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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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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23 922 922

電 郵 :enquiry@tid.gov.hk

檔 號 : EIC 230/2/10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561/2009 號
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 * : 銷 售 和 進 口 海 豹 產 品 的 限 制

歐 洲 議 會 和 歐 盟 理 事 會 最 近 通 過 一 項 規 例 , 限 制 海 豹 產 品 的 銷 售 和 進 口 。 有 關 詳 情 載 於 規 例 第 1007/2009 號 ( " 該 規 例 " ) 。 該 規 例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09:286:0036:0039:EN:PDF

詳 情

  1.  
  2. 鑑 於 歐 盟 國 家 人 民 和 消 費 者 注 重 動 物 權 益 , 關 注 海 豹 遭 捕 殺 並 剝 皮 , 以 及 擔 心 市 面 銷 售 的 產 品 是 取 自 那 些 宰 殺 時 造 成 疼 痛 、 恐 懼 , 又 或 其 他 形 式 痛 苦 的 動 物 , 歐 盟 當 局 認 為 有 需 要 就 銷 售 海 豹 產 品 而 制 定 統 一 規 則 。 由 2010 年 8 月 20 日 起 , 只 有 因 紐 特 人 ("Inuit") 和 其 他 土 著 社 群 , 基 於 生 計 關 係 , 以 傳 統 狩 獵 方 式 取 得 的 海 豹 產 品 , 才 獲 准 銷 售 。
     
  3. 儘 管 有 上 述 第 2 段 的 規 定 , 如 海 豹 貨 品 是 供 持 有 的 旅 客 及 其 家 屬 私 人 使 用 , 則 有 關 產 品 仍 會 獲 許 進 口 。 此 外 , 如 海 豹 產 品 是 基 於 可 持 續 管 理 海 洋 資 源 的 原 因 , 和 循 國 家 法 例 規 管 的 狩 獵 行 為 而 獲 得 的 副 產 品 , 而 有 關 產 品 的 銷 售 並 非 出 於 商 業 理 由 , 亦 非 以 牟 利 為 本 , 則 亦 會 得 到 許 可 。

查 詢

  1.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556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


( 梁 麗 賢 代 行 )

2009 年 11 月 6 日

*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保 加 利 亞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國 、 丹 麥 、 愛 沙 尼 亞 、 芬 蘭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希 臘 、 匈 牙 利 、 愛 爾 蘭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脫 維 亞 、 立 陶 宛 、 盧 森 堡 、 馬 耳 他 、 荷 蘭 、 波 蘭 、 葡 萄 牙 、 羅 馬 尼 亞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亞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國 。



  • (1)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。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可 供 免 費 電 子 訂 閱 , 亦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