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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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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 23 922 922

電 郵 : enquiry@tid.gov.hk

檔 案 編 號 : EIC 230/2/3/2/13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209/2015 號
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 * :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高 疲 勞 性 能 混 凝 土 用 鋼 筋 進 行 登 記

繼 本 署 於 2015 年 5 月 13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329/2015 號 後 , 歐 洲 委 員 會 ( 委 員 會 ) 刊 登 一 項 規 例 , 規 定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高 疲 勞 性 能 混 凝 土 用 鋼 筋 自 2015 年 12 月 19 日 起 須 進 行 登 記 , 為 期 9 個 月 。 有 關 規 例 可 於 以 下 網 址 瀏 覽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gal-content/EN/TXT/PDF/?uri=CELEX:32015R2386&from=EN

詳 情

2.是 項 登 記 規 定 是 應 代 表 佔 歐 盟 高 疲 勞 性 能 混 凝 土 用 鋼 筋 總 生 產 量 超 過 25% 的 European Steel Association ( Eurofer , 投 訴 人 ) 的 要 求 而 展 開 。 委 員 會 認 為 投 訴 人 已 提 供 足 夠 證 據 支 持 是 項 登 記 , 倘 2015 年 4 月 所 展 開 的 反 傾 銷 調 查 得 出 須 徵 收 反 傾 銷 稅 的 結 果 , 則 該 項 登 記 將 確 保 歐 盟 可 在 所 需 條 件 獲 滿 足 後 , 對 已 登 記 的 進 口 產 品 追 收 該 等 反 傾 銷 稅 。

3.該 規 例 的 要 點 載 列 如 下 :

( a ) 刊 登 規 例 日 期 : 2015 年 12 月 18 日
( b ) 產 品 範 圍 :
以 鐵 、 非 合 金 鋼 或 合 金 鋼 製 造 的 高 疲 勞 性 能 鋼 鐵 混 凝 土 用 鋼 筋 或 杆 ( 有 時 稱 為 HFP Rebars ) ( 但 不 包 括 不 銹 鋼 、 高 速 鋼 及 硅 錳 鋼 ) , 除 熱 軋 外 未 經 進 一 步 加 工 , 但 包 括 輥 軋 後 扭 曲 的 鋼 筋 或 杆 ; 這 些 鋼 筋 或 杆 於 輥 軋 過 程 中 產 生 了 凹 痕 、 棱 紋 、 槽 榫 及 其 他 變 形 情 況 , 或 於 輥 軋 後 扭 曲 。 高 疲 勞 性 能 的 主 要 特 性 為 可 抵 受 重 覆 受 壓 而 不 斷 裂 , 尤 其 可 以 0.2 的 應 力 比 ( 最 低 / 最 高 ) 和 超 過 150 兆 帕 斯 卡 的 應 力 範 圍 抵 抗 超 過 450 萬 個 疲 勞 循 環 , 目 前 屬 合 併 名 目 編 號 ex 7214 20 00 、 ex 7228 30 20 、 ex 7228 30 41 、 ex 7228 30 49 、 ex  7228 30 61 、 ex 7228 30 69 、 ex 7228 30 70 和 ex 7228 30 89 。 該 等 合 併 名 目 編 號 只 供 參 考 之 用 , 對 產 品 分 類 並 無 約 束 力 。
( c ) 生 效 日 期 :
2015 年 12 月 19 日
( d ) 實 施 期 : 9 個 月
( e ) 提 出 意 見 的 限 期 : 有 關 人 士 可 於 2015 年 12 月 18 日 起 計 20 日 內 以 書 面 表 達 意 見 、 提 供 支 持 證 據 或 以 書 面 形 式 要 求 聆 訊 , 並 列 明 需 要 聆 訊 的 特 別 原 因 。

背 景

4.委 員 會 於 2015 年 4 月 應 投 訴 人 的 要 求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高 疲 勞 性 能 混 凝 土 用 鋼 筋 展 開 反 傾 銷 程 序 。

查 詢

5.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684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 

( 麥 施 丹 代 行 )

2015 年 12 月 21 日

*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保 加 利 亞 、 克 羅 地 亞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國 、 丹 麥 、 愛 沙 尼 亞 、 芬 蘭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希 臘 、 匈 牙 利 、 愛 爾 蘭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脫 維 亞 、 立 陶 宛 、 盧 森 堡 、 馬 耳 他 、 荷 蘭 、 波 蘭 、 葡 萄 牙 、 羅 馬 尼 亞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亞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國 。

註 1: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
註 2: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。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http://economists-pick-research.hktdc.com/business-news/subindex/en/Business-Alert-EU/1X2ZT68A/1/0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