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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香港品牌形象 - 亞洲國際都會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 23 922 922

電 郵 : enquiry@tid.gov.hk

檔 號 : EIC 230/2/3/2/13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954/2013 號
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 *: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穀 氨 酸 一 鈉 實 施 的 反 傾 銷 措 施 展 開 屆 滿 期 覆 核

繼 本 署 於 2013 年 3 月 1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81/2013 號 後 , 歐 洲 委 員 會 發 出 一 項 公 告 ,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穀 氨 酸 一 鈉 實 施 的 反 傾 銷 措 施 展 開 屆 滿 期 覆 核 。 有 關 公 告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C:2013:349:0014:0022:EN:PDF 。

詳 情

覆 核 理 由

2.歐 洲 委 員 會 是 應 Ajinomoto Foods Europe SAS( 申 請 人 ) , 即 聯 盟 唯 一 的 穀 氨 酸 一 鈉 生 產 商 ( 即 佔 歐 盟 產 量 100%) , 於 2013 年 9 月 2 日 作 出 的 要 求 而 展 開 屆 滿 期 覆 核 。 歐 洲 委 員 會 稱 , 申 請 人 已 提 供 證 據 並 且 指 稱 , 如 任 由 有 關 措 施 失 效 , 從 中 國 內 地 輸 往 歐 盟 的 受 覆 核 產 品 的 進 口 水 平 勢 將 上 升 。 申 請 人 亦 指 稱 , 該 等 從 中 國 內 地 輸 入 並 以 傾 銷 價 銷 售 的 產 品 倘 再 大 幅 增 加 , 將 可 能 對 歐 盟 的 工 業 造 成 進 一 步 損 害 。

覆 核 程 序

3.屆 滿 期 覆 核 的 要 點 如 下 :

 (a) 發 出 展 開 覆 核 公 告 的 日 期 : 2013 年 11 月 29 日
 (b) 產 品 範 圍 : 穀 氨 酸 一 鈉 , 現 時 屬 合 併 名 目 編 號 ex 2922 42 00
 (c) 程 序 :
鑑 於 涉 及 是 次 屆 滿 期 覆 核 的 中 國 內 地 出 口 生 產 商 數 目 可 能 眾 多 , 並 為 了 能 在 法 定 的 時 限 內 完 成 調 查 , 歐 洲 委 員 會 可 能 採 用 抽 樣 方 法 。 為 方 便 歐 洲 委 員 會 決 定 是 否 需 要 採 用 抽 樣 方 法 , 以 及 選 取 使 用 這 方 法 時 的 抽 樣 調 查 對 象 , 所 有 出 口 生 產 商 或 其 代 表 , 包 括 在 原 來 導 致 須 接 受 是 次 覆 核 的 措 施 的 調 查 中 沒 有 提 供 合 作 的 人 士 , 均 應 向 歐 洲 委 員 會 表 明 身 分 , 提 供 有 關 公 告 附 件 I 要 求 的 資 料 , 包 括 其 身 分 和 聯 絡 詳 情 、 營 業 額 和 銷 售 量 、 公 司 /聯 營 公 司 的 活 動 , 以 及 同 意 可 能 被 納 入 抽 樣 調 查 內 的 指 示 , 即 同 意 填 寫 問 卷 和 接 受 有 關 人 員 到 其 處 所 進 行 視 察 , 以 核 實 他 們 回 答 的 資 料 。 除 非 歐 洲 委 員 會 另 有 指 明 , 否 則 該 等 資 料 須 在 2013 年 11 月 29 日 起 計 15 日 內 送 達 歐 洲 委 員 會 。

除 非 歐 洲 委 員 會 另 有 指 明 , 否 則 所 有 有 關 人 士 如 希 望 就 抽 樣 的 選 取 提 交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, 則 須 於 2013 年 11 月 29 日 起 計 21 日 內 把 資 料 送 達 委 員 會 。

如 需 採 取 抽 樣 , 歐 洲 委 員 會 會 根 據 輸 往 歐 盟 的 出 口 量 的 最 大 代 表 性 及 在 時 限 內 可 合 理 進 行 調 查 的 原 則 選 出 出 口 生 產 商 。 所 有 已 知 的 出 口 生 產 商 、 中 國 內 地 的 有 關 當 局 及 出 口 生 產 商 商 會 , 將 會 透 過 中 國 內 地 的 有 關 當 局 獲 知 會 哪 些 公 司 被 選 中 納 入 抽 樣 調 查 。 除 非 歐 洲 委 員 會 另 有 指 明 , 否 則 所 有 被 抽 樣 選 中 的 出 口 生 產 商 和 任 何 已 知 的 出 口 生 產 商 商 會 , 須 於 抽 樣 調 查 選 取 通 知 日 期 起 計 37 日 內 呈 交 填 妥 的 問 卷 。 已 同 意 可 能 被 納 入 抽 樣 調 查 而 未 被 選 中 的 公 司 , 將 被 視 為 合 作 的 公 司 ( "未 納 入 抽 樣 調 查 的 合 作 出 口 生 產 商 ") 。

在 之 前 的 調 查 中 , 歐 洲 委 員 會 選 取 了 泰 國 作 為 市 場 經 濟 第 三 國 家 , 以 釐 定 中 國 內 地 的 正 常 價 值 。 歐 洲 委 員 預 期 會 就 今 次 的 調 查 以 泰 國 或 印 尼 作 為 市 場 經 濟 第 三 國 家 。 有 關 人 士 可 於 2013 年 11 月 29 日 起 計 10 日 內 , 就 上 述 建 議 是 否 適 合 提 出 意 見 。

