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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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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23 922 922

電 郵 :enquiry@tid.gov.hk

檔 號 : EIC230/4/1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88/2009 號
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 * : 共 同 體 適 用 環 保 標 籤 計 劃

本 署 曾 於 2009 年 2 月 6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67/2009 號 。 其 後 , 歐 洲 委 員 會 通 過 一 項 決 議 , 修 訂 共 同 體 適 用 環 保 標 籤 計 劃 下 電 視 機 的 生 態 標 準 。 有 關 詳 情 開 列 於 委 員 會 決 議 2009/300/EC ( " 該 決 議 " ) 。 該 決 議 可 於 下 列 連 結 瀏 覽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09:082:0003:0008:EN:PDF

詳 情

  1.  
  2. 根 據 該 項 決 議 , 電 視 機 產 品 組 別 的 定 義 為 以 電 源 作 動 力 的 電 子 設 備 , 主 要 用 途 和 功 能 是 供 接 收 、 解 碼 和 顯 示 電 視 傳 送 信 號 之 用 。 電 視 機 必 須 符 合 決 議 附 件 載 列 的 特 定 生 態 標 準 , 才 合 資 格 獲 發 共 同 體 適 用 環 保 標 籤 。 有 關 標 準 包 括 節 約 能 源 、 螢 光 燈 水 銀 含 量 、 延 長 使 用 期 、 易 於 拆 卸 設 計 、 重 金 屬 及 防 火 劑 、 和 使 用 者 指 引 等 範 疇 。
     
  3. 經 修 訂 的 生 態 標 準 、 相 關 的 評 估 和 核 證 規 例 由 2009 年 11 月 1 日 起 適 用 , 有 效 期 直 到 2013 年 10 月 13 日 為 止 。

查 詢

  1.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556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


( 梁 麗 賢 代 行 )

2009 年 4 月 15 日

*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保 加 利 亞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國 、 丹 麥 、 愛 沙 尼 亞 、 芬 蘭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希 臘 、 匈 牙 利 、 愛 爾 蘭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脫 維 亞 、 立 陶 宛 、 盧 森 堡 、 馬 耳 他 、 荷 蘭 、 波 蘭 、 葡 萄 牙 、 羅 馬 尼 亞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亞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國 。



  • (1)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。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可 供 免 費 電 子 訂 閱 , 亦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