規 則 。 他 們 須 註 明 其 姓 名 、 地 址 、 電 話 和 有 效 的 電 郵 地 址 , 並 應 確 保 提 供 的 電 郵 地 址 是 有 效 運 作 的 正 式 商 業 電 子 郵 件 , 以 及 每 天 會 有 人 查 閱 。 聯 絡 資 料 一 經 提 供 , 委 員 會 只 會 以 電 子 郵 件 與 有 關 人 士 通 訊 , 除 非 有 關 人 士 明 確 要 求 以 其 他 通 訊 方 式 接 收 來 自 委 員 會 的 所 有 文 件 , 又 或 除 非 送 出 文 件 的 性 質 須 採 用 掛 號 郵 件 。 至 於 與 委 員 會 通 訊 的 更 多 規 則 及 資 料 , 包 括 適 用 於 以 電 子 形 式 遞 交 的 準 則 , 有 關 人 士 應 參 考 上 述 指 引 。

歐 洲 委 員 會 通 訊 地 址 :
European Commission
Directorate-General for Trade
Directorate H
Office: CHAR 04/039
1049 Brussels
Belgium

電 郵 :
TRADE-SP-AC-SUBSIDY-MY-TW@ec.europa.eu

有 關 人 士 可 要 求 歐 盟 貿 易 局 (DG Trade) 聽 證 官 介 入 。 聽 證 官 作 為 有 關 人 士 和 委 員 會 調 查 單 位 的 橋 樑 , 會 覆 核 取 閱 檔 案 要 求 、 文 件 保 密 糾 紛 、 延 長 時 限 要 求 , 以 及 第 三 者 參 與 聆 訊 的 要 求 。 聽 證 官 或 會 就 一 位 個 別 有 關 人 士 安 排 一 個 聽 證 會 , 從 中 調 解 , 確 保 該 有 關 人 士 能 充 分 行 使 其 抗 辯 權 利 。 倘 要 求 與 聽 證 官 進 行 聆 訊 , 須 以 書 面 提 出 , 並 列 明 原 因 。 有 關 人 士 可 於 以 下 歐 盟 貿 易 局 (DG Trade) 網 站 的 聽 證 官 網 頁 查 閱 詳 情 :
http://ec.europa.eu/trade/trade-policy-and-you/contacts/hearing-officer/
(d) 豁 免 進 口 登 記 或 措 施 : 被 調 查 的 產 品 進 口 時 若 不 構 成 迴 避 , 可 獲 豁 免 進 口 登 記 或 措 施 。 要 求 豁 免 進 口 登 記 或 措 施 的 馬 來 西 亞 和 台 灣 生 產 商 必 須 於 2015 年 5 月 29 日 起 計 37 日 內 提 出 要 求 , 並 提 供 充 分 證 據 支 持 。

背 景

3.歐 洲 委 員 會 自 2013 年 12 月 6 日 起 對 該 進 口 產 品 徵 收 確 定 反 補 貼 稅 , 現 行 稅 率 為 繳 稅 前 在 歐 盟 邊 界 交 貨 淨 價 的 11.5% ( 多 間 公 司 除 外 , 其 個 別 稅 率 由 0% 至 11.5% 不 等 ) 。 除 確 定 反 補 貼 稅 外 , 理 事 會 亦 自 2013 年 12 月 6 日 起 對 該 進 口 產 品 徵 收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, 現 行 稅 率 為 繳 稅 前 在 歐 盟 邊 界 交 貨 淨 價 的 53.4% ( 多 間 公 司 除 外 , 其 個 別 稅 率 由 27.3% 至 53.4% 不 等 ) 。

4.另 外 , 歐 洲 委 員 會 已 於 2015 年 5 月 就 反 傾 銷 及 反 補 貼 措 施 展 開 局 部 中 期 覆 核 , 以 及 就 可 能 迴 避 反 傾 銷 措 施 一 事 展 開 調 查 。 有 關 詳 情 , 請 參 閱 2015 年 5 月 6 日 發 出 的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322/2015 號 及 2015 年 6 月 1 日 發 出 的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438/2015 號 。

查 詢

5.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684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 

( 陳 淑 瑾 代 行 )

2015 年 6 月 1 日

1. http://trade.ec.europa.eu/doclib/docs/2011/june/tradoc_148003.pdf

*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保 加 利 亞 、 克 羅 地 亞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國 、 丹 麥 、 愛 沙 尼 亞 、 芬 蘭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希 臘 、 匈 牙 利 、 愛 爾 蘭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脫 維 亞 、 立 陶 宛 、 盧 森 堡 、 馬 耳 他 、 荷 蘭 、 波 蘭 、 葡 萄 牙 、 羅 馬 尼 亞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亞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國 。

註 1: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
註 2: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。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http://economists-pick-research.hktdc.com/business-news/subindex/en/Business-Alert-EU/1X2ZT68A/1/0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