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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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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23 922 922

電 郵 : enquiry@tid.gov.hk

檔 號 : EIC 230/2/3/2/13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315/2013 號
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 * :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太 陽 能 玻 璃 展 開 反 補 貼 程 序

歐 洲 委 員 會 ( 委 員 會 ) 宣 布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太 陽 能 玻 璃 展 開 反 補 貼 程 序 。 該 公 告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C:2013:122:0024:0033:EN:PDF

詳 情

2.要 點 載 列 如 下 :

(a) 發 出 公 告 的 日 期 : 2013 年 4 月 27 日
(b) 產 品 範 圍 : 由 回 火 處 理 鈉 鈣 平 板 玻 璃 構 成 的 太 陽 能 玻 璃 , 鐵 含 量 少 於 百 萬 分 之 三 百 (300 ppm), 太 陽 透 射 比 超 過 88% ( 根 據 AM1.5 量 度 300-2 500nm ), 耐 熱 程 度 達 250 ℃ ( 根 據 EN 12150 量 度 ), 熱 衝 擊 阻 力 為 Δ150K ( 根 據 EN 12150 量 度 ) 並 擁 有 90N/mm² 或 以 上 ( 根 據 EN 1288-3 量 度 ) 的 機 械 強 度 , 目 前 屬 合 併 名 目 編 號 ex 7007 19 80 。
(c) 程 序 :

鑑 於 涉 及 是 次 程 序 的 中 國 內 地 出 口 生 產 商 數 目 可 能 眾 多 , 並 為 了 能 夠 在 法 定 時 限 內 完 成 調 查 , 歐 洲 委 員 會 可 能 採 用 抽 樣 方 法 。 為 方 便 歐 洲 委 員 會 能 決 定 是 否 需 要 採 用 抽 樣 方 法 , 以 及 選 取 使 用 這 方 法 時 的 抽 樣 調 查 對 象 , 所 有 出 口 生 產 商 或 其 代 表 , 均 應 向 委 員 會 表 明 身 分 , 提 供 有 關 公 告 附 件 A 要 求 關 於 其 公 司 的 資 料 , 當 中 包 括 聯 絡 資 料 、 營 業 額 和 銷 售 量 、 公 司 /相 關 公 司 的 活 動 , 以 及 同 意 可 能 被 納 入 抽 樣 調 查 內 的 指 示 , 即 同 意 填 寫 問 卷 和 接 受 有 關 人 員 到 其 處 所 進 行 視 察 , 以 核 實 他 們 回 答 的 資 料 。 除 非 歐 洲 委 員 會 另 有 指 明 , 否 則 這 些 資 料 須 於 2013 年 4 月 27 日 起 計 15 日 內 送 達 歐 洲 委 員 會 。

除 非 歐 洲 委 員 會 另 有 指 明 , 所 有 有 關 人 士 如 希 望 就 抽 樣 的 選 取 提 交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, 則 必 須 於 2013 年 4 月 27 日 起 計 21 日 內 把 資 料 送 達 歐 洲 委 員 會 。

如 需 採 取 抽 樣 , 歐 洲 委 員 會 會 根 據 輸 往 歐 盟 的 出 口 量 的 最 大 代 表 性 及 在 時 限 內 可 合 理 進 行 調 查 的 原 則 挑 選 出 口 生 產 商 。 所 有 已 知 的 出 口 生 產 商 、 中 國 內 地 的 有 關 當 局 及 出 口 生 產 商 商 會 , 在 適 當 時 , 將 會 透 過 中 國 內 地 的 有 關 當 局 獲 知 會 哪 些 公 司 被 選 中 納 入 抽 樣 調 查 。 除 非 歐 洲 委 員 會 另 有 指 明 , 所 有 被 抽 樣 調 查 選 中 的 出 口 生 產 商 以 及 中 國 內 地 的 有 關 當 局 , 須 於 抽 樣 調 查 選 取 通 知 日 期 起 計 37 日 內 呈 交 填 妥 的 問 卷 。

