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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香港品牌形象 - 亞洲國際都會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23 922 922

電 郵 :enquiry@tid.gov.hk

檔 號 : EIC 230/4/1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618/2009 號
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 * : 共 同 體 適 用 環 保 標 籤 計 劃

本 署 曾 於 2006 年 12 月 20 日 、 2007 年 2 月 7 日 、 2007 年 7 月 31 日 、 2007 年 11 月 26 日 、 2008 年 1 月 23 日 、 2008 年 12 月 9 日 , 以 及 2009 年 2 月 6 日 分 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508/2006 號 、 第 80/2007 號 、 第 290/2007 號 、 第 447/2007 號 、 第 69/2008 號 、 第 616/2008 號 和 第 67/2009 號 。 其 後 歐 洲 委 員 會 通 過 一 項 決 議 , 決 定 延 長 12 個 產 品 組 別 的 生 態 標 準 有 效 期 。 有 關 詳 情 載 於 委 員 會 決 議 2009/888/EC 內 , 該 決 議 可 於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09:318:0043:0045:EN:PDF

詳 情

  1. 委 員 會 曾 對 該 12 個 產 品 組 別 的 生 態 標 準 、 相 關 的 評 估 和 核 證 規 例 進 行 覆 核 。 根 據 上 述 覆 核 的 結 果 , 生 態 標 準 的 有 效 期 延 長 如 下 :

    1. 複 印 紙 和 繪 圖 紙 ; 燈 泡 ; 洗 衣 劑 ; 個 人 電 腦 ; 便 攜 式 電 腦 , 有 效 期 延 長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;

    2. 手 洗 碗 碟 用 洗 潔 劑 ; 多 功 能 去 污 劑 及 衞 生 設 備 去 污 劑 ; 以 及 潤 滑 劑 , 延 長 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 ; 以 及

    3. 土 質 改 良 劑 ; 種 植 媒 介 ; 肥 皂 、 洗 髮 水 和 護 髮 劑 ; 以 及 電 力 、 燃 氣 或 吸 氣 式 熱 泵 , 則 延 長 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。

查 詢

  1.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556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

 

( 梁 麗 賢 代 行 )

2009 年 12 月 11 日

*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保 加 利 亞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國 、 丹 麥 、 愛 沙 尼 亞 、 芬 蘭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希 臘 、 匈 牙 利 、 愛 爾 蘭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脫 維 亞 、 立 陶 宛 、 盧 森 堡 、 馬 耳 他 、 荷 蘭 、 波 蘭 、 葡 萄 牙 、 羅 馬 尼 亞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亞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國 。



  • (1)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。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可 供 免 費 電 子 訂 閱 , 亦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