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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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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 23 922 922

電 郵 : enquiry@tid.gov.hk

檔 案 編 號 : EIC 230/2/3/2/13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436/2015 號
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 * :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進 口 硅 實 施 的 反 傾 銷 措 施 展 開 屆 滿 期 覆 核

繼 本 署 於 2014 年 10 月 20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915/2014 號 後 , 歐 洲 委 員 會 ( 委 員 會 ) 發 出 一 項 公 告 ,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硅 實 施 的 反 傾 銷 稅 措 施 展 開 屆 滿 期 覆 核 。 有 關 公 告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gal-content/EN/TXT/PDF/?uri=OJ:JOC_2015_174_R_0006&from=EN.

詳 情

覆 核 理 由

2. 歐 洲 委 員 會 是 應 代 表 佔 聯 盟 硅 總 生 產 量 超 過 25% 的 生 產 商 Comité de Liaison des Industries de Ferro-Alliages ( 申 請 人 ) 於 2015 年 2 月 27 日 作 出 的 要 求 而 展 開 該 項 屆 滿 期 覆 核 。 申 請 人 指 稱 有 關 產 品 在 中 國 內 地 仍 有 相 當 產 量 會 用 作 增 加 輸 往 歐 盟 的 出 口 量 , 若 任 由 有 關 措 施 失 效 , 將 導 致 持 續 存 在 傾 銷 , 並 再 次 對 聯 盟 工 業 造 成 損 害 。
 
3. 據 歐 洲 委 員 會 稱 , 申 請 人 已 提 供 表 面 證 據 , 顯 示 若 不 徵 收 反 傾 銷 稅 ,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有 關 進 口 品 價 格 將 嚴 重 削 弱 聯 盟 工 業 的 價 格 。 若 不 消 除 有 關 情 況 , 此 等 削 價 水 平 將 可 能 損 害 聯 盟 工 業 現 時 取 得 的 邊 際 利 潤 , 以 致 實 質 損 害 再 次 出 現 。

覆 核 程 序

4. 屆 滿 期 覆 核 的 要 點 載 列 如 下 :
(a) 發 出 公 告 的 日 期 : 2015 年 5 月 28 日
(b) 產 品 範 圍 :
硅 , 目 前 屬 合 併 名 目 編 號 ex 2804 69 00
(c) 程 序 :
鑑 於 涉 及 是 次 程 序 的 中 國 內 地 出 口 生 產 商 數 目 可 能 眾 多 , 並 為 了 能 夠 在 法 定 時 限 內 完 成 調 查 , 歐 洲 委 員 會 可 能 採 用 抽 樣 方 法 。 為 方 便 歐 洲 委 員 會 能 決 定 是 否 需 要 採 用 抽 樣 方 法 , 以 及 選 取 使 用 這 方 法 時 的 抽 樣 調 查 對 象 , 所 有 出 口 生 產 商 或 其 代 表 , 應 提 供 有 關 公 告 附 件 I 所 要 求 的 資 料 , 包 括 其 身 分 和 聯 絡 資 料 、 營 業 額 和 銷 售 量 、 公 司 和 聯 營 公 司 的 活 動 , 以 及 同 意 可 能 被 納 入 抽 樣 調 查 內 的 指 示 , 包 括 同 意 填 寫 問 卷 和 接 受 有 關 人 員 到 其 處 所 進 行 視 察 , 以 核 實 他 們 回 答 的 資 料 。 除 非 歐 洲 委 員 會 另 有 指 明 , 否 則 這 些 資 料 須 於 2015 年 5 月 28 日 起 計 15 日 內 送 達 歐 洲 委 員 會 。

除 非 歐 洲 委 員 會 另 有 指 明 , 所 有 有 關 人 士 如 希 望 就 抽 樣 的 選 取 提 交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, 則 必 須 於 2015 年 5 月 28 日 起 計 21 日 內 把 資 料 送 達 歐 洲 委 員 會 。

