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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香港品牌形象 - 亞洲國際都會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23 922 922

電 郵 :enquiry@tid.gov.hk

檔 號 : EIC 230/4/1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427/2009 號
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 * : 共 同 體 適 用 環 保 標 籤 計 劃

本 署 曾 於 2007 年 7 月 10 日 、 2008 年 1 月 23 日 和 2009 年 2 月 6 日 分 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267/2007 號 、 第 69/2008 號 和 第 67/2009 號 。 其 後 , 歐 洲 委 員 會 通 過 七 項 決 議 , 修 改 戶 外 使 用 油 漆 和 清 漆 、 戶 內 使 用 油 漆 和 清 漆 、 鞋 履 、 紡 織 品 、 手 巾 紙 、 牀 墊 和 堅 硬 鋪 地 物 獲 發 共 同 體 通 用 環 保 標 籤 須 符 合 的 生 態 標 準 和 有 關 的 評 估 及 核 證 規 例 。

詳 情

  1. 根 據 該 項 決 議 , 上 述 七 個 產 品 組 別 的 生 態 標 準 、 相 關 的 評 估 及 核 證 規 例 已 作 修 訂 。 有 關 各 產 品 組 別 的 要 點 , 開 列 於 以 下 各 段 :

戶 外 及 戶 內 使 用 油 漆 和 清 漆

  1. " 戶 外 使 用 油 漆 和 清 漆 " 產 品 組 別 包 括 用 於 樓 宇 、 戶 外 設 備 、 地 面 和 圍 欄 的 戶 外 使 用 裝 飾 性 和 防 護 性 油 漆 和 清 漆 、 木 材 着 色 劑 和 相 關 產 品 。 有 關 產 品 主 要 是 研 製 和 銷 售 予 自 助 及 專 業 使 用 者 使 用 。 至 於 " 戶 內 使 用 油 漆 和 清 漆 " , 則 包 括 戶 內 使 用 的 裝 飾 性 和 防 護 性 油 漆 和 清 漆 、 木 材 着 色 劑 和 相 關 產 品 ; 有 關 產 品 亦 主 要 是 研 製 和 銷 售 予 自 助 及 專 業 使 用 者 使 用 。 然 而 , 有 關 決 議 第 1(3) 條 所 列 產 品 , 如 防 鏽 漆 和 防 污 油 漆 等 產 品 則 不 包 括 在 內 。 油 漆 和 清 漆 在 白 色 顏 料 、 二 氧 化 鈦 、 揮 發 性 有 機 化 合 物 、 揮 發 性 芳 香 族 烴 、 重 金 屬 、 危 險 物 質 、 適 用 性 、 消 費 者 資 訊 及 環 保 標 籤 所 載 資 訊 等 範 疇 , 都 必 須 符 合 有 關 決 議 附 件 所 列 的 特 定 生 態 標 準 , 才 合 資 格 獲 發 共 同 體 適 用 環 保 標 籤 。 此 外 , 用 於 特 定 最 終 用 途 的 雙 劑 混 合 反 應 效 能 塗 層 ( "two-pack reactive performance coatings" ) 亦 須 符 合 有 關 決 議 第 2(2) 條 所 指 明 的 條 件 。 標 示 為 戶 內 和 戶 外 使 用 的 塗 層 則 須 同 時 符 合 兩 項 決 議 下 列 明 的 標 準 。
     

  2. 經 修 訂 的 生 態 標 準 、 相 關 的 評 估 和 核 證 規 例 有 效 期 至 2012 年 8 月 18 日 。 有 關 詳 情 開 列 於 委 員 會 決 議 2009/543/EC 和 2009/544/EC 內 , 該 等 決 議 分 別 可 於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    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09:181:0027:0038:EN:PDF
    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09:181:0039:0048:EN:PDF

鞋 履

  1. " 鞋 履 " 產 品 組 別 包 括 設 計 用 以 保 護 或 覆 蓋 足 部 ( 連 同 一 塊 接 觸 地 面 的 固 定 外 部 鞋 底 ) 的 所 有 物 品 , 但 不 可 含 有 任 何 電 動 或 電 子 組 件 。 鞋 履 在 最 終 產 品 含 有 的 危 險 物 質 、 減 低 耗 水 量 、 生 產 物 料 時 的 排 放 、 獲 購 前 所 用 到 的 有 害 物 質 、 揮 發 性 有 機 化 合 物 的 使 用 、 能 源 耗 用 量 、 包 裝 、 耐 用 程 度 和 環 保 標 籤 所 載 資 訊 等 範 疇 , 都 必 須 符 合 有 關 決 議 附 件 所 列 的 特 定 生 態 標 準 , 才 合 資 格 獲 發 共 同 體 適 用 環 保 標 籤 。
     

