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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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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 23 922 922

電 郵 : enquiry@tid.gov.hk

檔 號 : EIC 230/2/3/2/13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804/2014 號
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 * :  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鋼 鐵 管 配 件 實 施 的 反 傾 銷 措 施 展 開 屆 滿 期 覆 核

繼 本 署 於 2013 年 12 月 16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003/2013 號 後 , 歐 洲 委 員 會 刊 登 一 項 公 告 ,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鋼 鐵 管 配 件 實 施 的 反 傾 銷 措 施 展 開 屆 滿 期 覆 核 。 該 公 告 可 於 下 列 連 結 瀏 覽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gal-content/EN/TXT/PDF/?uri=OJ:JOC_2014_295_R_0006&from=EN

詳 情

覆 核 理 由


2. 歐 洲 委 員 會 是 應 代 表 佔 聯 盟 若 干 鋼 鐵 管 配 件 總 生 產 量 超 過 25% 的 歐 盟 鋼 對 接 焊 件 工 業 保 護 委 員 會 (Defence Committee of the steel butt-welding fittings industry of the European Union) (' 申 請 人 ') 的 要 求 , 於 2014 年 6 月 2 日 展 開 此 項 屆 滿 期 覆 核 。

3. 據 歐 洲 委 員 會 稱 , 申 請 人 已 提 供 表 面 證 據 , 證 明 如 任 由 有 關 措 施 失 效 , 從 中 國 內 地 輸 往 聯 盟 的 有 關 產 品 的 進 口 水 平 , 可 能 會 因 在 中 國 內 地 的 出 口 生 產 商 存 有 尚 未 使 用 的 產 能 以 及 歐 盟 以 外 的 傳 統 市 場 ( 即 美 國 ) 現 時 對 有 關 產 品 進 口 所 施 行 的 措 施 而 上 升 。 申 請 人 亦 指 稱 , 若 任 由 該 措 施 失 效 , 以 致 以 傾 銷 價 從 中 國 內 地 大 量 進 口 該 產 品 的 情 況 再 次 出 現 , 將 可 能 會 對 聯 盟 工 業 再 次 造 成 損 害 。

覆 核 程 序

4 屆 滿 期 覆 核 的 要 點 如 下 :
(a) 發 出 展 開 覆 核 公 告 的 日 期 :
2014 年 9 月 3 日
(b) 產 品 範 圍 : 鋼 鐵 管 配 件 ( 鑄 鐵 配 件 、 凸 緣 及 螺 紋 配 件 除 外 , 亦 不 包 括 以 不 銹 鋼 製 造 者 ) , 最 大 外 直 徑 不 超 過 609.6 毫 米 , 供 對 接 焊 件 之 用 或 作 其 他 用 途 , 屬 合 併 名 目 編 號 ex 7307 93 11 、 ex 7307 93 19 、 ex 7307 99 80 。
(c) 程 序 :
鑑 於 涉 及 是 次 屆 滿 期 覆 核 的 中 國 內 地 出 口 生 產 商 數 目 可 能 眾 多 , 並 為 了 能 夠 在 法 定 時 限 內 完 成 調 查 , 歐 洲 委 員 會 可 能 採 用 抽 樣 方 法 。 為 方 便 歐 洲 委 員 會 能 決 定 是 否 需 要 採 用 抽 樣 方 法 , 以 及 選 取 使 用 這 方 法 時 的 抽 樣 調 查 對 象 , 所 有 出 口 生 產 商 或 其 代 表 , 包 括 在 原 來 導 致 須 接 受 是 次 覆 核 的 措 施 的 調 查 中 沒 有 提 供 合 作 的 人 士 , 應 向 委 員 會 提 供 有 關 公 告 附 件 I 要 求 的 資 料 , 包 括 其 身 份 和 聯 絡 資 料 、 營 業 額 和 銷 售 量 、 公 司 /聯 營 公 司 的 活 動 , 以 及 同 意 可 能 被 納 入 抽 樣 調 查 內 的 指 示 , 包 括 同 意 填 寫 問 卷 和 接 受 有 關 人 員 到 其 處 所 進 行 視 察 , 以 核 實 他 們 回 答 的 資 料 。 除 非 歐 洲 委 員 會 另 有 指 明 , 否 則 這 些 資 料 須 於 2014 年 9 月 3 日 起 計 15 日 內 送 達 歐 洲 委 員 會 。

