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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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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23 922 922

電 郵 :enquiry@tid.gov.hk

檔 號 : EIC 230/2/11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546/2010 號
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 * : 銷 售 木 材 和 木 材 產 品

歐 洲 議 會 和 歐 盟 理 事 會 最 近 通 過 一 項 規 例 , 以 制 定 銷 售 木 材 和 木 材 產 品 的 營 運 商 責 任 。 有 關 詳 情 載 於 歐 洲 議 會 和 理 事 會 規 例 ( 歐 洲 聯 盟 ) 第 995/2010 號 。 該 規 例 可 於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10:295:0023:
0034:EN:PDF

 

詳 情

  1.  
  2. 該 規 例 制 定 首 次 銷 售 木 材 和 木 材 產 品 的 營 運 商 和 貿 易 商 的 責 任 。 根 據 該 規 例 , 歐 盟 將 禁 止 銷 售 規 例 附 件 所 載 列 的 非 法 收 集 (harvest) 的 木 材 或 木 材 產 品 。 營 運 商 須 設 計 並 使 用 合 理 的 審 查 制 度 (due diligence system) , 以 履 行 該 規 例 下 的 責 任 。 在 有 關 當 局 提 出 要 求 時 , 木 材 和 木 材 產 品 的 貿 易 商 須 指 出 向 其 供 應 木 材 和 木 材 產 品 的 營 運 商 或 貿 易 商 , 以 及 其 木 材 和 木 材 產 品 的 供 應 對 象 。 有 關 資 料 應 至 少 保 存 5 年 。

  1. 為 了 讓 木 材 和 木 材 產 品 的 營 運 商 和 貿 易 商 有 足 夠 時 間 適 應 該 規 例 的 規 定 , 除 非 另 有 指 明 , 否 則 該 規 例 將 於 2013 年 3 月 3 日 生 效 。

 

查 詢

  1.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556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
 

( 梁 麗 賢 代 行 )

2010 年 11 月 26 日
*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保 加 利 亞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國 、 丹 麥 、 愛 沙 尼 亞 、 芬 蘭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希 臘 、 匈 牙 利 、 愛 爾 蘭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脫 維 亞 、 立 陶 宛 、 盧 森 堡 、 馬 耳 他 、 荷 蘭 、 波 蘭 、 葡 萄 牙 、 羅 馬 尼 亞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亞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國 。






  • (1)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。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可 供 免 費 電 子 訂 閱 , 亦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