  2. 為 了 讓 各 公 司 有 時 間 適 應 有 關 修 訂 , 在 2010 年 3 月 31 日 前 遞 交 的 環 保 標 籤 申 請 會 根 據 現 行 或 新 環 保 標 籤 標 準 獲 發 標 籤 。 根 據 現 行 標 準 所 獲 發 的 環 保 標 籤 , 可 繼 續 使 用 至 2010 年 7 月 9 日 。
     

  3. 經 修 訂 的 生 態 標 準 、 相 關 的 評 估 和 核 證 規 例 有 效 期 至 2013 年 7 月 10 日 。 有 關 詳 情 開 列 於 委 員 會 決 議 2009/563/EC , 該 決 議 可 於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    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09:196:0027:0035:EN:PDF

紡 織 品

  1. " 紡 織 品 " 產 品 組 別 包 括 (i) 以 重 量 計 最 少 含 有 90% 紡 織 纖 維 的 紡 織 成 衣 及 配 件 ; (ii) 室 內 裝 飾 紡 織 品 ( 以 重 量 計 最 少 含 有 90% 紡 織 纖 維 的 室 內 用 紡 織 產 品 , 包 括 墊 蓆 和 地 氈 , 但 不 包 括 室 內 廣 覆 式 鋪 地 物 ( "wall to wall floor coverings" ) 和 鋪 牆 物 ) ; 以 及 (iii) 擬 供 用 於 上 述 第 (i) 和 (ii) 項 的 纖 維 、 紗 和 布 ( 包 括 耐 用 非 梭 織 物 ) 。 若 干 經 生 物 殺 傷 劑 產 品 處 理 的 紡 織 品 除 外 。 計 算 紡 織 纖 維 百 分 率 時 , 絨 、 羽 毛 、 隔 膜 及 塗 層 不 需 包 括 在 內 。 紡 織 品 在 紡 織 纖 維 、 工 序 和 化 學 物 品 、 以 及 適 用 性 等 範 疇 , 都 必 須 符 合 有 關 決 議 附 件 所 列 的 特 定 生 態 標 準 , 才 合 資 格 獲 發 共 同 體 適 用 環 保 標 籤 。
     

  2. 為 了 讓 各 公 司 有 時 間 適 應 有 關 修 訂 , 在 2009 年 12 月 31 日 前 遞 交 的 環 保 標 籤 申 請 會 根 據 現 行 或 新 環 保 標 籤 標 準 獲 發 標 籤 。 根 據 現 行 標 準 所 獲 發 的 環 保 標 籤 , 可 繼 續 使 用 至 2010 年 7 月 9 日 。
     

  3. 經 修 訂 的 生 態 標 準 、 相 關 的 評 估 和 核 證 規 例 有 效 期 至 2013 年 7 月 10 日 。 有 關 詳 情 開 列 於 委 員 會 決 議 2009/567/EC , 該 決 議 可 於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    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09:197:0070:0086:EN:PDF

手 巾 紙

  1. " 手 巾 紙 " 產 品 組 別 包 括 用 於 個 人 衞 生 、 吸 乾 液 體 及 / 或 清 潔 骯 髒 表 面 的 手 巾 紙 張 或 手 巾 紙 卷 。 手 巾 紙 產 品 包 括 以 一 叠 或 多 叠 形 式 包 裝 的 縐 紋 或 壓 花 紙 , 而 纖 維 含 量 最 少 佔 90% 。 然 而 , 濕 紙 巾 、 衛 生 產 品 、 與 其 他 物 料 層 壓 而 成 的 手 巾 紙 產 品 , 以 及 委 員 會 決 議 76/768/EEC 下 的 產 品 ( 化 妝 品 ) 則 不 包 括 在 內 。 手 巾 紙 在 水 和 空 氣 的 排 放 、 能 源 使 用 、 符 合 可 持 續 森 林 管 理 條 件 的 纖 維 、 危 險 化 學 物 質 、 產 品 安 全 、 廢 料 管 理 、 適 用 性 和 消 費 者 資 訊 等 範 疇 , 都 必 須 符 合 有 關 決 議 附 件 所 列 的 特 定 生 態 標 準 , 才 合 資 格 獲 發 共 同 體 適 用 環 保 標 籤 。
     

  2. 為 了 讓 各 公 司 有 時 間 適 應 有 關 修 訂 , 在 2010 年 1 月 4 日 前 遞 交 的 環 保 標 籤 申 請 會 根 據 現 行 或 新 環 保 標 籤 標 準 獲 發 標 籤 。 根 據 現 行 標 準 所 獲 發 的 環 保 標 籤 , 可 繼 續 使 用 至 2010 年 7 月 9 日 。
     

  3. 經 修 訂 的 生 態 標 準 、 相 關 的 評 估 和 核 證 規 例 有 效 期 至 2013 年 7 月 10 日 。 有 關 詳 情 開 列 於 委 員 會 決 議 2009/568/EC , 該 決 議 可 於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    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09:197:0087:0095:EN:PDF

