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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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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23 922 922

電 郵 :enquiry@tid.gov.hk

檔 號 : EIC 230/2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288/2009 號
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 * : 修 訂 共 同 體 海 關 法 規 的 實 施 條 文

本 署 曾 於 2009 年 5 月 20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267/2009 號 。 其 後 , 歐 洲 委 員 會 通 過 一 項 規 例 , 修 訂 共 同 體 海 關 法 規 的 實 施 條 文 。 有 關 詳 情 載 於 委 員 會 規 例 ( 歐 洲 共 同 體 ) 第 414/2009 號 (" 該 規 例 ") 。 該 規 例 可 於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09:125:0006:0051:EN:PDF

  1. 規 例 ( 歐 洲 共 同 體 ) 第 648/2005 號 引 入 一 項 貿 易 經 營 者 責 任 , 規 定 貿 易 經 營 者 由 2009 年 7 月 1 日 # 起 須 以 電 子 方 式 遞 交 出 / 入 境 報 關 資 料 摘 要 。 紙 張 形 式 的 報 關 單 只 有 在 海 關 當 局 的 電 腦 系 統 失 靈 時 方 可 遞 交 。 為 此 , 該 規 例 引 入 了 一 套 遞 交 紙 張 文 件 的 程 序 , 讓 貿 易 經 營 者 在 該 情 況 下 能 向 海 關 當 局 遞 交 出 口 及 出 境 報 關 資 料 摘 要 、 保 安 及 安 全 文 件 , 以 及 其 他 規 定 的 文 件 和 數 據 。 紙 張 文 件 樣 本 和 隨 附 文 件 的 詳 細 說 明 , 可 見 於 該 規 例 的 附 件 。

查 詢

  1.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556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( 梁 麗 賢 代 行 )

2009 年 6 月 3 日

*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保 加 利 亞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國 、 丹 麥 、 愛 沙 尼 亞 、 芬 蘭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希 臘 、 匈 牙 利 、 愛 爾 蘭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脫 維 亞 、 立 陶 宛 、 盧 森 堡 、 馬 耳 他 、 荷 蘭 、 波 蘭 、 葡 萄 牙 、 羅 馬 尼 亞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亞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國 。

# 其 後 , 委 員 會 規 例 ( 歐 洲 共 同 體 ) 第 273/2009 號 設 立 了 一 段 由 2009 年 7 月 1 日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的 過 渡 期 。 在 這 期 間 , 貿 易 經 營 者 無 須 強 制 遞 交 入 境 報 關 資 料 摘 要 。



  • (1)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。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可 供 免 費 電 子 訂 閱 , 亦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