網頁範本路徑
跳至主要內容  跳至搜索  跳至主菜單
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香港品牌形象 - 亞洲國際都會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23 922 922

電 郵 :enquiry@tid.gov.hk

檔 號 : EIC 230/4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9/2011 號
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 * : 修 訂 關 於 葡 萄 酒 標 籤 的 指 示

本 署 曾 於 2007 年 11 月 30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456/2007 號 。 其 後 , 歐 洲 委 員 會 ( " 委 員 會 " ) 通 過 一 項 規 例 , 修 訂 關 於 葡 萄 酒 標 籤 規 定 的 指 示 2007/68/EC 。 有 關 詳 情 載 於 委 員 會 規 例 ( 歐 盟 ) 第 1266/2010 號 ( " 該 規 例 " ) 。 該 規 例 可 於 下 列 連 結 瀏 覽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10:347:0027:0028:EN:PDF

 

詳 情

2. 指 示 2007/68/EC 修 訂 指 示 2000/13/EC 附 件 IIIa 的 名 單 。 該 名 單 列 出 有 可 能 令 患 有 食 物 敏 感 症 人 士 出 現 不 良 反 應 的 食 物 成 分 , 而 有 關 食 物 成 分 必 須 標 示 在 食 品 標 籤 內 。 該 指 示 也 在 附 件 IIIa 涵 蓋 的 食 物 成 分 中 , 開 列 若 干 衍 生 物 的 清 單 , 而 科 學 上 已 確 立 在 特 定 情 況 下 , 這 些 衍 生 物 引 起 不 良 反 應 的 機 會 不 大 , 故 不 需 包 括 在 標 籤 規 定 內 。 根 據 最 新 的 科 學 發 現 , 若 干 在 製 酒 過 程 中 用 作 澄 清 劑 的 衍 生 物 , 對 牛 奶 和 雞 蛋 過 敏 人 士 引 起 不 良 反 應 的 機 會 不 大 。 有 鑑 於 此 , 指 示 已 按 該 規 例 作 出 修 訂 。

 

查 詢

3.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556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


( 黃 孟 茹 代 行 )

2011 年 1 月 4 日

*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保 加 利 亞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國 、 丹 麥 、 愛 沙 尼 亞 、 芬 蘭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希 臘 、 匈 牙 利 、 愛 爾 蘭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脫 維 亞 、 立 陶 宛 、 盧 森 堡 、 馬 耳 他 、 荷 蘭 、 波 蘭 、 葡 萄 牙 、 羅 馬 尼 亞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亞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國 。






  • (1)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。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可 供 免 費 電 子 訂 閱 , 亦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