除 非 歐 洲 委 員 會 另 有 指 明 , 否 則 所 有 有 關 人 士 如 希 望 就 抽 樣 的 選 取 提 交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, 必 須 於 2014 年 9 月 3 日 起 計 21 日 內 把 資 料 送 達 歐 洲 委 員 會 。

如 需 採 取 抽 樣 , 歐 洲 委 員 會 會 根 據 輸 往 歐 盟 的 出 口 的 最 大 代 表 性 數 量 及 在 時 限 內 可 合 理 進 行 調 查 的 原 則 選 取 出 口 生 產 商 。 所 有 已 知 的 出 口 生 產 商 、 中 國 內 地 的 有 關 當 局 及 出 口 生 產 商 商 會 , 將 獲 告 知 哪 些 公 司 被 選 中 納 入 抽 樣 調 查 。 除 非 歐 洲 委 員 會 另 有 指 明 , 所 有 被 抽 樣 調 查 選 中 的 出 口 生 產 商 以 及 任 何 已 知 的 出 口 生 產 商 商 會 , 須 於 抽 樣 調 查 選 取 通 知 日 期 起 計 37 日 內 呈 交 填 妥 的 問 卷 。 已 同 意 可 能 被 納 入 抽 樣 調 查 而 未 被 選 中 的 公 司 , 將 被 視 為 合 作 的 公 司 ( " 未 納 入 抽 樣 調 查 的 合 作 出 口 生 產 商 " ) 。

在 徵 收 有 關 稅 項 的 原 有 規 例 中 , 泰 國 被 選 作 替 代 國 , 但 由 於 泰 國 的 生 產 商 不 合 作 , 歐 洲 委 員 會 選 擇 了 美 國 作 為 市 場 經 濟 第 三 國 家 , 以 釐 定 上 次 屆 滿 期 覆 核 中 有 關 國 家 的 正 常 價 值 。 歐 洲 委 員 會 預 期 會 就 今 次 的 調 查 選 擇 韓 國 作 為 替 代 國 。 有 關 人 士 可 於 2014 年 9 月 3 日 起 計 10 日 內 , 就 這 項 選 擇 是 否 合 適 提 出 意 見 。 根 據 委 員 會 獲 得 的 資 料 , 聯 盟 的 其 他 市 場 經 濟 供 應 商 可 能 位 於 越 南 、 沙 地 阿 拉 伯 、 以 色 列 和 印 度 。 委 員 會 會 調 查 有 關 產 品 有 否 在 該 等 國 家 及 其 他 市 場 經 濟 第 三 國 家 生 產 和 銷 售 , 且 顯 示 有 關 產 品 正 在 該 等 國 家 進 行 生 產 。

根 據 公 告 的 條 文 , 除 非 歐 洲 委 員 會 另 有 指 明 , 否 則 所 有 有 關 人 士 須 於 2014 年 9 月 3 日 起 計 37 日 內 向 歐 洲 委 員 會 表 達 意 見 、 呈 交 資 料 及 提 供 支 持 證 據 。

所 有 有 關 人 士 亦 可 向 歐 洲 委 員 會 調 查 單 位 要 求 聆 訊 。 有 關 要 求 須 為 書 面 形 式 , 並 列 明 提 出 要 求 的 理 由 。 倘 聆 訊 事 宜 與 調 查 的 最 初 階 段 有 關 , 要 求 必 須 於 2014 年 9 月 3 日 起 計 15 日 內 呈 交 。 其 後 的 聆 訊 要 求 , 則 必 須 於 歐 洲 委 員 會 與 有 關 人 士 的 往 來 書 信 列 明 的 指 定 限 期 前 呈 交 。

有 關 人 士 請 以 電 子 郵 件 遞 交 所 有 文 件 和 要 求 , 包 括 掃 瞄 的 授 權 書 和 核 證 文 件 , 唯 長 篇 的 回 覆 則 須 以 燒 錄 光 碟 / 數 碼 光 碟 經 由 專 人 或 以 掛 號 郵 件 遞 交 。 如 使 用 電 子 郵 件 , 有 關 人 士 須 表 示 同 意 刊 登 在 歐 盟 貿 易 局 (DG Trade) 網 頁 : http://trade.ec.europa.eu/doclib/docs/2011/june/tradoc_148003.pdf " 貿 易 抗 辯 個 案 中 與 歐 洲 委 員 會 通 訊 " 一 文 中 所 載 適 用 於 以 電 子 方 式 遞 交 資 料 的 規 則 。 他 們 須 註 明 其 姓 名 、 地 址 、 電 話 和 有 效 的 電 郵 地 址 , 並 應 確 保 提 供 的 電 郵 地 址 是 有 效 運 作 的 正 式 商 業 電 子 郵 件 , 以 及 每 天 會 有 人 查 閱 。 聯 絡 資 料 一 經 提 供 , 委 員 會 只 會 以 電 子 郵 件 與 有 關 人 士 通 訊 , 除 非 有 關 人 士 明 確 要 求 以 其 他 通 訊 方 式 接 收 來 自 委 員 會 的 所 有 文 件 , 又 或 除 非 送 出 文 件 的 性 質 須 採 用 掛 號 郵 件 。 至 於 與 委 員 會 通 訊 的 更 多 規 則 及 資 料 , 包 括 適 用 於 以 電 子 形 式 遞 交 的 準 則 , 有 關 人 士 應 參 考 公 告 內 所 指 的 與 有 關 人 士 通 訊 的 指 示 。

