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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香港品牌形象 - 亞洲國際都會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23 922 922

電 郵 :enquiry@tid.gov.hk

檔 號 : EIC 230/2/12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293/2009 號
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 * : 用 於 特 定 營 養 用 途 的 食 品

歐 洲 議 會 及 歐 盟 理 事 會 就 有 關 用 於 特 定 營 養 用 途 的 食 品 , 通 過 一 項 指 示 。 有 關 詳 情 載 於 委 員 會 指 示 2009/39/EC ( 該 指 示 ) 內 , 該 指 示 可 於 下 列 連 結 瀏 覽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09:124:0021:0029:EN:PDF

詳 情

  1. 根 據 該 指 示 , 特 定 營 養 用 途 的 食 品 須 符 合 下 列 特 定 的 營 養 要 求 :

    • 為 若 干 消 化 過 程 或 新 陳 代 謝 紊 亂 的 人 士 而 設 ;
    • 為 若 干 生 理 狀 況 特 殊 , 因 而 在 受 控 的 情 況 下 攝 取 食 品 中 若 干 物 質 對 其 有 特 別 好 處 的 人 士 而 設 ; 或
    • 為 健 康 的 嬰 兒 或 幼 童 而 設 。
  2. 該 指 示 規 定 用 於 上 述 特 定 營 養 用 途 的 食 品 所 適 用 的 條 文 , 如 包 裝 、 標 籤 、 描 述 、 宣 傳 等 要 求 。 當 局 也 可 能 通 過 特 定 的 指 示 , 制 定 這 類 別 下 若 干 食 品 的 其 他 特 定 條 文 。

查 詢

  1.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556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( 梁 麗 賢 代 行 )

2009 年 6 月 8 日

*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保 加 利 亞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國 、 丹 麥 、 愛 沙 尼 亞 、 芬 蘭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希 臘 、 匈 牙 利 、 愛 爾 蘭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脫 維 亞 、 立 陶 宛 、 盧 森 堡 、 馬 耳 他 、 荷 蘭 、 波 蘭 、 葡 萄 牙 、 羅 馬 尼 亞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亞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國 。



  • (1)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。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可 供 免 費 電 子 訂 閱 , 亦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