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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香港品牌形象 - 亞洲國際都會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23 922 922

電 郵 :enquiry@tid.gov.hk

檔 號 : EIC 230/2/12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89/2009 號
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 * : 適 宜 對 麩 質 敏 感 人 士 食 用 的 食 品

歐 洲 委 員 會 ( 委 員 會 ) 通 過 一 項 規 例 , 訂 明 專 供 對 麩 質 敏 感 人 士 食 用 的 食 品 成 分 及 相 關 的 標 籤 規 定 。 有 關 詳 情 載 於 委 員 會 規 例 ( 歐 洲 共 同 體 ) 第 41/2009 號 ( 該 規 例 ) , 並 可 經 由 下 列 連 結 瀏 覽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09:016:0003:0005:EN:PDF

詳 情

  1.  
  2. 穀 物 ( 例 如 小 麥 、 黑 麥 或 大 麥 ) 內 包 含 的 麩 質 會 令 對 麩 質 敏 感 人 士 的 健 康 受 到 不 良 影 響 , 因 此 對 麩 質 敏 感 人 士 應 避 免 食 用 麩 質 。 就 此 , 該 規 例 訂 明 , 專 供 對 麩 質 敏 感 人 士 食 用 的 食 品 , 所 含 麩 質 水 平 不 能 超 過 100 毫 克 / 千 克 。 這 類 產 品 的 標 籤 、 廣 告 宣 傳 及 描 述 可 加 上 「 含 極 微 量 麩 質 」 的 字 眼 。 如 麩 質 含 量 不 超 過 20 毫 克 / 千 克 , 可 在 產 品 上 加 上 「 不 含 麩 質 」 的 字 眼 。

查 詢

  1.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556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


( 梁 麗 賢 代 行 )

2009 年 2 月 18 日

*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保 加 利 亞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國 、 丹 麥 、 愛 沙 尼 亞 、 芬 蘭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希 臘 、 匈 牙 利 、 愛 爾 蘭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脫 維 亞 、 立 陶 宛 、 盧 森 堡 、 馬 耳 他 、 荷 蘭 、 波 蘭 、 葡 萄 牙 、 羅 馬 尼 亞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亞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國 。



  • (1)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。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可 供 免 費 電 子 訂 閱 , 亦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