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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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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23 922 922

電 郵 :enquiry@tid.gov.hk

檔 號 : Sub-file (A) to EIC 230/2/11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303/2008 號
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 * : 修 訂 限 制 電 動 及 電 子 設 備 使 用 若 干 有 害 物 質 的 指 示

本 署 曾 於 2007 年 4 月 19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70/2007 號 。 其 後 , 歐 洲 委 員 會 就 限 制 電 動 及 電 子 設 備 使 用 若 干 有 害 物 質 的 指 示 採 納 一 項 決 議 , 豁 免 對 鉛 及 鎘 的 若 干 使 用 限 制 。 詳 情 載 於 委 員 會 決 議 2008/385/EC ( " 該 決 議 " ) 。 該 決 議 可 於 下 列 連 結 瀏 覽 ︰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08:136:0009:0010:EN:PDF

詳 情

  1. 本 署 曾 於 2005 年 8 月 24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340/2005 號 告 知 商 號 , 由 2006 年 7 月 1 日 起 , 推 出 市 場 發 售 的 新 電 動 及 電 子 設 備 所 含 的 鉛 、 水 銀 、 鎘 、 六 價 鉻 、 多 溴 聯 苯 (PBB) 或 多 溴 聯 苯 醚 (PBDE) 不 得 超 過 若 干 訂 明 分 量 。 然 而 , 如 果 消 除 或 取 代 這 些 物 質 並 不 可 行 , 則 含 有 這 些 有 害 物 質 的 若 干 物 料 及 組 件 可 獲 豁 免 受 禁 用 規 定 限 制 。 由 於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, 仍 然 無 法 避 免 使 用 鉛 及 鎘 , 歐 洲 委 員 會 決 定 擴 大 豁 免 名 單 。 有 關 新 增 豁 免 項 目 的 詳 情 , 請 參 閱 該 決 議 的 附 件 。

查 詢

  1.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684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


( 吳 兆 文 代 行 )

2008 年 6 月 3 日

*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保 加 利 亞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國 、 丹 麥 、 愛 沙 尼 亞 、 芬 蘭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希 臘 、 匈 牙 利 、 愛 爾 蘭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脫 維 亞 、 立 陶 宛 、 盧 森 堡 、 馬 耳 他 、 荷 蘭 、 波 蘭 、 葡 萄 牙 、 羅 馬 尼 亞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亞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國 。



  • (1)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。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可 供 免 費 電 子 訂 閱 , 亦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