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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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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23 922 922

電 郵 :enquiry@tid.gov.hk

檔 號 : EIC 230/2/3/2/13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47/2009 號
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 * : 就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油 壓 拖 板 車 和 其 主 要 零 件 實 施 的 反 傾 銷 措 施 展 開 " 新 出 口 商 " 覆 核

本 署 曾 於 2008 年 9 月 22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476/2008 號 。 其 後 , 歐 洲 委 員 會 公 布 規 例 , 就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油 壓 拖 板 車 和 其 主 要 零 件 實 施 的 反 傾 銷 措 施 展 開 " 新 出 口 商 " 覆 核 。 該 規 例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09:017:0019:0022:EN:PDF

詳 情

覆 核 理 由

  1.  
  2. 應 Crown Equipment (Suzhou) Co. Ltd ( 申 請 人 ) 的 要 求 , 歐 洲 委 員 會 展 開 是 項 " 新 出 口 商 " 覆 核 。 申 請 人 聲 稱 在 調 查 期 ( 2003 年 4 月 1 日 至 2004 年 3 月 31 日 ) 期 間 , 即 反 傾 銷 措 施 訂 定 所 依 據 的 日 子 , 並 無 把 有 關 產 品 輸 往 歐 盟 。 再 者 , 該 公 司 與 受 現 行 反 傾 銷 措 施 規 管 的 中 國 出 口 生 產 商 並 無 關 連 。
     
  3. 在 審 核 有 關 證 據 後 , 歐 洲 委 員 會 認 為 有 足 夠 理 由 支 持 展 開 " 新 出 口 商 " 覆 核 , 故 此 撤 銷 對 由 申 請 人 生 產 和 銷 售 並 輸 往 共 同 體 的 有 關 產 品 所 徵 收 的 反 傾 銷 稅 。 但 與 此 同 時 , 這 些 進 口 產 品 須 由 2009 年 1 月 23 日 起 接 受 登 記 , 為 期 九 個 月 , 以 便 當 覆 核 結 果 證 實 上 述 申 請 人 確 有 參 與 傾 銷 時 , 可 追 收 反 傾 銷 稅 。

覆 核 程 序

  1. " 新 出 口 商 " 覆 核 的 要 點 如 下 :
    (a) 規 例 公 布 日 期   2009 年 1 月 22 日
    (b) 產 品 範 圍   油 壓 拖 板 車 和 其 主 要 零 件 ( 即 底 盤 和 液 壓 裝 置 ) , 一 般 屬 合 併 名 目 編 號 ex 8427 90 00 和 ex 8431 20 00 。 油 壓 拖 板 車 指 裝 有 以 輪 子 支 撐 、 供 處 理 貨 盤 用 的 提 升 式 貨 叉 的 搬 運 車 , 設 計 供 徒 步 的 操 作 者 利 用 鉸 接 式 操 縱 杆 , 在 平 滑 、 平 坦 和 堅 硬 的 表 面 , 以 人 手 推 動 、 拖 動 和 轉 向 。 油 壓 拖 板 車 的 設 計 只 用 作 升 起 負 載 物 ( 透 過 以 操 縱 杆 泵 注 油 壓 ) 至 足 夠 高 度 以 供 運 送 , 並 無 任 何 其 他 附 加 的 功 能 或 用 途 , 例 如 ( i ) 移 動 並 升 起 負 載 物 以 放 置 於 較 高 處 或 用 作 協 助 貯 存 負 載 物 ( 叉 車 ) ; ( ii ) 把 貨 盤 堆 高 疊 在 一 起 ( 堆 高 機 ) ; ( iii ) 把 負 載 物 升 至 工 作 高 度 ( 剪 式 升 降 台 ) ; 或 ( iv ) 升 起 並 稱 量 負 載 物 ( 稱 重 式 拖 板 車 ) 。
    (c) 程 序

    歐 洲 委 員 會 會 向 申 請 人 發 出 問 卷 , 以 收 集 調 查 所 需 資 料 。

    歐 洲 委 員 會 亦 會 向 申 請 人 和 中 國 內 地 的 有 關 當 局 發 出 市 場 經 濟 地 位 聲 明 表 格 。 市 場 經 濟 地 位 聲 明 須 連 同 充 分 證 明 , 在 2009 年 1 月 23 日 起 計 40 日 內 送 達 委 員 會 。

    除 非 歐 洲 委 員 會 另 有 指 明 , 否 則 所 有 有 關 人 士 可 於 2009 年 1 月 23 日 起 計 的 40 日 內 , 向 歐 洲 委 員 會 以 書 面 表 達 意 見 和 提 供 證 據 。 他 們 亦 可 於 2009 年 1 月 23 日 起 計 的 40 日 內 , 向 歐 洲 委 員 會 要 求 聆 訊 。

    歐 洲 委 員 會 預 期 將 選 擇 加 拿 大 作 為 市 場 經 濟 國 家 的 範 例 , 以 釐 定 中 國 內 地 的 正 常 價 值 。 有 關 人 士 可 於 2009 年 1 月 23 日 起 計 10 日 內 , 就 這 項 選 擇 是 否 合 適 , 提 出 意 見 。

    所 有 交 予 歐 洲 委 員 會 的 書 信 及 文 件 , 均 須 以 書 面 形 式 ( 並 非 電 子 形 式 , 除 非 委 員 會 另 有 指 明 ) 遞 交 , 並 且 註 明 有 關 人 士 的 名 稱 、 地 址 、 電 郵 地 址 、 電 話 號 碼 及 圖 文 傳 真 號 碼 。 投 寄 的 地 址 如 下 :  

    European Commission
    Directorate-General for Trade
    Directorate H
    Office : N-105 4/92
    B-1040 Bruxelles/Brussels
    BELGIQUE/BELGIE
    圖 文 傳 真 : (32-2) 295 65 05

背 景

  1. 歐 盟 自 2005 年 7 月 22 日 起 ,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油 壓 拖 板 車 和 其 主 要 零 件 徵 收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, 目 前 稅 率 為 繳 稅 前 在 共 同 體 邊 界 交 貨 淨 價 的 46.7% ( 四 間 公 司 除 外 , 其 個 別 稅 率 分 別 為 7.6% 至 39.9% 不 等 ) 。

查 詢

  1.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684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( 陳 楚 龍 代 行 )

2009 年 1 月 22 日

*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保 加 利 亞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國 、 丹 麥 、 愛 沙 尼 亞 、 芬 蘭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希 臘 、 匈 牙 利 、 愛 爾 蘭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脫 維 亞 、 立 陶 宛 、 盧 森 堡 、 馬 耳 他 、 荷 蘭 、 波 蘭 、 葡 萄 牙 、 羅 馬 尼 亞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亞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國 。



  • (1)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。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可 供 免 費 電 子 訂 閱 , 亦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