如 需 採 取 抽 樣 , 歐 洲 委 員 會 會 根 據 輸 往 歐 盟 的 出 口 量 的 最 大 代 表 性 及 在 時 限 內 可 合 理 進 行 調 查 的 原 則 選 出 出 口 生 產 商 。 所 有 已 知 的 出 口 生 產 商 、 中 國 內 地 的 有 關 當 局 及 出 口 生 產 商 商 會 , 將 獲 告 知 哪 些 公 司 被 選 中 納 入 抽 樣 調 查 。 除 非 歐 洲 委 員 會 另 有 指 明 , 所 有 被 抽 樣 調 查 選 中 的 出 口 生 產 商 , 須 於 抽 樣 調 查 選 取 通 知 日 期 起 計 37 日 內 呈 交 填 妥 的 問 卷 。 已 同 意 可 能 被 納 入 抽 樣 調 查 而 未 被 選 中 的 公 司 , 將 被 視 為 合 作 的 公 司 。

在 之 前 的 調 查 中 , 歐 洲 委 員 會 選 擇 了 巴 西 作 為 市 場 經 濟 第 三 國 家 , 以 釐 定 中 國 內 地 的 正 常 價 值 。 歐 洲 委 員 會 應 申 請 人 的 建 議 , 預 期 會 就 今 次 的 調 查 選 擇 美 國 作 為 適 合 的 市 場 經 濟 第 三 國 家 。 有 關 人 士 可 於 2015 年 5 月 28 日 起 計 10 日 內 , 就 這 項 選 擇 是 否 合 適 提 出 意 見 。 根 據 委 員 會 獲 得 的 資 料 , 聯 盟 的 其 他 市 場 經 濟 供 應 商 可 能 位 於 巴 西 、 挪 威 、 俄 羅 斯 和 澳 洲 。 委 員 會 會 調 查 有 關 產 品 有 否 在 該 等 市 場 經 濟 第 三 國 家 生 產 和 銷 售 , 且 顯 示 有 關 產 品 正 在 該 等 國 家 進 行 生 產 。

根 據 公 告 的 條 文 , 除 非 歐 洲 委 員 會 另 有 指 明 , 否 則 所 有 有 關 人 士 須 於 2015 年 5 月 28 日 起 計 37 日 內 向 歐 洲 委 員 會 表 達 意 見 、 呈 交 資 料 及 提 供 支 持 證 據 。

所 有 有 關 人 士 亦 可 向 歐 洲 委 員 會 調 查 單 位 要 求 聆 訊 。 有 關 要 求 須 為 書 面 形 式 , 並 列 明 提 出 要 求 的 理 由 。 倘 聆 訊 事 宜 與 調 查 的 最 初 階 段 有 關 , 要 求 必 須 於 2015 年 5 月 28 日 起 計 15 日 內 呈 交 。 其 後 的 聆 訊 要 求 , 則 必 須 於 歐 洲 委 員 會 與 有 關 人 士 的 往 來 書 信 列 明 的 指 定 限 期 前 呈 交 。

有 關 人 士 請 以 電 子 郵 件 遞 交 所 有 文 件 和 要 求 , 包 括 掃 瞄 的 授 權 書 和 核 證 文 件 , 唯 長 篇 的 回 覆 則 須 以 燒 錄 光 碟 / 數 碼 光 碟 經 由 專 人 或 以 掛 號 郵 件 遞 交 。 如 使 用 電 子 郵 件 , 有 關 人 士 須 表 示 同 意 刊 登 在 歐 盟 貿 易 局 (DG Trade) 網 頁 1 " 貿 易 抗 辯 個 案 中 與 歐 洲 委 員 會 通 訊 " 指 引 中 所 載 適 用 於 以 電 子 方 式 遞 交 資 料 的 規 則 。 他 們 須 註 明 其 姓 名 、 地 址 、 電 話 和 有 效 的 電 郵 地 址 , 並 應 確 保 提 供 的 電 郵 地 址 是 有 效 運 作 的 正 式 商 業 電 子 郵 件 , 以 及 每 天 會 有 人 查 閱 。 聯 絡 資 料 一 經 提 供 , 委 員 會 只 會 以 電 子 郵 件 與 有 關 人 士 通 訊 , 除 非 有 關 人 士 明 確 要 求 以 其 他 通 訊 方 式 接 收 來 自 委 員 會 的 所 有 文 件 , 又 或 除 非 送 出 文 件 的 性 質 須 採 用 掛 號 郵 件 。 至 於 與 委 員 會 通 訊 的 更 多 規 則 及 資 料 , 包 括 適 用 於 以 電 子 形 式 遞 交 的 準 則 , 有 關 人 士 應 參 考 上 述 指 引 。