歐 洲 委 員 會 通 訊 地 址 :

European Commission
Directorate-General for Trade
Directorate H
Office: CHAR 04/039
1049 Brussels
Belgium

電 郵 :

有 關 人 士 可 要 求 歐 盟 貿 易 局 (DG Trade) 聽 證 官 介 入 。 聽 證 官 作 為 有 關 人 士 和 委 員 會 調 查 單 位 的 橋 樑 , 會 覆 核 取 閱 檔 案 要 求 、 文 件 保 密 糾 紛 、 延 長 時 限 要 求 , 以 及 第 三 者 參 與 聆 訊 的 要 求 。 聽 證 官 或 會 就 個 別 有 關 人 士 安 排 一 個 聽 證 會 , 從 中 調 解 , 以 確 保 該 有 關 人 士 能 充 分 行 使 其 抗 辯 權 利 。 倘 要 求 與 聽 證 官 進 行 聆 訊 , 須 以 書 面 提 出 , 並 列 明 原 因 。 如 聆 訊 事 宜 與 調 查 的 最 初 階 段 有 關 , 要 求 必 須 於 2014 年 9 月 3 日 起 計 15 日 內 呈 交 。 有 關 人 士 可 於 歐 盟 貿 易 局 (DG Trade) 網 站 的 聽 證 官 網 頁 查 閱 詳 情 和 聽 證 官 的 聯 絡 方 法 :
http://ec.europa.eu/commission_2010-2014/degucht/contact/hearing- officer/
(d) 調 查 時 間 表 : 調 查 將 於 2014 年 9 月 3 日 起 計 15 個 月 內 完 成 。

背 景

5. 歐 盟 由 1996 年 4 月 4 日 起 ,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鋼 鐵 管 配 件 徵 收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。 在 一 項 屆 滿 期 覆 核 後 , 該 反 傾 銷 稅 由 2003 年 6 月 7 日 起 再 延 長 五 年 。 歐 盟 在 另 外 進 行 迴 避 反 傾 銷 稅 調 查 後 , 把 該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, 擴 展 至 從 (i) 中 國 台 北 、 (ii) 印 尼 或 斯 里 蘭 卡 及 (iii) 菲 律 賓 託 運 的 同 類 產 品 , 不 論 是 否 報 稱 源 自 中 國 台 北 、 印 尼 、 斯 里 蘭 卡 或 菲 律 賓 。

6. 隨 著 另 一 項 在 2008 年 6 月 展 開 的 屆 滿 期 覆 核 後 , 該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擴 展 至 向 從 中 國 台 北 、 印 尼 或 斯 里 蘭 卡 及 菲 律 賓 託 運 的 同 類 進 口 產 品 , 由 2009 年 9 月 5 日 起 再 維 持 多 五 年 。 該 稅 項 的 現 行 稅 率 為 繳 稅 前 在 歐 盟 邊 界 交 貨 淨 價 的 58.6%。

查 詢

7.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684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 

( 陳 淑 瑾 代 行 )

2014 年 9 月 4 日

*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保 加 利 亞 、 克 羅 地 亞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國 、 丹 麥 、 愛 沙 尼 亞 、 芬 蘭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希 臘 、 匈 牙 利 、 愛 爾 蘭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脫 維 亞 、 立 陶 宛 、 盧 森 堡 、 馬 耳 他 、 荷 蘭 、 波 蘭 、 葡 萄 牙 、 羅 馬 尼 亞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亞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國 。

註 1: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
註 2: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。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http://economists-pick-research.hktdc.com/business-news/subindex/en/Business-Alert-EU/1X2ZT68A/1/0.htm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