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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香港品牌形象 - 亞洲國際都會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 23 922 922

電 郵 : enquiry@tid.gov.hk

檔 號 : EIC 230/2/3/2/13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026/2014 號
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 * : 就 可 能 從 柬 埔 寨 、 巴 基 斯 坦 及 菲 律 賓 託 運 的 進 口 單 車 ( 不 論 是 否 報 稱 源 自 柬 埔 寨 、 巴 基 斯 坦 及 菲 律 賓 ) , 以 迴 避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單 車 實 施 的 反 傾 銷 措 施 一 事 展 開 調 查 , 並 規 定 有 關 進 口 產 品 須 進 行 登 記 的 執 行 規 例 的 勘 誤 表

繼 本 署 於 2014 年 9 月 4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805/2014 號 後 , 當 局 就 有 關 規 例 發 出 一 份 勘 誤 表 , 用 意 是 更 正 可 能 從 柬 埔 寨 、 巴 基 斯 坦 及 菲 律 賓 託 運 的 進 口 單 車 ( 不 論 是 否 報 稱 源 自 柬 埔 寨 、 巴 基 斯 坦 及 菲 律 賓 ) , 以 迴 避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單 車 實 施 的 反 傾 銷 措 施 一 事 展 開 調 查 , 並 規 定 有 關 進 口 產 品 須 進 行 登 記 中 " 有 關 產 品 " 的 合 併 名 目 編 號 。 有 關 的 勘 誤 表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gal-content/EN/TXT/PDF/?uri=OJ:JOL_2014_341_R_0009&from=EN

背 景

2.歐 盟 由 1993 年 9 月 10 日 起 ,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單 車 徵 收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。 根 據 一 項 迴 避 反 傾 銷 稅 調 查 的 結 果 , 由 1997 年 1 月 19 日 起 ,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已 擴 展 至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若 干 類 進 口 單 車 零 件 。 經 屆 滿 期 覆 核 或 中 期 覆 核 後 , 該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分 別 在 2000 年 7 月 、 2005 年 7 月 及 2011 年 10 月 再 度 延 長 , 每 次 為 期 五 年 。

3.根 據 另 一 項 迴 避 調 查 , 由 2013 年 6 月 6 日 起 , 反 傾 銷 稅 已 擴 展 至 從 印 尼 、 馬 來 西 亞 、 斯 里 蘭 卡 及 突 尼 斯 託 運 的 進 口 單 車 , 不 論 有 關 單 車 是 否 報 稱 源 自 印 尼 、 馬 來 西 亞 、 斯 里 蘭 卡 及 突 尼 斯 。 根 據 另 一 次 中 期 覆 核 ,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稅 率 已 由 2013 年 6 月 6 日 起 , 修 訂 為 繳 稅 前 在 歐 盟 邊 界 交 貨 淨 價 的 48.5% ( 3 間 公 司 除 外 , 其 個 別 稅 率 由 0% 至 19.2% 不 等 ) 。

查 詢

4.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5684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 

( 陳 淑 瑾 代 行 )

2014 年 11 月 28 日

*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保 加 利 亞 、 克 羅 地 亞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國 、 丹 麥 、 愛 沙 尼 亞 、 芬 蘭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希 臘 、 匈 牙 利 、 愛 爾 蘭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脫 維 亞 、 立 陶 宛 、 盧 森 堡 、 馬 耳 他 、 荷 蘭 、 波 蘭 、 葡 萄 牙 、 羅 馬 尼 亞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亞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國 。

註 1: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
註 2: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。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可透過以下連結瀏覽:
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