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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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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23 922 922

電 郵 :enquiry@tid.gov.hk

檔 號 : EIC 230/2/12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50/2010 號
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 * : 燃 點 氣 體 燃 料 器 具 的 指 示

歐 洲 議 會 和 歐 盟 理 事 會 就 燃 點 氣 體 燃 料 器 具 通 過 一 項 指 示 , 有 關 詳 情 載 列 於 指 示 2009/142/EC ( " 該 指 示 " ) 內 。 該 指 示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09:330:0010:0027:EN:PDF

詳 情

  1. 該 指 示 適 用 於 燃 點 氣 體 燃 料 的 器 具 , 有 關 器 具 用 作 煮 食 、 供 熱 、 煮 滾 熱 水 、 冷 凍 、 照 明 或 洗 滌 , 而 一 般 水 温 不 超 過 105°C 。 設 計 專 供 工 業 場 所 內 的 工 業 程 序 使 用 的 器 具 除 外 。 指 示 亦 涵 蓋 因 貿 易 用 途 而 分 開 銷 售 , 並 設 計 供 加 入 或 裝 入 燃 點 氣 體 燃 料 器 具 的 附 件 , 包 括 安 全 裝 置 、 控 制 裝 置 或 調 控 裝 置 及 附 加 配 件 。

  1. 該 指 示 列 明 燃 點 氣 體 燃 料 的 器 具 及 附 件 的 主 要 規 定 , 包 括 一 般 條 件 、 物 料 、 設 計 及 構 造 的 規 定 。 該 指 示 又 載 列 合 格 認 證 程 序 、 CE 標 記 及 註 明 的 規 定 。 規 定 詳 情 見 該 指 示 的 附 件 。

 

查 詢

  1.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556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
 

( 梁 麗 賢 代 行 )

2010 年 1 月 28 日

*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保 加 利 亞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國 、 丹 麥 、 愛 沙 尼 亞 、 芬 蘭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希 臘 、 匈 牙 利 、 愛 爾 蘭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脫 維 亞 、 立 陶 宛 、 盧 森 堡 、 馬 耳 他 、 荷 蘭 、 波 蘭 、 葡 萄 牙 、 羅 馬 尼 亞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亞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國 。






  • (1)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。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可 供 免 費 電 子 訂 閱 , 亦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