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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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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 23 922 922

電 郵 : enquiry@tid.gov.hk

檔 號 : EIC 230/20/1/1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54/2013 號
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* : 修 訂 在 2014 年 1 月 1 日 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期 間 實 施 的 普 及 特 惠 關 稅 方 案 的 規 例 附 件 II

繼 本 署 於 2012 年 11 月 5 日 及 12 月 19 日 分 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900/2012 號 及 1076/2012 號 後 , 歐 洲 委 員 會 ( 委 員 會 ) 刊 登 一 項 授 權 規 例 , 修 訂 於 2014 年 1 月 1 日 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期 間 普 及 特 惠 關 稅 方 案 下 一 般 安 排 的 受 惠 國 清 單 。 該 授 權 規 例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13:048:0001:0004:EN:PDF

詳 情

2.歐 洲 議 會 和 歐 盟 理 事 會 於 2012 年 10 月 31 日 公 布 規 例 ( 歐 盟 ) 第 978/2012 號 , 宣 布 在 2014 年 1 月 1 日 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期 間 實 施 一 項 普 及 特 惠 關 稅 方 案 ( 新 方 案 ) , 並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 起 取 消 現 行 方 案 。 詳 情 請 參 閱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900/2012 號 及 1076/2012 號 。 載 列 在 普 及 特 惠 關 稅 新 方 案 下 一 般 安 排 的 受 惠 國 清 單 的 規 例 附 件 II 將 予 修 訂 , 並 由 2013 年 2 月 22 日 起 由 授 權 規 例 的 附 件 替 代 。 在 經 訂 的 附 件 II 中 , 中 國 內 地 仍 會 保 留 為 受 惠 國 。

查 詢

3.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5684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
 ( 陳 淑 瑾 代 行 )

2013 年 2 月 21 日

*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保 加 利 亞 、 克 羅 地 亞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國 、 丹 麥 、 愛 沙 尼 亞 、 芬 蘭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希 臘 、 匈 牙 利 、 愛 爾 蘭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脫 維 亞 、 立 陶 宛 、 盧 森 堡 、 馬 耳 他 、 荷 蘭 、 波 蘭 、 葡 萄 牙 、 羅 馬 尼 亞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亞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國 。

註 1: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
註 2: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。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