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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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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 23 922 922

電 郵 : enquiry@tid.gov.hk

檔 號 : EIC 230/2/3/2/13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199/2015 號
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 * : 就 可 能 以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經 輕 微 更 改 的 進 口 油 壓 拖 板 車 迴 避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油 壓 拖 板 車 和 其 主 要 零 件 實 施 的 反 傾 銷 措 施 一 事 展 開 調 查 , 以 及 規 定 該 等 進 口 產 品 須 進 行 登 記

繼 本 署 於 2014 年 9 月 10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822/2014 號 後 , 歐 洲 委 員 會 ( 委 員 會 ) 刊 登 一 項 執 行 規 例 , 宣 布 就 可 能 以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經 輕 微 更 改 的 油 壓 拖 板 車 迴 避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油 壓 拖 板 車 和 其 主 要 零 件 實 施 的 反 傾 銷 措 施 一 事 展 開 調 查 , 以 及 規 定 有 關 進 口 產 品 須 進 行 登 記 。 該 執 行 規 例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gal-content/EN/TXT/PDF/?uri=OJ:JOL_2015_330_R_0009&from=EN

詳 情

2. 委 員 會 是 應 聯 盟 的 油 壓 拖 板 車 生 產 商 BT Products AS, Lifter SRL 和 PR Industrial SRL 作 出 的 要 求 而 展 開 是 次 調 查 。 委 員 會 認 為 是 次 要 求 有 足 夠 證 據 , 證 明 有 人 正 透 過 慣 例 、 工 序 或 工 作 迴 避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油 壓 拖 板 車 實 施 的 反 傾 銷 措 施 。 若 非 因 為 該 反 傾 銷 措 施 的 實 施 , 否 則 沒 有 充 足 理 由 或 經 濟 理 據 要 作 出 此 等 行 為 。

3. 該 執 行 規 例 的 調 查 要 點 載 列 如 下 :

( a ) 受 查 產 品 :
油 壓 拖 板 車 和 其 主 要 零 件 ( 即 底 盤 和 液 壓 裝 置 ) , 目 前 屬 合 併 名 目 編 號 ex 8427 90 00 和 ex 8431 20 00 ( TARIC 代 碼 8427 90 00 19 和 8431 20 00 19 ) 。 就 本 規 例 而 言 , 油 壓 拖 板 車 指 裝 有 以 輪 子 支 撐 、 供 處 理 貨 盤 用 的 提 升 式 貨 叉 的 搬 運 車 , 設 計 供 徒 步 的 操 作 者 利 用 鉸 接 式 操 縱 杆 , 在 平 滑 、 平 坦 和 堅 硬 的 表 面 , 以 人 手 推 動 、 拖 動 和 轉 向 。 油 壓 拖 板 車 的 設 計 只 用 作 升 起 負 載 物 ( 透 過 以 操 縱 杆 泵 注 油 壓 ) 至 足 夠 高 度 以 供 運 送 , 並 無 任 何 其 他 附 加 的 功 能 或 用 途 , 例 如 ( i ) 移 動 並 升 起 負 載 物 以 放 置 於 較 高 處 或 用 作 協 助 貯 存 負 載 物 ( 叉 車 ) ; ( ii ) 把 貨 盤 堆 高 疊 在 一 起 ( 堆 高 機 ) ; ( iii ) 把 負 載 物 升 至 工 作 高 度 ( 剪 式 升 降 台 ) ; 或 ( iv ) 升 起 並 稱 量 負 載 物 ( 稱 重 式 拖 板 車 ) 。
( b ) 進 口 登 記 : 2015 年 12 月 17 日 起 , 被 調 查 產 品 進 口 時 須 向 歐 盟 海 關 當 局 進 行 登 記 。 登 記 將 於 2015 年 12 月 17 日 起 計 9 個 月 後 屆 滿 。

登 記 是 要 確 保 若 調 查 於 2015 年 12 月 17 日 起 計 9 個 月 內 完 成 , 而 結 果 顯 示 有 迴 避 的 情 況 , 則 歐 盟 可 能 會 對 該 等 進 口 產 品 徵 收 適 當 的 反 傾 銷 稅 , 並 由 該 等 進 口 產 品 的 登 記 日 期 起 徵 收 。
( c ) 程 序 : 歐 洲 委 員 會 會 向 中 國 內 地 已 知 的 出 口 商 / 生 產 商 及 已 知 的 出 口 商 / 生 產 商 商 會 、 聯 盟 內 已 知 的 進 口 商 及 進 口 商 商 會 ; 以 及 中 國 內 地 的 有 關 當 局 發 出 問 卷 。 委 員 會 亦 會 因 應 情 況 向 聯 盟 業 界 索 取 資 料 。
 
