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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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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23 922 922

電 郵 :enquiry@tid.gov.hk

檔 號 : EIC 230/2/3/2/13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23/2010 號
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 * :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油 壓 拖 板 車 和 其 主 要 零 件 所 實 施 的 反 傾 銷 措 施 的 有 效 期 即 將 屆 滿

本 署 曾 於 2005 年 7 月 23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274/2005 號 。 其 後 , 歐 洲 委 員 會 刊 登 公 告 , 宣 布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油 壓 拖 板 車 和 其 主 要 零 件 實 施 的 反 傾 銷 措 施 的 有 效 期 即 將 屆 滿 。 該 公 告 可 經 由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C:2010:070:0029:0029:EN:PDF

 

詳 情

  1.  
  2. 歐 盟 由 2005 年 7 月 22 日 起 ,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油 壓 拖 板 車 和 其 主 要 零 件 徵 收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, 稅 率 為 繳 稅 前 在 歐 盟 邊 界 交 貨 淨 價 的 46.7% ( 4 間 公 司 除 外 , 其 個 別 稅 率 由 7.6% 至 39.9% 不 等 ) 。
     

  3. 根 據 一 項 迴 避 反 傾 銷 稅 調 查 的 結 果 , 由 2009 年 6 月 17 日 起 , 該 項 反 傾 銷 稅 擴 展 至 從 泰 國 託 運 的 同 類 進 口 產 品 , 不 論 產 品 是 否 報 稱 源 自 泰 國 ( 詳 情 請 參 閱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308/2009 號 ) 。
     

  4. 除 非 有 針 對 該 項 反 傾 銷 措 施 的 覆 核 根 據 公 告 第 2 段 所 載 程 序 展 開 , 否 則 反 傾 銷 稅 的 有 效 期 將 於 2010 年 7 月 22 日 屆 滿 。

 

查 詢

  1.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684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


( 李 博 文 代 行 )

 2010 年 3 月 19 日

*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保 加 利 亞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國 、 丹 麥 、 愛 沙 尼 亞 、 芬 蘭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希 臘 、 匈 牙 利 、 愛 爾 蘭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脫 維 亞 、 立 陶 宛 、 盧 森 堡 、 馬 耳 他 、 荷 蘭 、 波 蘭 、 葡 萄 牙 、 羅 馬 尼 亞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亞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國 。






  • (1)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。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可 供 免 費 電 子 訂 閱 , 亦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