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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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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23 922 922

電 郵 :enquiry@tid.gov.hk

檔 號 : EIC 230/2/12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718/2011 號
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 * : 關 於 在 食 物 添 加 礦 物 質 的 規 例

本 署 曾 於 2009 年 12 月 11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615/2009 號 。 其 後 , 歐 洲 委 員 會 ( 委 員 會 ) 通 過 一 項 規 例 , 修 訂 可 加 入 食 物 內 ( 包 括 補 助 食 品 ) 的 礦 物 質 清 單 。 詳 情 載 於 委 員 會 規 例 ( 歐 盟 ) 第 1161/2011 號 ( " 該 規 例 " ) 。 該 規 例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11:296:0029:
0030:EN:PDF

 

詳 情

2. 指 示 2002/46/EC 及 規 例 ( 歐 洲 共 同 體 ) 第 1925/2006 號 , 訂 定 可 加 入 食 物 內 並 用 作 製 造 補 助 食 品 的 維 他 命 和 礦 物 質 及 其 形 態 的 清 單 。 委 員 會 規 例 ( 歐 洲 共 同 體 ) 第 953/2009 號 亦 訂 立 可 因 特 定 營 養 用 途 加 入 食 物 內 物 質 的 清 單 。

3. 最 近 , 歐 洲 食 品 安 全 組 織 (European Food Safety Authority) 對 新 礦 物 質 作 出 評 估 , 評 估 結 果 決 定 應 在 清 單 內 加 入 某 些 物 質 。 有 關 詳 情 , 請 參 閱 該 規 例 第 1 、 2 和 3 條 。

查 詢

4.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556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
 

( 黃 孟 茹 代 行 )

2011 年 11 月 16 日

*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保 加 利 亞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國 、 丹 麥 、 愛 沙 尼 亞 、 芬 蘭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希 臘 、 匈 牙 利 、 愛 爾 蘭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脫 維 亞 、 立 陶 宛 、 盧 森 堡 、 馬 耳 他 、 荷 蘭 、 波 蘭 、 葡 萄 牙 、 羅 馬 尼 亞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亞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國 。






  • (1)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。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可 供 免 費 電 子 訂 閱 , 亦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