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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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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23 922 922

電 郵 :enquiry@tid.gov.hk

檔 號 : EIC 230/2/3/2/13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500/2012 號
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 *: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若 干 進 口 配 製 或 醃 製 柑 橘 類 水 果 ( 即 中 國 種 之 柑 類 等 ) 的 登 記

本 署 曾 於 2012 年 6 月 19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463/2012 號 。 其 後 , 歐 洲 委 員 會 (委 員 會 )刊 登 一 項 規 例 , 使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若 干 進 口 配 製 或 醃 製 柑 橘 類 水 果 (即 中 國 種 之 柑 類 等 ), 自 2012 年 6 月 30 日 起 須 登 記 九 個 月 。 該 規 例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12:169:0050:
0052:EN:PDF

 

詳 情

2. 2012 年 3 月 22 日 , 歐 洲 司 法 法 院 (歐 洲 法 院 )宣 布 2008 年 12 月 18 日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若 干 進 口 配 製 或 醃 製 柑 橘 類 水 果 (即 中 國 種 之 柑 類 等 )徵 收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及 徵 收 確 定 臨 時 稅 項 的 理 事 會 規 例 (EC)第 1355/2008 號 (確 定 反 傾 銷 規 例 )無 效 , 因 歐 洲 法 院 發 現 在 原 本 的 程 序 中 , 委 員 會 並 沒 有 作 出 全 盤 應 有 的 謹 慎 , 以 一 個 市 場 經 濟 第 三 國 家 的 價 格 或 推 定 價 格 來 釐 定 有 關 的 正 常 價 格 。

3. 在 歐 洲 法 院 作 出 裁 決 後 , 西 班 牙 全 國 加 工 水 果 和 蔬 菜 協 會 聯 合 會 (the Spanish National Federation of Associations of Processed Fruit and Vegetables) 要 求 有 關 產 品 進 口 前 須 先 行 登 記 , 理 由 是 歐 洲 法 院 並 非 以 沒 有 傾 銷 和 其 後 的 損 害 為 理 由 , 而 是 以 其 他 理 由 宣 布 有 關 反 傾 銷 措 施 無 效 , 此 舉 嚴 重 影 響 其 可 行 性 。 考 慮 到 該 要 求 包 含 充 分 證 據 證 明 有 登 記 的 必 要 , 而 且 亦 符 合 註 冊 條 件 , 委 員 會 遂 通 過 一 項 規 例 , 使 進 口 有 關 產 品 必 須 進 行 登 記 , 以 確 保 倘 須 重 新 展 開 調 查 而 引 致 再 次 徵 收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時 , 並 在 符 合 所 需 條 件 下 , 可 以 追 收 這 些 稅 項 。

4. 要 點 載 列 如 下 :

(a) 發 出 公 告 日 期: 2012 年 6 月 29 日
(b) 產 品 範 圍:

配 製 或 醃 製 中 國 種 之 柑 類 ( 包 括 桔 及 蜜 柑 ) 、 橘 、 螺 柑 及 其 他 類 似 柑 橘 屬 雜 類 水 果 , 不 含 附 加 酒 精 , 無 論 是 否 含 附 加 糖 或 其 他 甜 物 料 , 並 一 如 合 併 項 目 2008 的 定 義 , 現 時 屬 合 併 名 目 編 號 2008 30 55 、 2008 30 75 和 ex 2008 30 90 (TARIC 代 碼 2008 30 90 61 、 2008 30 90 63 、 2008 30 90 65 、 2008 30 90 67 、 2008 30 90 69)

(c) 生 效 日 期: 2012 年 6 月 30 日
(d) 實 施 期: 9 個 月
(e) 提 出 意 見 的 限 期:

當 局 邀 請 所 有 有 關 人 士 於 2012 年 6 月 29 日 起 計 20 日 內 以 書 面 形 式 表 達 意 見 、 提 供 支 持 證 據 、 要 求 聆 訊 並 列 明 需 要 進 行 聆 訊 的 特 別 原 因 。

 

背 景

5. 歐 盟 由 2008 年 12 月 31 日 起 ,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若 干 進 口 配 製 或 醃 製 柑 橘 類 水 果 (即 中 國 種 之 柑 類 等 ) 徵 收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。 實 施 的 稅 率 為 每 公 噸 531.2 歐 元 (19 間 公 司 除 外 , 其 稅 率 由 每 公 噸 361.4 歐 元 至 531.2 歐 元 不 等 )。

6. 隨 著 歐 盟 的 常 設 法 庭 的 裁 決 , 取 消 兩 間 公 司 有 關 的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後 , 委 員 會 於 2011 年 12 月 3 日 宣 布 就 進 口 有 關 產 品 重 新 展 開 反 傾 銷 調 查 , 而 調 查 範 圍 限 於 與 該 兩 間 公 司 有 關 的 裁 決 。

7. 另 外 , 歐 洲 法 院 於 2012 年 3 月 22 日 裁 決 , 宣 布 有 關 的 確 定 反 傾 銷 規 例 無 效 , 結 果 , 有 關 產 品 進 口 聯 盟 不 再 受 實 施 的 反 傾 銷 措 施 所 規 限 。 此 外 , 按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規 例 而 向 進 口 的 有 關 產 品 徵 收 的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以 及 根 據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規 例 徵 收 的 確 定 臨 時 反 傾 銷 稅 應 予 退 還 或 減 免 。 隨 後 , 委 員 會 於 2012 年 6 月 19 日 宣 布 向 進 口 的 有 關 產 品 局 部 重 新 展 開 反 傾 銷 調 查 , 範 圍 則 收 窄 至 選 取 一 個 替 代 國 ( 如 有 的 話 ) , 而 釐 定 的 正 常 價 格 將 會 用 作 計 算 傾 銷 的 差 價 。

查 詢

8.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684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( 劉 秋 雲 代 行 )

2012 年 6 月 29 日

*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保 加 利 亞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國 、 丹 麥 、 愛 沙 尼 亞 、 芬 蘭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希 臘 、 匈 牙 利 、 愛 爾 蘭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脫 維 亞 、 立 陶 宛 、 盧 森 堡 、 馬 耳 他 、 荷 蘭 、 波 蘭 、 葡 萄 牙 、 羅 馬 尼 亞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亞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國 。



  • (1)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。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可 供 免 費 電 子 訂 閱 , 亦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