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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香港品牌形象 - 亞洲國際都會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23 922 922

電 郵 :enquiry@tid.gov.hk

檔 號 : EIC 230/4/1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264/2011 號
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 * : 共 同 體 適 用 環 保 標 籤 計 劃
( 洗 碗 碟 機 用 洗 潔 劑 和 洗 衣 劑 )

本 署 曾 於 2011 年 2 月 8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97/2011 號 。 其 後 , 歐 洲 委 員 會 ( 委 員 會 ) 通 過 兩 項 決 議 , 定 立 洗 碗 碟 機 用 洗 潔 劑 和 洗 衣 劑 的 生 態 標 準 , 以 符 合 獲 取 歐 盟 的 環 保 標 籤 。 有 關 詳 情 載 於 委 員 會 決 議 2011/263/EU 和 2011/264/EU ,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11:111:0022:
0033:EN:PDF
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11:111:0034:
0047:EN:PDF

 

詳 情

2. 洗 碗 碟 機 用 洗 潔 劑 和 洗 衣 劑 的 生 態 標 準 和 相 關 的 評 估 及 核 證 規 例 , 分 別 載 於 委 員 會 決 議 2003/31/EC 和 2003/200/EC 。 考 慮 到 科 技 的 發 展 , 其 產 品 組 別 的 定 義 必 須 作 出 修 訂 , 以 涵 蓋 新 的 產 品 分 組 和 確 立 新 的 標 準 。 故 此 , 為 清 晰 起 見 , 決 議 2003/31/EC 和 2003/200/EC 應 予 以 取 代 。 洗 碗 碟 機 用 洗 潔 劑 和 洗 衣 劑 的 新 標 準 和 相 關 的 評 估 及 核 證 規 例 將 會 自 2011 年 4 月 28 日 起 生 效 , 為 期 4 年 。

3. 在 過 渡 期 內 , 根 據 決 議 2003/31/EC 或 2003/200/EC 載 列 的 標 準 而 發 出 的 環 保 標 籤 , 可 自 2011 年 4 月 28 日 起 使 用 12 個 月 。

 

查 詢

4.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556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
 

( 黃 孟 茹 代 行 )

2011 年 5 月 6 日

*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保 加 利 亞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國 、 丹 麥 、 愛 沙 尼 亞 、 芬 蘭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希 臘 、 匈 牙 利 、 愛 爾 蘭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脫 維 亞 、 立 陶 宛 、 盧 森 堡 、 馬 耳 他 、 荷 蘭 、 波 蘭 、 葡 萄 牙 、 羅 馬 尼 亞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亞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國 。






  • (1)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。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可 供 免 費 電 子 訂 閱 , 亦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