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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香港品牌形象 - 亞洲國際都會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23 922 922

電 郵 : enquiry@tid.gov.hk

檔 號 : EIC 230/2/11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733/2013 號
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 * : 空 間 加 熱 器 和 組 合 式 加 熱 器 的 能 源 標 籤

本 署 曾 於 2013 年 7 月 19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576/2013 號 。 其 後 , 歐 洲 委 員 會 ( 委 員 會 ) 就 空 間 加 熱 器 、 組 合 式 加 熱 器 ; 空 間 加 熱 器 、 溫 度 控 制 和 太 陽 能 裝 置 的 組 合 ; 以 及 組 合 式 加 熱 器 、 溫 度 控 制 和 太 陽 能 裝 置 組 合 的 能 源 標 籤 通 過 一 項 規 例 。 有 關 詳 情 載 於 委 員 會 授 權 規 例 ( 歐 盟 ) 第 811/2013 號 ( 該 規 例 ) ,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13:239:0001:0082:EN:PDF

詳 情

2.該 規 例 就 額 定 熱 輸 出 量 不 超 過 70 千 瓦 的 空 間 加 熱 器 、 組 合 式 加 熱 器 、 以 及 該 等 加 熱 器 連 同 溫 度 控 制 和 太 陽 能 裝 置 的 組 合 在 能 源 標 籤 和 提 供 產 品 補 充 資 料 方 面 訂 定 各 項 規 定 。 不 過 , 該 等 規 定 並 不 適 用 於 規 例 第 1(2)條 所 開 列 的 產 品 。

3.從 2015 年 9 月 26 日 起 , 供 應 商 把 上 述 產 品 推 出 市 場 銷 售 時 必 須 履 行 該 規 例 第 3 條 所 載 列 的 責 任 。 至 於 代 理 商 , 其 相 關 責 任 載 於 該 規 例 第 4 條 。

查 詢

4.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556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( 黃 孟 茹 代 行 )

2013 年 9 月 11 日

*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保 加 利 亞 、 克 羅 地 亞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國 、 丹 麥 、 愛 沙 尼 亞 、 芬 蘭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希 臘 、 匈 牙 利 、 愛 爾 蘭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脫 維 亞 、 立 陶 宛 、 盧 森 堡 、 馬 耳 他 、 荷 蘭 、 波 蘭 、 葡 萄 牙 、 羅 馬 尼 亞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亞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國 。



  • (1)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。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可 供 免 費 電 子 訂 閱 , 亦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