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 23 922 9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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檔 號 : EIC 230/4
執 事 先 生 :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883/2013 號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 * : 修 訂 關 於 有 機 生 產 和 有 機 產 品 標 籤 的 規 例
繼 本 署 於 2013 年 5 月 7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349/2013 號 後 , 歐 洲 委 員 會 通 過 一 項 規 例 , 修 訂 規 例 ( 歐 洲 共 同 體 ) 第 889/2008 號 , 該 規 例 就 執 行 理 事 會 規 例 ( 歐 洲 共 同 體 ) 第 834/2007 號 訂 立 詳 細 規 則 , 以 制 訂 有 機 生 產 海 草 和 水 產 養 殖 生 物 的 基 本 規 定 。 詳 情 載 於 委 員 會 執 行 規 例 ( 歐 盟 ) 第 1030/2013 號 ,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13:283:0015:0016:EN:PDF
詳 情
2.根 據 規 例 ( 歐 洲 共 同 體 ) 第 889/2008 號 , 國 家 有 關 當 局 可 授 權 在 2009 年 1 月 1 日 之 前 根 據 國 家 認 可 的 有 機 規 則 成 立 及 生 產 水 產 養 殖 和 海 草 的 生 產 單 位 , 在 指 定 的 條 件 下 保 留 其 有 機 生 產 身 分 直 至 2013 年 7 月 1 日 為 止 。 最 近 , 七 個 成 員 國 要 求 修 訂 用 於 有 機 水 產 養 殖 的 有 關 規 則 , 為 確 保 有 關 產 品 生 產 的 持 續 性 及 有 足 夠 時 間 評 估 有 關 要 求 , 該 過 渡 期 會 延 長 至 2015 年 1 月 1 日 。
查 詢
3.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556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( 黃 孟 茹 代 行 )
2013 年 11 月 4 日
*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保 加 利 亞 、 克 羅 地 亞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國 、 丹 麥 、 愛 沙 尼 亞 、 芬 蘭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希 臘 、 匈 牙 利 、 愛 爾 蘭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脫 維 亞 、 立 陶 宛 、 盧 森 堡 、 馬 耳 他 、 荷 蘭 、 波 蘭 、 葡 萄 牙 、 羅 馬 尼 亞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亞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國 。
註 :
- (1)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
- (2)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。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可 供 免 費 電 子 訂 閱 , 亦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