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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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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23 922 922

電 郵 :enquiry@tid.gov.hk

檔 號 : EIC 230/4/1/2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642/2009 號
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 * : 共 同 體 適 用 環 保 標 籤 計 劃 ( 適 用 於 紡 織 鋪 地 製 品 的 標 準 )

歐 洲 委 員 會 最 近 通 過 決 議 , 就 紡 織 鋪 地 製 品 發 出 共 同 體 適 用 環 保 標 籤 , 制 定 所 須 符 合 的 生 態 標 準 。 有 關 詳 情 載 列 於 2009 年 11 月 30 日 的 委 員 會 決 議 2009/967/EC ( 該 決 議 ) 內 。 該 決 議 可 於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http://eur-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09:332:0001:0016:EN:PDF

詳 情

  1. 根 據 該 決 議 , " 紡 織 鋪 地 製 品 " 產 品 組 別 的 定 義 為 一 般 以 平 頭 釘 或 肘 釘 或 接 合 劑 裝 置 的 鋪 地 製 品 ( 通 常 是 梭 織 、 針 織 或 針 簇 絨 布 ) , 不 包 括 疏 鬆 墊 子 或 地 毯 , 也 不 適 用 於 牆 壁 製 品 或 戶 外 用 產 品 。

  2. 紡 織 鋪 地 製 品 須 符 合 該 決 議 附 件 所 列 的 生 態 標 準 , 才 可 獲 得 共 同 體 適 用 環 保 標 籤 。 有 關 的 生 態 標 準 和 相 關 評 估 核 證 規 例 由 發 出 決 議 通 知 當 日 ( 即 2009 年 12 月 17 日 ) 起 計 生 效 , 為 期 四 年 。

查 詢

  1.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3403 6352 向 關 杜 美 勤 / 梁 淑 金 或 2398 5427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( 蕭 嘉 雯 代 行 )

2009 年 12 月 22 日

*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保 加 利 亞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國 、 丹 麥 、 愛 沙 尼 亞 、 芬 蘭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希 臘 、 匈 牙 利 、 愛 爾 蘭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脫 維 亞 、 立 陶 宛 、 盧 森 堡 、 馬 耳 他 、 荷 蘭 、 波 蘭 、 葡 萄 牙 、 羅 馬 尼 亞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亞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國 。



  • (1)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。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可 供 免 費 電 子 訂 閱 , 亦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