有 關 人 士 應 於 2015 年 12 月 17 日 起 計 15 日 內 向 歐 洲 委 員 會 索 取 問 卷 。
 
除 非 歐 洲 委 員 會 另 有 指 明 , 否 則 有 關 人 士 須 於 2015 年 12 月 17 日 起 計 37 日 內 與 歐 洲 委 員 會 聯 絡 , 表 明 身 分 , 並 以 書 面 表 達 意 見 , 提 交 問 卷 回 覆 或 任 何 其 他 希 望 在 調 查 期 內 獲 得 考 慮 的 資 料 , 以 及 向 歐 洲 委 員 會 要 求 聆 訊 。
 
有 關 人 士 請 以 電 子 郵 件 遞 交 所 有 文 件 和 要 求 , 包 括 掃 瞄 的 授 權 書 和 核 證 文 件 。 如 使 用 電 子 郵 件 , 有 關 人 士 須 表 示 同 意 刊 登 在 歐 盟 貿 易 局 ( DG Trade )網 頁 http://trade.ec.europa.eu/doclib/docs/2011/june/tradoc_148003.pdf  " 貿 易 抗 辯 個 案 中 與 歐 洲 委 員 會 通 訊 " 文 件 中 所 載 適 用 於 以 電 子 方 式 遞 交 資 料 的 規 則 。 他 們 須 註 明 其 姓 名 、 地 址 、 電 話 和 有 效 的 電 郵 地 址 , 並 應 確 保 提 供 的 電 郵 地 址 是 有 效 運 作 的 正 式 商 業 電 子 郵 件 , 以 及 每 天 會 有 人 查 閱 。 聯 絡 資 料 一 經 提 供 , 委 員 會 只 會 以 電 子 郵 件 與 有 關 人 士 通 訊 , 除 非 有 關 人 士 明 確 要 求 以 其 他 通 訊 方 式 接 收 來 自 委 員 會 的 所 有 文 件 , 又 或 除 非 送 出 文 件 的 性 質 須 採 用 掛 號 郵 件 。 至 於 與 委 員 會 通 訊 的 更 多 規 則 及 資 料 , 包 括 適 用 於 以 電 子 形 式 遞 交 的 準 則 , 有 關 人 士 應 參 考 上 述 指 引 。
 
歐 洲 委 員 會 通 訊 地 址
European Commission
Directorate-General for Trade
Directorate H
Office: CHAR 04/039
1049 Brussels
Belgium
 
電 郵 :
TRADE-HPT-R637-CIRCUMVENTION@ec.europa.eu
 
有 關 人 士 可 要 求 聽 證 官 介 入 貿 易 聆 訊 。 聽 證 官 作 為 有 關 人 士 和 委 員 會 調 查 單 位 的 橋 樑 , 會 覆 核 取 閱 檔 案 要 求 、 文 件 保 密 糾 紛 、 延 長 時 限 要 求 , 以 及 第 三 者 參 與 聆 訊 的 要 求 。 聽 證 官 或 會 就 個 別 有 關 人 士 安 排 一 個 聽 證 會 , 從 中 調 解 , 確 保 該 有 關 人 士 能 充 分 行 使 其 抗 辯 權 利 。 聆 訊 要 求 須 為 書 面 形 式 , 並 須 列 明 提 出 要 求 的 理 由 。 聽 證 官 亦 會 提 供 機 會 , 讓 參 與 聽 證 會 的 人 士 表 達 不 同 意 見 和 建 議 反 駁 理 據 。 有 關 人 士 可 於 歐 盟 貿 易 局 ( DG Trade ) 網 站 的 聽 證 官 網 頁 查 閱 詳 情 和 聽 證 官 的 聯 絡 方 法 : http://ec.europa.eu/trade/trade-policy-and-you/contacts/hearing-officer/
( d ) 豁 免 進 口 登 記 或 措 施 : 被 調 查 的 產 品 進 口 時 若 不 構 成 迴 避 , 可 獲 豁 免 進 口 登 記 或 措 施 。 要 求 豁 免 進 口 登 記 或 措 施 的 生 產 商 必 須 於 2015 年 12 月 17 日 起 計 37 日 內 提 出 要 求 , 並 提 供 充 分 證 據 支 持 。

背 景

4. 委 員 會 自 2005 年 7 月 22 日 起 對 該 進 口 產 品 徵 收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, 現 行 稅 率 為 繳 稅 前 在 歐 盟 邊 界 交 貨 淨 價 的 70.8%( 兩 間 公 司 除 外 , 其 個 別 稅 率 分 別 為 54.1% 和 70.8%) 。

查 詢

5.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684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 

( 麥 施 丹 代 行 )

2015 年 12 月 17 日

*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保 加 利 亞 、 克 羅 地 亞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國 、 丹 麥 、 愛 沙 尼 亞 、 芬 蘭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希 臘 、 匈 牙 利 、 愛 爾 蘭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脫 維 亞 、 立 陶 宛 、 盧 森 堡 、 馬 耳 他 、 荷 蘭 、 波 蘭 、 葡 萄 牙 、 羅 馬 尼 亞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亞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國 。

註 1: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
註 2: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。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http://economists-pick-research.hktdc.com/business-news/subindex/en/Business-Alert-EU/1X2ZT68A/1/0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