歐 洲 委 員 會 通 訊 地 址 :
European Commission
Directorate-General for Trade
Directorate H
Office: CHAR 04/039
1049 Brussels
Belgium

電 郵 :
有 關 人 士 可 要 求 聽 證 官 介 入 貿 易 聆 訊 。 聽 證 官 作 為 有 關 人 士 和 委 員 會 調 查 單 位 的 橋 樑 , 會 覆 核 取 閱 檔 案 要 求 、 文 件 保 密 糾 紛 、 延 長 時 限 要 求 , 以 及 第 三 者 參 與 聆 訊 的 要 求 。 聽 證 官 或 會 就 個 別 有 關 人 士 安 排 一 個 聽 證 會 , 從 中 調 解 , 確 保 該 有 關 人 士 能 充 分 行 使 其 抗 辯 權 利 。 如 聆 訊 事 宜 與 調 查 的 最 初 階 段 有 關 , 該 要 求 必 須 於 2015 年 5 月 28 日 起 計 15 日 內 呈 交 。 有 關 人 士 可 於 歐 盟 貿 易 局 (DG Trade) 網 站 的 聽 證 官 網 頁 查 閱 詳 情 和 聽 證 官 的 聯 絡 方 法 :
http://ec.europa.eu/trade/trade-policy-and-you/contacts/hearing-officer/.
(d) 調 查 時 間 表 : 調 查 會 於 2015 年 5 月 28 日 起 計 15 個 月 內 完 成 。

背 景

5. 歐 盟 由 1997 年 12 月 17 日 起 ,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硅 徵 收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。 根 據 2004 年 進 行 的 屆 滿 期 覆 核 的 結 果 , 稅 率 予 以 修 訂 並 維 持 五 年 。 根 據 兩 項 獨 立 的 迴 避 反 傾 銷 稅 調 查 的 結 果 , 有 關 的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擴 展 至 從 韓 國 和 台 灣 託 運 的 同 類 進 口 產 品 , 不 論 產 品 是 否 報 稱 源 自 韓 國 和 台 灣 。

6. 在 另 一 次 屆 滿 期 覆 核 以 及 於 2009 年 3 月 展 開 的 一 次 中 期 覆 核 後 , 上 一 段 落 所 提 的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由 2010 年 5 月 30 日 起 再 維 持 五 年 , 現 行 修 訂 為 繳 稅 前 在 歐 盟 邊 界 交 貨 淨 價 的 19% ( 一 間 公 司 除 外 , 其 稅 率 為 16.3%) 。

查 詢

7.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684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 

( 陳 淑 瑾 代 行 )

2015 年 5 月 29 日

1  http://trade.ec.europa.eu/doclib/docs/2011/june/tradoc_148003.pdf

*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保 加 利 亞 、 克 羅 地 亞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國 、 丹 麥 、 愛 沙 尼 亞 、 芬 蘭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希 臘 、 匈 牙 利 、 愛 爾 蘭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脫 維 亞 、 立 陶 宛 、 盧 森 堡 、 馬 耳 他 、 荷 蘭 、 波 蘭 、 葡 萄 牙 、 羅 馬 尼 亞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亞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國 。

註 1: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
註 2: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。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 http://economists-pick-research.hktdc.com/business-news/subindex/en/Business-Alert-EU/1X2ZT68A/1/0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