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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香港品牌形象 - 亞洲國際都會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 23 922 922

電 郵 : enquiry@tid.gov.hk

檔 案 編 號 : EIC 230/2/3/2/13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322/2015 號
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 * :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或 從 中 國 內 地 託 運 的 進 口 晶 體 硅 光 伏 組 件 或 控 電 板 和 用 於 晶 體 硅 光 伏 組 件 或 控 電 板 的 電 池 ( 厚 度 不 超 過 400 微 米 ) 實 施 的 反 傾 銷 和 反 補 貼 措 施 展 開 局 部 中 期 覆 核

繼 本 署 於 2013 年 12 月 5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970/2013 號 及 第 971/2013 號 後 , 歐 洲 委 員 會 ( 委 員 會 ) 發 出 一 項 公 告 , 宣 布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或 從 中 國 內 地 託 運 的 進 口 晶 體 硅 光 伏 組 件 或 控 電 板 和 用 於 晶 體 硅 光 伏 組 件 或 控 電 板 的 電 池 ( 厚 度 不 超 過 400 微 米 ) 實 施 的 反 傾 銷 和 反 補 貼 措 施 展 開 局 部 中 期 覆 核 。 有 關 公 告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gal-content/EN/TXT/PDF/?uri=OJ:JOC_2015_147_R_0003&from=EN

詳 情

覆 核 理 由

2.是 次 局 部 中 期 覆 核 是 應 EU ProSun ( 歐 盟 晶 體 硅 光 伏 組 件 和 主 要 零 件 生 產 商 的 一 家 聯 會 ) 提 出 的 要 求 而 展 開 , 覆 核 範 圍 只 限 於 載 於 現 行 承 諾 用 作 價 格 調 整 機 制 的 參 考 基 準 。 委 員 會 認 為 EU ProSun 已 提 供 足 夠 證 據 , 顯 示 彭 博 數 據 庫 ( 現 有 基 準 ) 接 受 的 情 況 已 有 所 改 變 , 而 該 些 改 變 屬 持 久 性 , 因 此 有 實 質 需 要 覆 核 現 有 基 準 。

覆 核 程 序

3.局 部 中 期 覆 核 的 要 點 載 列 如 下 :

(a) 發 出 公 告 的 日 期 : 2015 年 5 月 5 日
(b) 產 品 範 圍 :
源 自 中 國 內 地 或 從 中 國 內 地 託 運 的 進 口 晶 體 硅 光 伏 組 件 或 控 電 板 和 用 於 晶 體 硅 光 伏 組 件 或 控 電 板 的 電 池 ( 厚 度 不 超 過 400 微 米 ) , 關 貿 總 協 定 第 V 條 所 指 的 過 境 產 品 除 外 , 目 前 屬 合 併 名 目 編 號 ex 8541 40 90 ( TARIC 代 碼 8541 40 90 21 、 8541 40 90 29 、 8541 40 90 31 及 8541 40 90 39 ) 。
(c) 程 序 :
為 收 集 調 查 所 需 的 資 料 , 歐 洲 委 員 會 會 向 彭 博 發 出 問 卷 。 除 非 歐 洲 委 員 會 另 有 指 明 , 否 則 有 關 資 料 和 支 持 證 據 須 在 問 卷 發 出 後 起 計 37 日 內 送 達 委 員 會 。

歐 洲 委 員 會 邀 請 任 何 會 就 晶 體 硅 光 伏 組 件 報 價 的 人 士 ( 不 論 是 否 來 自 彭 博 ) 向 歐 洲 委 員 會 提 供 其 呈 請 予 彭 博 ; 以 及 表 達 與 覆 核 有 關 的 意 見 。 除 非 歐 洲 委 員 會 另 有 指 明 , 否 則 他 們 須 於 2015 年 5 月 5 日 起 計 37 日 內 向 歐 洲 委 員 會 呈 交 資 料 及 提 供 支 持 證 據 。

除 非 歐 洲 委 員 會 另 有 指 明 , 否 則 所 有 有 關 人 士 須 於 2015 年 5 月 5 日 起 計 37 日 內 向 歐 洲 委 員 會 表 達 意 見 、 呈 交 資 料 及 提 供 支 持 證 據 。 他 們 亦 可 向 歐 洲 委 員 會 調 查 單 位 要 求 聆 訊 。 有 關 要 求 須 為 書 面 形 式 , 並 列 明 提 出 要 求 的 理 由 。 倘 聆 訊 事 宜 與 調 查 的 最 初 階 段 有 關 , 相 關 要 求 必 須 於 2015 年 5 月 5 日 起 計 15 日 內 呈 交 。 其 後 的 聆 訊 要 求 , 則 必 須 於 歐 洲 委 員 會 與 有 關 人 士 的 往 來 書 信 列 明 的 指 定 限 期 前 呈 交 。

