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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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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23 922 922

電 郵 : enquiry@tid.gov.hk

檔 號 : EIC 230/2/11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995/2013 號
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 * : 對 廢 電 池 和 廢 蓄 電 池 循 環 再 用 過 程 的 管 制

繼 本 署 於 2012 年 6 月 13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449/2012 號 後 , 歐 洲 議 會 及 歐 盟 理 事 會 通 過 一 項 規 例 , 就 用 於 無 線 電 動 工 具 的 含 鎘 便 攜 式 電 池 和 蓄 電 池 以 及 低 汞 量 鈕 型 電 芯 在 市 場 上 銷 售 的 事 宜 , 修 訂 指 令 2006/66/EC 。 詳 情 載 於 歐 洲 議 會 及 歐 盟 理 事 會 指 令 2013/56/EU ,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13:329:0005:0009:EN:PDF

詳 情

2.指 令 2006/66/EC 禁 止 便 攜 式 電 池 和 蓄 電 池 在 市 場 上 銷 售 , 包 括 內 置 於 電 器 以 重 量 計 含 鎘 量 超 過 0.002% 或 以 重 量 計 含 汞 量 超 過 0.0005% 的 電 池 和 蓄 電 池 。 不 過 , 用 於 無 線 電 動 工 具 的 含 鎘 便 攜 式 電 池 和 蓄 電 池 以 及 以 重 量 計 含 汞 量 不 超 過 2% 的 鈕 型 電 芯 則 除 外 。

3.歐 洲 委 員 會 已 對 含 鎘 便 攜 式 電 池 和 蓄 電 池 免 受 禁 制 進 行 檢 討 , 並 認 為 鎘 的 禁 用 應 擴 展 至 用 於 無 線 電 動 工 具 的 便 攜 式 電 池 和 蓄 電 池 , 因 為 市 場 上 已 有 適 用 於 該 用 途 的 無 鎘 代 替 品 。 至 於 低 汞 量 鈕 型 電 芯 , 由 於 聯 盟 的 鈕 型 電 芯 市 場 已 開 始 轉 用 無 汞 鈕 型 電 芯 , 因 此 , 禁 售 以 重 量 計 含 汞 超 過 0.0005% 的 鈕 型 電 芯 是 恰 當 的 。 有 關 指 令 會 於 2013 年 12 月 30 日 起 生 效 。

查 詢

4.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556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( 黃 孟 茹 代 行 )

2013 年 12 月 13 日

*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保 加 利 亞 、 克 羅 地 亞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國 、 丹 麥 、 愛 沙 尼 亞 、 芬 蘭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希 臘 、 匈 牙 利 、 愛 爾 蘭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脫 維 亞 、 立 陶 宛 、 盧 森 堡 、 馬 耳 他 、 荷 蘭 、 波 蘭 、 葡 萄 牙 、 羅 馬 尼 亞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亞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國 。



  • (1)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。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可 供 免 費 電 子 訂 閱 , 亦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