已 同 意 可 能 被 納 入 抽 樣 調 查 而 未 被 選 中 的 公 司 , 將 被 視 為 合 作 的 公 司 ("未 納 入 抽 樣 調 查 的 合 作 出 口 生 產 商 ")。 除 非 歐 洲 委 員 會 另 有 指 明 , 未 納 入 抽 樣 調 查 的 出 口 生 產 商 如 有 意 申 請 個 別 傾 銷 差 價 , 必 須 索 取 問 卷 , 並 於 抽 樣 調 查 選 取 通 知 日 期 起 計 37 日 內 交 回 填 妥 的 問 卷 回 覆 。

申 請 個 別 補 貼 幅 度 的 出 口 生 產 商 應 留 意 , 如 歐 洲 委 員 會 進 行 抽 樣 調 查 , 並 認 為 出 口 生 產 商 的 數 目 眾 多 , 個 別 釐 定 會 過 於 繁 複 和 阻 礙 有 關 調 查 準 時 完 成 , 便 可 能 不 為 他 們 釐 定 個 別 補 貼 幅 度 。

為 要 根 據 確 實 證 據 及 客 觀 審 查 獲 補 貼 的 入 口 貨 量 以 裁 定 損 害 情 況 , 並 鑑 於 此 程 序 涉 及 眾 多 的 歐 盟 生 產 商 , 歐 洲 委 員 會 已 決 定 採 用 抽 樣 方 法 , 並 臨 時 選 取 了 歐 盟 生 產 商 的 一 個 抽 樣 調 查 對 象 。 除 非 歐 洲 委 員 會 另 有 指 明 , 所 有 有 關 人 士 須 於 2013 年 4 月 27 日 起 計 21 日 內 就 抽 樣 的 選 取 提 交 相 關 資 料 。

除 非 歐 洲 委 員 會 另 有 指 明 , 所 有 有 關 人 士 須 於 2013 年 4 月 27 日 起 計 37 日 內 表 達 意 見 、 呈 交 資 料 及 提 供 支 持 證 據 。

所 有 有 關 人 士 可 向 歐 洲 委 員 會 調 查 單 位 要 求 聆 訊 。 所 有 要 求 須 為 書 面 形 式 , 並 列 明 提 出 要 求 的 理 由 。 倘 聆 訊 事 宜 與 調 查 的 最 初 階 段 有 關 , 要 求 必 須 於 2013 年 4 月 27 日 起 計 15 日 內 呈 交 。 其 後 的 聆 訊 要 求 , 則 必 須 於 歐 洲 委 員 會 與 有 關 人 士 的 往 來 書 信 列 明 的 指 定 限 期 前 呈 交 。

有 關 人 士 須 以 電 子 形 式 遞 交 所 有 文 件 和 要 求 ( 非 機 密 文 件 可 經 由 電 子 郵 件 遞 交 , 機 密 文 件 則 可 以 燒 錄 光 碟 / 數 碼 光 碟 遞 交 ) , 並 註 明 有 關 人 士 的 名 稱 、 地 址 、 電 郵 地 址 、 電 話 號 碼 及 圖 文 傳 真 號 碼 。 惟 任 何 授 權 書 、 已 簽 署 的 核 證 文 件 和 任 何 更 新 資 料 、 隨 附 的 問 卷 回 覆 , 必 須 以 書 面 遞 交 , 即 郵 寄 或 專 人 送 交 至 以 下 地 址 。 如 有 關 人 士 無 法 以 電 子 形 式 提 交 文 件 及 要 求 , 必 須 立 即 通 知 歐 洲 委 員 會 。 有 關 與 歐 洲 委 員 會 通 訊 的 進 一 步 資 料 , 可 瀏 覽 在 歐 盟 貿 易 局 ( DGTrade ) 網 站 的 有 關 網 頁 :
http://ec.europa.eu/trade/tackling-unfair-trade/trade-defence

歐 洲 委 員 會 通 訊 地 址 :
European Commission
Directorate-General for Trade
Directorate H
Office: N105 08/020
1049 Brussels
Belgium

傳 真 +32 2299 3704

供 提 交 有 關 在 調 查 中 獲 補 貼 一 方 ( 中 國 內 地 出 口 生 產 商 ) 的 資 料 的 電 郵 : trade-as-solarglass-subsidy@ec.europa.eu

