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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香港品牌形象 - 亞洲國際都會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 23 922 922

電 郵 : enquiry@tid.gov.hk

檔 號 : EIC 230/2/12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819/2013 號
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 * : 玩 具 內 鉛 、 鋇 、 砷 、 銻 和 水 銀 的 上 限 值

繼 本 署 於 2012 年 3 月 22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227/2012 號 後 , 歐 洲 委 員 會 ( 委 員 會 ) 通 過 一 項 決 議 , 授 權 把 德 國 所 通 報 有 關 玩 具 內 的 銻 、 砷 、 鋇 、 鉛 及 水 銀 上 限 值 的 國 家 條 文 , 維 持 至 2013 年 7 月 20 日 後 。 有 關 詳 情 載 列 於 委 員 會 決 議 2013/492/EU,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13:267:0007:0008:EN:PDF

詳 情

2.在 2013 年 3 月 1 日 , 委 員 會 通 過 委 員 會 決 議 2012/160/EU, 否 決 維 持 有 關 砷 、 銻 和 水 銀 上 限 值 的 國 家 條 文 。 至 於 鉛 和 鋇 , 只 獲 臨 時 批 准 至 聯 盟 新 上 限 值 生 效 後 或 2013 年 7 月 21 日 為 止 ( 以 較 早 者 為 準 ) 。 德 國 政 府 因 此 向 普 通 法 院 提 出 訢 訟 , 要 求 廢 止 該 委 員 會 決 議 ; 並 且 申 請 臨 時 措 施 , 要 求 批 准 維 持 銻 、 砷 、 鋇 、 鉛 和 水 銀 上 限 值 的 國 家 條 文 。 為 了 遵 從 法 院 命 令 , 委 員 會 授 權 為 德 國 國 家 條 文 作 為 臨 時 決 議 , 以 等 待 普 通 法 院 在 主 要 法 律 程 序 的 裁 決 。

查 詢

3.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556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
( 黃 孟 茹 代 行 )

2013 年 10 月 11 日

*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保 加 利 亞 、 克 羅 地 亞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國 、 丹 麥 、 愛 沙 尼 亞 、 芬 蘭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希 臘 、 匈 牙 利 、 愛 爾 蘭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脫 維 亞 、 立 陶 宛 、 盧 森 堡 、 馬 耳 他 、 荷 蘭 、 波 蘭 、 葡 萄 牙 、 羅 馬 尼 亞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亞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國 。



  • (1)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。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可 供 免 費 電 子 訂 閱 , 亦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