有 關 人 士 請 以 電 子 郵 件 遞 交 所 有 文 件 和 要 求 , 包 括 掃 瞄 的 授 權 書 和 核 證 文 件 , 唯 長 篇 的 回 覆 則 須 以 燒 錄 光 碟 / 數 碼 光 碟 經 由 專 人 或 以 掛 號 郵 件 遞 交 。 如 使 用 電 子 郵 件 , 有 關 人 士 須 表 示 同 意 刊 登 在 歐 盟 貿 易 局 (DG Trade) 網 頁1 " 貿 易 抗 辯 個 案 中 與 歐 洲 委 員 會 通 訊 " 指 引 中 所 載 適 用 於 以 電 子 方 式 遞 交 資 料 的 規 則 。 他 們 須 註 明 其 姓 名 、 地 址 、 電 話 和 有 效 的 電 郵 地 址 , 並 應 確 保 提 供 的 電 郵 地 址 是 有 效 運 作 的 正 式 商 業 電 子 郵 件 , 以 及 每 天 會 有 人 查 閱 。 聯 絡 資 料 一 經 提 供 , 委 員 會 只 會 以 電 子 郵 件 與 有 關 人 士 通 訊 , 除 非 有 關 人 士 明 確 要 求 以 其 他 通 訊 方 式 接 收 來 自 委 員 會 的 所 有 文 件 , 又 或 除 非 送 出 文 件 的 性 質 須 採 用 掛 號 郵 件 。 至 於 與 委 員 會 通 訊 的 更 多 規 則 及 資 料 , 包 括 適 用 於 以 電 子 形 式 遞 交 的 準 則 , 有 關 人 士 應 參 考 上 述 指 引 。

歐 洲 委 員 會 通 訊 地 址 :
European Commission
Directorate-General for Trade
Directorate H
Office: CHAR 04/039
1049 Brussels
Belgium

電 郵 : trade-ad-R615@ec.europa.eu

有 關 人 士 可 要 求 歐 盟 貿 易 局 (DG Trade) 聽 證 官 介 入 。 聽 證 官 作 為 有 關 人 士 和 委 員 會 調 查 單 位 的 橋 樑 , 會 覆 核 取 閱 檔 案 要 求 、 文 件 保 密 糾 紛 、 延 長 時 限 要 求 , 以 及 第 三 者 參 與 聆 訊 的 要 求 。 倘 要 求 與 聽 證 官 進 行 聆 訊 , 須 以 書 面 提 出 , 並 列 明 原 因 。 如 聆 訊 事 宜 與 調 查 的 最 初 階 段 有 關 , 要 求 必 須 於 2015 年 5 月 5 日 起 計 15 日 內 呈 交 。 有 關 人 士 可 於 歐 盟 貿 易 局 網 站 的 聽 證 官 網 頁 查 閱 詳 情 和 聽 證 官 的 聯 絡 方 法 :
http://ec.europa.eu/trade/trade-policy-and-you/contacts/hearing-officer/
(d) 調 查 時 間 表 : 調 查 將 於 2015 年 5 月 5 日 起 計 15 個 月 內 完 成 。

背 景

4.歐 盟 由 2013 年 12 月 6 日 起 對 該 產 品 的 進 口 徵 收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, 現 行 稅 率 為 繳 稅 前 在 歐 盟 邊 界 交 貨 淨 價 的 53.4% ( 多 間 公 司 除 外 , 其 個 別 稅 率 分 別 為 27.3% 至 64.9% 不 等 ) 。 除 了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外 , 歐 盟 理 事 會 亦 由 2013 年 12 月 6 日 起 對 該 產 品 的 進 口 徵 收 確 定 反 補 貼 稅 , 現 行 稅 率 為 繳 稅 前 在 歐 盟 邊 界 交 貨 淨 價 的 11.5% ( 多 間 公 司 除 外 , 其 個 別 稅 率 分 別 為 0% 至 11.5% 不 等 ) 。

查 詢

5.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684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 

( 陳 淑 瑾 代 行 )

2015 年 5 月 6 日

1http://trade.ec.europa.eu/doclib/docs/2011/june/tradoc_148003.pdf

*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保 加 利 亞 、 克 羅 地 亞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國 、 丹 麥 、 愛 沙 尼 亞 、 芬 蘭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希 臘 、 匈 牙 利 、 愛 爾 蘭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脫 維 亞 、 立 陶 宛 、 盧 森 堡 、 馬 耳 他 、 荷 蘭 、 波 蘭 、 葡 萄 牙 、 羅 馬 尼 亞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亞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國 。

註 1: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
註 2: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。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http://economists-pick-research.hktdc.com/business-news/subindex/en/Business-Alert-EU/1X2ZT68A/1/0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