除 非 歐 洲 委 員 會 另 有 指 明 , 否 則 根 據 上 述 公 告 的 條 文 , 所 有 有 關 人 士 須 於 2013 年 11 月 29 日 起 計 37 日 內 向 委 員 會 表 達 意 見 、 呈 交 資 料 和 提 供 支 持 證 據 。

所 有 有 關 人 士 亦 可 向 歐 洲 委 員 會 調 查 單 位 要 求 聆 訊 。 有 關 要 求 須 為 書 面 形 式 , 並 列 明 提 出 要 求 的 理 由 。 倘 聆 訊 事 宜 與 調 查 的 最 初 階 段 有 關 , 要 求 必 須 2013 年 11 月 29 日 起 計 15 日 內 呈 交 。 其 後 的 聆 訊 要 求 , 則 必 須 於 歐 洲 委 員 會 與 有 關 人 士 的 往 來 書 信 列 明 的 指 定 限 期 前 呈 交 。

有 關 人 士 須 以 電 子 形 式 遞 交 所 有 文 件 和 要 求 ( 非 機 密 文 件 可 經 由 電 子 郵 件 遞 交 , 機 密 文 件 則 可 燒 錄 光 碟 / 數 碼 光 碟 遞 交 ) , 並 註 明 有 關 人 士 的 名 稱 、 地 址 、 電 郵 地 址 、 電 話 號 碼 及 圖 文 傳 真 號 碼 。 惟 任 何 授 權 書 、 已 簽 署 的 核 證 文 件 和 任 何 更 新 資 料 、 隨 附 的 市 場 經 濟 待 遇 申 請 表 格 或 問 卷 回 覆 , 必 須 以 書 面 遞 交 , 即 郵 寄 或 專 人 送 交 至 以 下 地 址 。 如 有 關 人 士 無 法 以 電 子 形 式 提 交 文 件 及 要 求 , 必 須 立 即 通 知 歐 洲 委 員 會 。 有 關 與 歐 洲 委 員 會 通 訊 的 進 一 步 資 料 , 可 瀏 覽 在 歐 盟 貿 易 局 ( DG Trade) 網 站 的 有 關 網 頁 :
http://ec.europa.eu/trade/tackling-unfair-trade/trade-defence 。

歐 洲 委 員 會 通 訊 地 址
European Commission
Directorate-General for Trade
Directorate H
Office: N105 08/020
1049 Brussels
Belgium

傳 真 : 32 2299 6505

有 關 傾 銷 事 宜 和 公 告 附 件 I 的 電 郵 :
TRADE-MSG-DUMPING@ec.europa.eu

有 關 其 他 事 宜 和 公 告 附 件 II 的 電 郵 :
TRADE-MSG-INJURY@ec.europa.eu

有 關 人 士 可 要 求 歐 盟 貿 易 局 ( DG Trade) 聽 證 官 介 入 。 聽 證 官 作 為 有 關 人 士 和 委 員 會 調 查 單 位 的 橋 樑 , 會 覆 核 取 閱 檔 案 要 求 、 文 件 保 密 糾 紛 、 延 長 時 限 要 求 , 以 及 第 三 者 參 與 聆 訊 的 要 求 。 聽 證 官 或 會 就 個 別 有 關 人 士 安 排 一 個 聽 證 會 , 從 中 調 解 , 以 確 保 該 有 關 人 士 能 充 分 行 使 其 抗 辯 權 利 。 倘 要 求 與 聽 證 官 進 行 聆 訊 , 須 以 書 面 提 出 , 並 列 明 原 因 。 如 聆 訊 事 宜 與 調 查 的 最 初 階 段 有 關 , 要 求 必 須 於 2013 年 11 月 29 日 起 計 15 日 內 呈 交 。 有 關 人 士 可 於 歐 盟 貿 易 局 ( DG Trade) 網 站 的 聽 證 官 網 頁 查 閱 詳 情 和 聽 證 官 的 聯 絡 方 法 。

(d) 調 查 時 間 表 : 調 查 將 於 2013 年 11 月 29 日 起 計 15 個 月 內 完 成 。

背 景

4.歐 盟 自 2008 年 12 月 3 日 起 ,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穀 氨 酸 一 鈉 徵 收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, 稅 率 為 繳 稅 前 在 聯 盟 邊 界 交 貨 淨 價 的 39.7%( 兩 家 公 司 除 外 , 其 個 別 稅 率 為 33.8% 和 36.5%) 。

查 詢

5.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684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( 陳 淑 瑾 代 行 )

2014 年 11 月 29 日

*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保 加 利 亞 、 克 羅 地 亞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國 、 丹 麥 、 愛 沙 尼 亞 、 芬 蘭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希 臘 、 匈 牙 利 、 愛 爾 蘭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脫 維 亞 、 立 陶 宛 、 盧 森 堡 、 馬 耳 他 、 荷 蘭 、 波 蘭 、 葡 萄 牙 、 羅 馬 尼 亞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亞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國 。



註 ﹕ (1)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

(2)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。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可 供 免 費 電 子 訂 閱 , 亦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