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鑑 於 該 等 程 序 涉 及 的 人 士 數 目 眾 多 , 歐 洲 委 員 會 可 能 採 用 抽 樣 方 法 。 為 方 便 歐 洲 委 員 會 能 決 定 是 否 需 要 採 用 抽 樣 方 法 , 以 及 選 取 用 這 方 法 時 的 抽 樣 調 查 對 象 , 所 有 出 口 生 產 商 或 其 代 表 , 應 向 歐 洲 委 員 會 提 供 有 關 公 告 第 5.1.1(a) 段 要 求 的 資 料 , 包 括 聯 絡 資 料 、 營 業 額 、 公 司 / 聯 營 公 司 的 活 動 , 以 及 同 意 納 入 抽 樣 調 查 內 的 指 示 ( 即 同 意 回 答 問 卷 和 接 受 現 場 調 查 ) 。 出 口 生 產 商 應 表 明 , 如 未 獲 選 中 納 入 抽 樣 部 分 , 是 否 希 望 取 得 問 卷 及 個 別 傾 銷 幅 度 的 聲 明 表 格 。 除 非 歐 洲 委 員 會 另 有 指 明 , 這 些 資 料 須 於 2010 年 2 月 17 日 起 計 15 日 內 送 達 歐 洲 委 員 會 。
除 非 歐 洲 委 員 會 另 有 指 明 , 所 有 有 關 人 士 如 希 望 就 抽 樣 的 選 取 提 交 相 關 資 料 , 則 必 須 於 2010 年 2 月 17 日 起 計 21 日 內 把 資 料 送 達 歐 洲 委 員 會 。
如 需 採 取 抽 樣 , 歐 洲 委 員 會 會 根 據 輸 往 歐 盟 出 口 貨 量 的 最 大 代 表 性 及 在 時 限 內 可 合 理 進 行 調 查 的 原 則 , 選 出 出 口 生 產 商 。 所 有 已 知 的 出 口 生 產 商 、 中 國 內 地 的 有 關 當 局 及 出 口 生 產 商 商 會 , 將 獲 知 會 哪 些 公 司 被 選 中 納 入 抽 樣 調 查 。 除 非 歐 洲 委 員 會 另 有 指 明 , 所 有 被 抽 樣 調 查 選 中 的 公 司 , 須 於 抽 樣 調 查 選 取 通 知 日 期 起 計 37 日 內 呈 交 填 妥 的 問 卷 。
已 同 意 可 能 被 納 入 抽 樣 調 查 而 未 被 選 中 的 公 司 , 將 被 視 為 合 作 的 公 司 (" 未 納 入 抽 樣 調 查 的 合 作 出 口 生 產 商 ") 。 除 非 歐 洲 委 員 會 另 有 指 明 , 未 納 入 抽 樣 調 查 的 出 口 生 產 商 如 有 意 申 請 個 別 傾 銷 幅 度 , 必 須 索 取 問 卷 及 其 他 聲 稱 表 格 , 並 於 抽 樣 調 查 選 取 通 知 日 期 起 計 37 日 內 呈 交 填 妥 問 卷 。
歐 洲 委 員 會 亦 會 向 被 納 入 抽 樣 調 查 的 所 有 中 國 內 地 出 口 生 產 商 、 有 意 申 請 個 別 傾 銷 幅 度 而 未 納 入 抽 樣 調 查 的 合 作 出 口 生 產 商 、 任 何 已 知 的 出 口 生 產 商 商 會 和 中 國 內 地 的 有 關 當 局 發 出 市 場 經 濟 地 位 聲 明 表 格 。 除 非 歐 洲 委 員 會 另 有 指 明 , 否 則 申 請 市 場 經 濟 地 位 及 / 或 個 別 待 遇 的 聲 明 須 連 同 充 分 證 明 , 在 抽 樣 選 取 通 知 日 期 起 計 15 日 內 送 達 委 員 會 。
然 而 , 聲 稱 擁 有 個 別 傾 銷 幅 度 的 出 口 生 產 商 應 留 意 , 如 歐 洲 委 員 會 對 出 口 生 產 商 進 行 抽 樣 調 查 , 並 認 為 出 口 生 產 商 的 數 目 眾 多 , 個 別 審 查 會 過 於 繁 複 和 阻 礙 有 關 調 查 準 時 完 成 , 便 可 能 不 為 他 們 計 算 個 別 傾 銷 幅 度 。
所 有 有 關 人 士 須 於 2010 年 2 月 17 日 起 計 37 日 內 表 達 意 見 、 呈 交 資 料 和 提 供 支 持 證 據 。
所 有 有 關 人 士 亦 可 向 歐 洲 委 員 會 要 求 聆 訊 。 有 關 要 求 須 為 書 面 形 式 , 並 列 明 提 出 要 求 的 理 由 。 倘 聆 訊 事 宜 與 調 查 的 最 初 階 段 有 關 , 要 求 必 須 於 2010 年 2 月 17 日 起 計 15 日 內 呈 交 。 其 後 的 聆 訊 要 求 , 則 必 須 於 歐 洲 委 員 會 與 有 關 人 士 的 往 來 書 信 列 明 的 指 定 限 期 前 呈 交 。
歐 洲 委 員 會 預 期 將 選 擇 美 國 作 為 市 場 經 濟 國 家 , 就 中 國 內 地 釐 定 正 常 價 值 。 有 關 人 士 可 於 2010 年 2 月 17 日 起 計 10 日 內 , 就 這 項 選 擇 是 否 合 適 , 提 出 意 見 。
所 有 遞 交 予 歐 洲 委 員 會 的 文 件 , 包 括 就 抽 樣 的 選 取 所 遞 交 的 資 料 、 已 填 妥 的 市 場 經 濟 地 位 聲 明 表 格 、 已 填 妥 的 問 卷 和 最 新 資 料 , 均 須 為 書 面 形 式 ( 包 括 紙 張 及 電 子 形 式 ) , 並 註 明 有 關 人 士 的 名 稱 、 地 址 、 電 郵 地 址 、 電 話 號 碼 及 圖 文 傳 真 號 碼 , 寄 交 以 下 地 址 :
European Commission Directorate General for Trade Directorate H Office : N-105 04/092 1049 Brussels Belgium 圖 文 傳 真 : +32 229565058
如 有 關 人 士 基 於 技 術 理 由 而 無 法 以 電 子 格 式 提 交 文 件 及 要 求 , 必 須 立 即 通 知 歐 洲 委 員 會 。
有 關 人 士 可 要 求 歐 盟 貿 易 局 (Trade DG) 聽 證 官 介 入 。 聽 證 官 作 為 有 關 人 士 和 委 員 會 調 查 單 位 的 橋 樑 , 會 覆 核 取 閱 檔 案 要 求 、 文 件 保 密 糾 紛 、 延 長 時 限 要 求 , 以 及 第 三 者 參 與 聆 訊 的 要 求 。 倘 要 求 與 聽 證 官 進 行 聆 訊 , 須 以 書 面 提 出 , 並 列 明 原 因 。 如 聆 訊 事 宜 與 調 查 的 最 初 階 段 有 關 , 要 求 必 須 於 2010 年 2 月 17 日 起 計 15 日 內 呈 交 。 有 關 人 士 可 於 歐 盟 貿 易 局 (Trade DG) 網 站 (http://ec.europa.eu/trade/issues/ respectrules/ho/index_en.htm) 的 聽 證 官 網 頁 查 閱 詳 情 和 聽 證 官 的 聯 絡 方 法 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