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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香港品牌形象 - 亞洲國際都會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23 922 922

電 郵 :enquiry@tid.gov.hk

檔 號 : EIC 230/4/1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388/2011 號
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 * : 共 同 體 適 用 環 保 標 籤 計 劃 ( 潤 滑 劑 、 手 洗 碗 碟 用 洗 潔 劑 及 多 功 能 去 污 劑 和 衛 生 去 污 劑 )

本 署 曾 於 2011 年 6 月 13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335/2011 號 。 其 後 , 歐 洲 委 員 會 ( 委 員 會 ) 通 過 三 項 決 議 , 就 潤 滑 劑 、 手 洗 碗 碟 用 洗 潔 劑 及 多 功 能 去 污 劑 和 衛 生 去 污 劑 獲 發 共 同 體 適 用 的 環 保 標 籤 , 確 立 所 須 符 合 的 生 態 標 準 。 有 關 詳 情 分 別 載 於 委 員 會 決 議 2011/381/EU 、 2011/382/EU 和 2011/383/EU ,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11:169:0028:0039:EN:PDF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11:169:0040:0051:EN:PDF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11:169:0052:0064:EN:PDF

2. 考 慮 到 科 技 的 發 展 , 潤 滑 劑 、 手 洗 碗 碟 用 洗 潔 劑 及 多 功 能 去 污 劑 和 衛 生 去 污 劑 的 新 標 準 和 相 關 的 評 估 及 核 證 規 例 應 自 上 述 決 議 通 過 的 日 期 起 生 效 , 為 期 4 年 。 故 此 , 之 前 的 決 議 2005/360/EC 、 2005/342/EC 和 2005/344/EC 應 予 以 取 代 。
 

3. 在 過 渡 期 內 , 若 申 請 是 根 據 決 議 2005/360/EC 、 2005/342/EC 和 2005/344/EC 載 列 的 標 準 評 核 而 發 出 的 環 保 標 籤 , 該 環 保 標 誌 則 可 由 相 關 決 議 通 過 日 期 起 使 用 12 個 月 。

 

查 詢

4.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5556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


( 黃 孟 茹 代 行 )

2011 年 7 月 4 日

*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保 加 利 亞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國 、 丹 麥 、 愛 沙 尼 亞 、 芬 蘭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希 臘 、 匈 牙 利 、 愛 爾 蘭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脫 維 亞 、 立 陶 宛 、 盧 森 堡 、 馬 耳 他 、 荷 蘭 、 波 蘭 、 葡 萄 牙 、 羅 馬 尼 亞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亞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國 。






  • (1)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。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可 供 免 費 電 子 訂 閱 , 亦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