網頁範本路徑
跳至主要內容  跳至搜索  跳至主菜單
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香港品牌形象 - 亞洲國際都會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23 922 922

電 郵 :enquiry@tid.gov.hk

檔 號 : Sub-file(A) to EIC 230/2/11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548/2011 號
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 * : 修 訂 限 制 電 動 及 電 子 設 備 使 用 若 干 有 害 物 質 的 指 示

本 署 曾 於 2011 年 7 月 6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398/2011 號 。 其 後 , 歐 洲 委 員 會 通 過 一 項 決 議 , 在 限 制 電 動 及 電 子 設 備 (" 設 備 ") 使 用 若 干 有 害 物 質 的 委 員 會 指 示 2002/95/EC 的 規 定 下 , 豁 免 若 干 鉛 及 鎘 的 使 用 限 制 。 有 關 詳 情 載 於 委 員 會 決 議 2011/534/EU( 該 決 議 ) ,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11:234:0044:
0045:EN:PDF


詳 情

2. 本 署 曾 於 2003 年 3 月 1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70/2003 號 告 知 商 號 , 由 2006 年 7 月 1 日 起 , 推 出 市 場 發 售 的 新 設 備 所 含 的 鉛 、 水 銀 、 鎘 、 六 價 鉻 、 多 溴 聯 苯 (PBB) 或 多 溴 聯 苯 醚 (PBDE ) , 不 得 超 逾 若 干 規 定 水 平 。 然 而 , 就 若 干 含 這 些 物 質 的 物 料 及 組 件 而 言 , 倘 完 全 去 除 或 取 代 有 關 物 質 並 不 可 行 , 則 可 豁 免 遵 守 上 述 禁 制 。

3. 考 慮 到 現 時 在 技 術 上 仍 未 可 取 代 電 容 器 的 鋯 鈦 酸 鉛 (PZT) 非 傳 導 性 陶 瓷 物 料 中 的 鉛 及 專 業 音 響 設 備 使 用 的 模 擬 光 耦 合 器 的 光 電 阻 器 中 的 鎘 , 故 在 有 關 物 質 中 使 用 鉛 及 鎘 可 獲 豁 免 。 然 而 , 由 於 無 鎘 科 技 研 究 正 在 進 行 中 , 而 有 關 替 代 物 可 望 於 三 年 內 出 現 , 故 光 電 阻 器 使 用 鎘 的 豁 免 , 將 有 時 間 限 制 。 有 關 豁 免 的 詳 情 , 請 參 閱 該 決 議 附 件 。

查 詢

4.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556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
 

( 黃 孟 茹 代 行 )

2011 年 9 月 14 日

*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保 加 利 亞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國 、 丹 麥 、 愛 沙 尼 亞 、 芬 蘭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希 臘 、 匈 牙 利 、 愛 爾 蘭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脫 維 亞 、 立 陶 宛 、 盧 森 堡 、 馬 耳 他 、 荷 蘭 、 波 蘭 、 葡 萄 牙 、 羅 馬 尼 亞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亞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國 。






  • (1)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。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可 供 免 費 電 子 訂 閱 , 亦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