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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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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23 922 922

電 郵 :enquiry@tid.gov.hk

檔 號 : EIC 230/2/11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219/2011 號
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 * : 風 扇 的 環 保 設 計 規 定

本 署 曾 於 2009 年 11 月 6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560/2009 號 。 其 後 , 歐 洲 委 員 會 ( 委 員 會 ) 通 過 一 項 規 例 , 列 明 由 電 力 輸 入 功 率 125 瓦 至 500 千 瓦 的 馬 達 所 推 動 的 風 扇 的 環 保 設 計 規 定 。 詳 情 載 於 委 員 會 規 例 ( 歐 盟 ) 第 327/2011 號 ( " 該 規 例 " ) 。 該 規 例 可 於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11:090:0008:0021:EN:PDF 。

 

詳 情

2. 該 規 例 就 風 扇 ( 包 括 裝 設 於 其 他 能 源 相 關 產 品 內 的 風 扇 ) 在 市 面 銷 售 或 風 扇 的 投 用 , 制 定 有 關 的 環 保 設 計 規 定 、 合 格 評 審 規 定 和 核 證 程 序 。 然 而 , 該 規 例 不 適 用 於 其 第 1 條 內 第 2 和 3 分 段 所 提 及 的 風 扇 。
 

3. 有 關 環 保 設 計 規 定 的 詳 情 , 包 括 風 扇 的 能 源 效 益 和 產 品 資 料 , 載 於 該 規 例 附 件 I 內 。 產 品 與 環 保 設 計 規 定 的 相 符 程 度 , 應 按 附 件 II 所 載 的 規 定 而 衡 量 和 計 算 。 核 證 程 序 載 於 附 件 III , 而 表 現 最 佳 的 風 扇 的 指 示 性 基 準 則 可 於 附 件 IV 查 閱 。 風 扇 的 環 保 設 計 規 定 將 分 階 段 於 2013 年 1 月 1 日 和 2015 年 1 月 1 日 實 行 。

 

查 詢

4.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556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

 

( 黃 孟 茹 代 行 )

2011 年 4 月 11 日

*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保 加 利 亞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國 、 丹 麥 、 愛 沙 尼 亞 、 芬 蘭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希 臘 、 匈 牙 利 、 愛 爾 蘭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脫 維 亞 、 立 陶 宛 、 盧 森 堡 、 馬 耳 他 、 荷 蘭 、 波 蘭 、 葡 萄 牙 、 羅 馬 尼 亞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亞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國 。






  • (1)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。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可 供 免 費 電 子 訂 閱 , 亦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