供 提 交 有 關 在 調 查 中 受 損 害 一 方 ( 歐 盟 生 產 商 、 進 口 商 及 使 用 者 ) 的 資 料 的 電 郵 :
trade-as-solarglass-injury@ec.europa.eu

有 關 人 士 可 要 求 歐 盟 貿 易 局 ( DGTrade) 聽 證 官 介 入 。 聽 證 官 作 為 有 關 人 士 和 委 員 會 調 查 單 位 的 橋 樑 , 會 覆 核 取 閱 檔 案 要 求 、 文 件 保 密 糾 紛 、 延 長 時 限 要 求 , 以 及 第 三 者 參 與 聆 訊 的 要 求 。 聽 證 官 或 會 就 個 別 有 關 人 士 安 排 一 個 聽 證 會 , 從 中 調 解 , 以 確 保 該 有 關 人 士 能 充 分 行 使 其 抗 辯 權 利 。 倘 要 求 與 聽 證 官 進 行 聆 訊 , 須 以 書 面 提 出 , 並 列 明 原 因 。 如 聆 訊 事 宜 與 調 查 的 最 初 階 段 有 關 , 要 求 必 須 於 2013 年 4 月 27 日 起 計 15 日 內 呈 交 。 有 關 人 士 可 於 歐 盟 貿 易 局 ( DGTrade ) 網 站 的 聽 證 官 網 頁 (http://ec.europa.eu/trade/tackling-unfair-trade/hearing-officer/index_en.htm) 查 閱 詳 情 和 聽 證 官 的 聯 絡 方 法 。

(d) 調 查 時 間 表 :

臨 時 反 補 貼 稅 可 於 2013 年 4 月 27 日 起 計 9 個 月 內 開 始 徵 收 , 而 調 查 會 於 2013 年 4 月 27 日 起 計 13 個 月 內 完 成 。

背 景

3.歐 洲 委 員 會 是 應 歐 盟 ProSun Glass 於 2013 年 3 月 14 日 提 出 的 一 項 投 訴 而 展 開 該 項 反 補 貼 程 序 。 歐 盟 ProSun Glass 代 表 佔 歐 盟 太 陽 能 玻 璃 總 生 產 量 超 過 25% 的 生 產 商 。 據 投 訴 人 提 供 的 表 面 證 據 所 言 , 已 顯 示 正 受 調 查 的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有 關 產 品 , 其 生 產 商 從 中 國 內 地 政 府 所 給 予 的 多 項 補 貼 中 得 益 , 而 正 受 調 查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有 關 產 品 的 輸 入 , 在 整 體 實 際 數 量 和 巿 場 佔 有 率 上 均 有 所 增 加 。 據 指 稱 , 受 調 查 的 進 口 產 品 , 其 進 口 量 和 價 格 對 聯 盟 工 業 的 有 關 產 品 銷 售 數 量 、 收 費 水 平 和 市 場 佔 有 率 造 成 負 面 影 響 , 並 對 聯 盟 工 業 的 整 體 表 現 、 財 務 狀 況 和 就 業 情 況 造 成 實 質 的 不 利 影 響 。

4.此 外 , 委 員 會 亦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太 陽 能 玻 璃 展 開 反 傾 銷 程 序 。 詳 情 請 參 閱 分 別 於 2013 年 2 月 28 日 及 2013 年 4 月 3 日 發 出 的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77/2013 號 及 第 263/2013 號 。

查 詢

5.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350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( 梁 志 豪 代 行 )

2013 年 4 月 29 日

*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保 加 利 亞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國 、 丹 麥 、 愛 沙 尼 亞 、 芬 蘭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希 臘 、 匈 牙 利 、 愛 爾 蘭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脫 維 亞 、 立 陶 宛 、 盧 森 堡 、 馬 耳 他 、 荷 蘭 、 波 蘭 、 葡 萄 牙 、 羅 馬 尼 亞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亞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國 。



  • (1)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。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可 供 免 費 電 子 訂 閱 , 亦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