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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香港品牌形象 - 亞洲國際都會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 23 922 922

電 郵 : enquiry@tid.gov.hk

檔 案 編 號 : EIC 230/4 及 EIC 230/2/12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224/2015 號
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 * : 修 訂 新 資 源 食 品 的 規 例

繼 本 署 於 2014 年 2 月 10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123/2014 號 後 , 歐 洲 議 會 和 歐 盟 理 事 會 已 通 過 一 項 有 關 在 歐 盟 市 場 內 出 售 新 資 源 食 品 的 規 例 。 該 項 規 例 除 了 修 訂 規 例 ( 歐 盟 ) 第 1169/2011 號 外 , 亦 同 時 把 規 例 ( 歐 洲 委 員 會 ) 第 258/97 號 和 第 1852/2001 號 取 消 。 有 關 詳 情 已 刊 載 於 規 例 ( 歐 盟 ) 2015/2283 內 , 並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gal-content/EN/TXT/PDF/?uri=CELEX:32015R2283&from=EN

詳 情

2.歐 盟 對 新 資 源 食 品 的 規 則 原 在 規 例 ( 歐 洲 委 員 會 ) 第 258/97 號 和 第 1852/2001 號 內 訂 定 。 為 簡 化 現 行 授 權 程 序 , 以 及 考 慮 到 近 期 歐 盟 法 例 的 發 展 和 技 術 的 進 步 , 該 兩 項 規 例 應 予 以 取 消 , 並 由 規 例 ( 歐 盟 ) 2015/2283 取 代 。

3.為 確 保 人 類 健 康 和 消 費 者 利 益 得 到 高 度 保 障 , 在 新 規 例 下 , 含 人 工 納 米 材 料 的 食 品 應 被 視 為 新 資 源 食 品 。 為 保 持 一 致 和 連 貫 性 , 人 工 納 米 材 料 的 定 義 應 從 規 例 ( 歐 盟 ) 第 1169/2011 號 內 刪 除 , 並 由 規 例 ( 歐 盟 ) 2015/2283 所 載 的 定 義 取 代 。

4.除 非 另 有 指 明 , 本 規 例 將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起 生 效 , 並 由 2018 年 1 月 1 日 起 適 用 。

查 詢

5.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556 向 本 人 查 詢 。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 

( 張 凱 琳 代 行 )

2015 年 12 月 22 日

*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保 加 利 亞 、 克 羅 地 亞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國 、 丹 麥 、 愛 沙 尼 亞 、 芬 蘭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希 臘 、 匈 牙 利 、 愛 爾 蘭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脫 維 亞 、 立 陶 宛 、 盧 森 堡 、 馬 耳 他 、 荷 蘭 、 波 蘭 、 葡 萄 牙 、 羅 馬 尼 亞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亞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國 。

註 1: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
註 2: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。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http://economists-pick-research.hktdc.com/business-news/subindex/en/Business-Alert-EU/1X2ZT68A/1/0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