牀 墊

  1. " 牀 墊 " 組 別 產 品 包 括 (i) 牀 墊 , 其 定 義 為 提 供 平 面 作 睡 眠 或 休 息 的 戶 內 用 產 品 , 由 布 質 外 套 和 填 料 組 成 , 可 置 於 現 有 的 牀 身 承 托 結 構 體 ; (ii) 牀 墊 填 料 ( 可 包 括 乳 膠 泡 沬 、 聚 氨 酯 泡 沬 和 彈 簧 ) ; 以 及 (iii) 承 托 牀 墊 的 木 製 牀 架 。 彈 簧 牀 墊 ( 裝 有 墊 子 的 牀 架 , 由 鋪 有 填 料 的 彈 簧 組 成 ) 和 配 有 可 拆 除 及 / 或 可 洗 滌 外 套 的 褥 墊 亦 包 括 在 內 。 然 而 , 充 氣 牀 墊 和 水 墊 , 以 及 屬 於 委 員 會 決 議 93/42/EEC 下 的 褥 墊 ( 醫 療 儀 器 ) 則 不 包 括 在 內 。 牀 墊 在 乳 膠 泡 沬 、 聚 氨 酯 泡 沬 、 鐵 線 和 彈 簧 、 椰 棕 、 木 料 、 紡 織 品 、 膠 水 、 揮 發 性 有 機 化 合 物 排 放 、 防 火 劑 、 最 終 產 品 內 的 生 物 殺 傷 劑 、 耐 用 程 度 、 包 裝 和 環 保 標 籤 所 載 資 訊 等 範 疇 , 都 必 須 符 合 有 關 決 議 附 件 所 列 的 特 定 生 態 標 準 , 才 合 資 格 獲 發 共 同 體 適 用 環 保 標 籤 。
     

  2. 為 了 讓 各 公 司 有 時 間 適 應 有 關 修 訂 , 在 2010 年 3 月 31 日 前 遞 交 的 環 保 標 籤 申 請 會 根 據 現 行 或 新 環 保 標 籤 標 準 獲 發 標 籤 。 根 據 現 行 標 準 所 獲 發 的 環 保 標 籤 , 可 繼 續 使 用 至 2010 年 7 月 9 日 。
     

  3. 經 修 訂 的 生 態 標 準 、 相 關 的 評 估 和 核 證 規 例 有 效 期 至 2013 年 7 月 10 日 。 有 關 詳 情 開 列 於 委 員 會 決 議 2009/598/EC , 該 決 議 可 於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    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09:203:0065:0080:EN:PDF

堅 硬 鋪 地 物

  1. " 堅 硬 鋪 地 物 " 產 品 組 別 包 括 用 於 戶 內 / 戶 外 而 沒 有 任 何 相 關 結 構 功 能 的 天 然 石 、 聚 結 石 、 混 凝 土 鋪 地 材 料 、 水 磨 石 磚 、 陶 瓷 磚 及 黏 土 磚 。 該 產 品 類 別 亦 包 括 由 相 同 物 料 和 生 產 工 序 所 製 造 的 鋪 地 和 鋪 牆 物 。 堅 硬 鋪 地 物 在 原 料 提 取 和 選 擇 、 加 工 作 業 、 生 產 工 序 、 使 用 階 段 、 包 裝 、 適 用 性 、 消 費 者 資 料 和 環 保 標 籤 所 載 資 訊 等 範 疇 , 都 必 須 符 合 有 關 決 議 附 件 所 列 的 特 定 生 態 標 準 , 才 合 資 格 獲 發 共 同 體 適 用 環 保 標 籤 。
     

  2. 為 了 讓 各 公 司 有 時 間 適 應 有 關 修 訂 , 在 2010 年 3 月 31 日 前 遞 交 的 環 保 標 籤 申 請 會 根 據 現 行 或 新 環 保 標 籤 標 準 獲 發 標 籤 。 根 據 現 行 標 準 所 獲 發 的 環 保 標 籤 , 可 繼 續 使 用 至 2010 年 7 月 9 日 。
     

  3. 經 修 訂 的 生 態 標 準 、 相 關 的 評 估 和 核 證 規 例 有 效 期 至 2013 年 7 月 10 日 。 有 關 詳 情 開 列 於 委 員 會 決 議 2009/607/EC , 該 決 議 可 於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    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09:208:0021:0038:EN:PDF

查 詢

  1.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556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


( 梁 麗 賢 代 行 )

2009 年 8 月 19 日

*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保 加 利 亞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國 、 丹 麥 、 愛 沙 尼 亞 、 芬 蘭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希 臘 、 匈 牙 利 、 愛 爾 蘭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脫 維 亞 、 立 陶 宛 、 盧 森 堡 、 馬 耳 他 、 荷 蘭 、 波 蘭 、 葡 萄 牙 、 羅 馬 尼 亞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亞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國 。



  • (1)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。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可 供 免 費 電 子 訂 閱 , 亦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