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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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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 23 922 922

電 郵 : enquiry@tid.gov.hk

檔 號 : EIC 230/2/3/2/13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92/2013 號
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 *: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或 從 中 國 內 地 託 運 的 進 口 晶 體 硅 光 伏 組 件 和 主 要 零 件 ( 即 電 池 和 晶 片 ) 進 行 登 記

繼 本 署 分 別 於 2012 年 9 月 6 日 和 2012 年 11 月 8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716/2012 號 及 第 918/2012 號 後 , 歐 洲 委 員 會 ( 委 員 會 ) 刊 登 一 項 規 例 , 規 定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或 從 中 國 內 地 託 運 的 進 口 晶 體 硅 光 伏 組 件 和 主 要 零 件 ( 即 電 池 和 晶 片 ) 自 2013 年 3 月 6 日 起 須 進 行 登 記 , 為 期 9 個 月 。 該 規 例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13:061:0002:0005:EN:PDF

詳 情

2.要 點 載 列 如 下 :

 (a)  刊 登 規 例 日 期 : 2013 年 3 月 5 日
 (b) 產 品 範 圍 : - 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或 從 中 國 內 地 託 運 , 而 電 池 和 晶 片 厚 度 不 超 過 400 微 米 的 :

-   晶 體 硅 光 伏 組 件 或 控 電 板 , 目 前 屬 合 併 名 目 編 號 ex 8501 31 00 (TARIC 代 碼 8501 31 00 81 和 8501 31 00 89)、 ex 8501 32 00 (TARIC 代 碼 8501 32 00 41 和 8501 32 00 49)、 ex 8501 33 00 (TARIC 代 碼 8501 33 00 61 和 8501 33 00 69)、 ex 8501 34 00 (TARIC 代 碼 8501 34 00 41 和 8501 34 00 49)、 ex 8501 61 20 (TARIC 代 碼 8501 61 20 41 和 8501 61 20 49)、 ex 8501 61 80 (TARIC 代 碼 8501 61 80 41 和 8501 61 80 49)、 ex 8501 62 00 (TARIC 代 碼 8501 62 00 61 和 8501 62 00 69)、 ex 8501 63 00 (TARIC 代 碼 8501 63 00 41 和 8501 63 00 49)、 ex 8501 64 00 (TARIC 代 碼 8501 64 00 41 和 8501 64 00 49)及 ex 8541 40 90 (TARIC 代 碼 8541 40 90 21 和 8541 40 90 29),

-  用 於 晶 體 硅 光 伏 組 件 或 控 電 板 的 電 池 , 目 前 屬 合 併 名 目 編 號 ex 8541 40 90 (TARIC代 碼 8541 40 90 31 和 8541 40 90 39), 以 及

-  用 於 晶 體 硅 光 伏 組 件 或 控 電 板 的 晶 片 , 目 前 屬 合 併 名 目 編 號 ex 3818 00 10 (TARIC 代 碼 3818 00 10 11 和 3818 00 10 19) 。

在 須 予 登 記 的 產 品 中 , 不 包 括 以 下 產 品 類 別 :

-  含 少 於 6 塊 電 池 , 可 攜 帶 並 供 應 電 力 予 儀 器 或 充 電 電 池 的 太 陽 能 充 電 器 ;

-  薄 身 軟 片 光 生 伏 打 產 品 ; 以 及

-  永 久 內 置 於 電 氣 產 品 的 晶 體 硅 光 伏 產 品 , 而 該 些 電 氣 產 品 的 功 能 並 非 用 作 發 電 ; 這 些 電 氣 產 品 是 從 該 內 置 晶 體 硅 光 伏 電 池 取 用 電 力 。
 (c) 生 效 日 期 : 2013 年 3 月 6 日
 (d) 實 施 期 : 9 個 月
 (e) 提 出 意 見 的 限 期 : 有 關 人 士 可 於 2013 年 3 月 5 日 起 計 20 日 內 以 書 面 表 達 意 見 、 提 供 支 持 證 據 或 以 書 面 形 式 要 求 聆 訊 , 並 列 明 需 要 聆 訊 的 特 別 原 因 。

背 景

3.隨 著 代 表 佔 歐 盟 晶 體 硅 光 伏 組 件 和 主 要 零 件 ( 即 電 池 和 晶 片 ) 總 生 產 量 超 過 25% 生 產 商 的 EU ProSun( 投 訴 人 ) 於 2012 年 7 月 25 日 提 出 的 一 項 投 訴 , 歐 洲 委 員 會 於 2012 年 9 月 6 日 宣 布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晶 體 硅 光 伏 組 件 和 主 要 零 件 ( 即 電 池 和 晶 片 ) 展 開 反 傾 銷 程 序 , 詳 情 請 參 閱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716/2012 號 。

4.隨 著 投 訴 人 代 表 佔 歐 盟 晶 體 硅 光 伏 組 件 和 主 要 零 件 ( 即 電 池 和 晶 片 ) 總 生 產 量 超 過 25% 生 產 商 於 2012 年 9 月 25 日 提 出 的 一 項 投 訴 , 歐 洲 委 員 會 於 2012 年 11 月 8 日 宣 布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晶 體 硅 光 伏 組 件 和 主 要 零 件 ( 即 電 池 和 晶 片 ) 展 開 反 補 貼 程 序 , 詳 情 請 參 閱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918/2012 號 。

5.投 訴 人 亦 要 求 有 關 產 品 的 進 口 須 接 受 登 記 。 基 於 總 結 顯 示 , 投 訴 人 已 提 供 了 足 夠 的 表 面 證 據 證 明 有 關 產 品 須 予 登 記 , 委 員 會 遂 認 為 進 口 的 有 關 產 品 須 予 登 記 , 以 確 保 : 假 如 有 關 調 查 得 出 的 結 果 引 致 實 施 反 傾 銷 及 / 或 反 補 貼 稅 , 則 在 滿 足 所 需 條 件 之 下 , 可 根 據 適 用 的 法 律 條 文 向 該 登 記 的 進 口 產 品 追 收 有 關 稅 項 。 在 多 項 考 慮 之 中 , 委 員 會 現 正 在 決 定 進 口 的 有 關 產 品 是 否 可 以 被 視 為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。 委 員 會 認 為 , 有 關 登 記 宜 涵 蓋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或 從 中 國 內 地 託 運 的 有 關 進 口 產 品 。

查 詢

6.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350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( 梁 志 豪 代 行 )

2013 年 3 月 5 日

*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保 加 利 亞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國 、 丹 麥 、 愛 沙 尼 亞 、 芬 蘭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希 臘 、 匈 牙 利 、 愛 爾 蘭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脫 維 亞 、 立 陶 宛 、 盧 森 堡 、 馬 耳 他 、 荷 蘭 、 波 蘭 、 葡 萄 牙 、 羅 馬 尼 亞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亞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國 。



註 ﹕ (1)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

(2)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。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可 供 免 費 電 子 訂 閱 , 亦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