網頁範本路徑
跳至主要內容  跳至搜索  跳至主菜單
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香港品牌形象 - 亞洲國際都會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23 922 922

電 郵 :enquiry@tid.gov.hk

檔 號 : EIC 230/2/12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492/2012 號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 * : 水 泵 的 環 保 設 計 規 定

本 署 曾 於 2009 年 11 月 6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560/2009 號 。 其 後 , 歐 洲 委 員 會 ( 委 員 會 ) 通 過 一 項 規 例 , 列 明 水 泵 的 環 保 設 計 規 定 , 詳 情 載 於 委 員 會 規 例 ( 歐 盟 ) 第 547/2012 號 ( "該 規 例 ") , 可 於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12:165:0028:
0036:EN:PDF

詳 情

2. 該 規 例 就 灌 注 潔 淨 水 的 旋 轉 動 力 水 泵 (包 括 裝 設 於 其 他 產 品 的 水 泵 )訂 立 環 保 設 計 規 定 , 但 載 於 該 規 例 第 1(2)條 者 則 屬 例 外 。

3. 該 規 例 有 五 份 附 件 , 內 容 分 別 如 下 :

(a) 附 件 I - 適 用 於 附 件 II至 V用 途 的 定 義 ;
(b) 附 件 II - 水 泵 的 環 保 設 計 規 定 ;
(c) 附 件 III - 量 度 和 計 算 規 定 ;
(d) 附 件 IV - 市 場 監 督 核 證 程 序 ; 以 及
(e) 附 件 V - 表 現 最 佳 水 泵 的 指 示 性 基 準 。

4. 有 關 的 環 保 設 計 規 定 須 根 據 該 規 例 第 3 條 所 訂 的 時 間 表 實 施 , 生 效 日 期 則 視 乎 最 低 效 益 的 規 定 , 分 別 於 2013 年 1 月 1 日 或 2015 年 1 月 1 日 起 生 效 。

查 詢

5.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556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( 黃 孟 茹 代 行 )

2012 年 6 月 28 日

*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保 加 利 亞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國 、 丹 麥 、 愛 沙 尼 亞 、 芬 蘭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希 臘 、 匈 牙 利 、 愛 爾 蘭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脫 維 亞 、 立 陶 宛 、 盧 森 堡 、 馬 耳 他 、 荷 蘭 、 波 蘭 、 葡 萄 牙 、 羅 馬 尼 亞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亞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國 。



  • (1)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。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可 供 免 費 電 子 訂 閱 , 亦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